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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公檢法炮製偽證迫害法輪功學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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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二年三月十日】中共迫害法輪功近十三年,雖然至今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但還是打著法律的幌子誣判了眾多的法輪功學員。說是誣判,是因為在每一次所謂開庭審理的背後,是一系列的執法犯法和暗箱操作。比如,公安局和檢察院偽造證據就是諸多迫害手段中常見的一種。

中共偽造的證據無非是法輪功學員製作散發了多少真相材料或者做了多少講真相的事情。在中共利用一言堂喉舌媒體誹謗抹黑法輪功的情況下,法輪功學員製作散發真相材料或者以其它各種方式告訴民眾真相,是在行使最基本的言論權利,也是在維護中國民眾的知情權。法輪功學員這樣做,不僅無罪,而且應該獲得褒獎,製作的真相材料越多越好,就如同一位法輪功學員說的:就是製作了一車皮的真相材料也是無罪的。

在這個前提下,讓我們來審視一下中共公檢法炮製偽證迫害法輪功學員的事實。

二零零九年二月十二日,佳木斯法輪功學員黃衛中在家中遭到佳木斯佳西派出所警察的綁架。三月十七日,佳木斯直屬公安分局將案件移交至郊區檢察院審查起訴。律師發現,黃衛中屬於無辜受害,於是據理力爭,要求檢察院將案件撤銷。但是,在「六一零」的干預和施壓下,佳木斯郊區檢察院只是要求公安局「補充證據」。因為苦於找不到證據,負責辦案的佳西派出所就通過佳木斯市公安局反邪教(其實中共才是真正的邪教)支隊協調,請求網監支隊作假證,炮製出了一份對黃衛中計算機的檢查鑑定報告。該報告由兩位名為徐金良、李承寶的警察鑑定並出具結論:黃衛中曾利用電腦刻錄過光盤、發送過短信,因而屬「製作和傳播」法輪功信息。這個偽證卻被佳木斯郊區檢察院用來作為起訴黃衛中的所謂犯罪證據。

然而,辯護律師調查指出:佳木斯公安局網監支隊並非持有《鑑定機構資格證書》的合法鑑定機構,徐金良、李承寶兩位警察則更沒有取得《鑑定人資格證書》,甚至不具備基本的電子數據鑑定知識和技能。網監支隊炮製的所謂鑑定結論,違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以及公安部《公安機關鑑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和《公安機關鑑定人登記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屬故意偽造證據。

律師指出的佳木斯公安局偽造證據問題,檢察院會不清楚嗎?檢察院的職權之一就是對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那麼為甚麼佳木斯郊區檢察院無視公安機關出具的偽證呢?為甚麼竟然憑著偽證對黃衛中起訴呢?可見,該檢察院對公安的造假是有意默許,而起初要求公安局「補充證據」,也並非真的要公安局拿出真憑實據,只是迫於正義律師合法維護黃衛中的權利,才不得已走「補充證據」的假過場,製造一副依法而行的假相而已。

在另一些對法輪功學員誣判的案件中,檢察院不僅默許公安局的虛假證據,甚至不惜直接參與造假,以期達到重判法輪功學員的目的。

二零零九年四月十日,武漢市洪山區法院對法輪功學員胡慧芳、陳曼、周肖軍等進行非法庭審。庭審時,陳曼的辯護律師首先闡述了本次起訴的不合法性,指出作為檢控方的洪山區檢察院的兩次起訴文件竟使用同一個批號,造成一個案子有兩個起訴的違法現象。原因是洪山區檢察院在被律師揭穿其起訴證據是偽造的之後,又趕緊偽造了一個新的「證據」,所以擅自更改「案件」起訴內容造成的。為了完成「六一零」重判陳曼的指令,洪山區檢察院聯合公安局一起偽造了陳曼於二零零七年被勞教的假證據和一份陳曼被行政拘留的法律文件複印件。

這些誣判案例顯示,參與迫害法輪功的公安局和檢察院只受命於中共,聽命於「六一零」,辦案不是依據法律而是聽從中共迫害法輪功的專門組織「六一零」的指使,就是要陷無辜於莫須有的罪名,不惜犯罪偽造所謂證據,「六一零」再操縱法院依據這些虛假的訴訟材料進行枉法審判,陷法輪功學員於牢獄。所以我們看到,當以上兩個案例的辯護律師分別指出佳木斯公安局和洪山區檢察院的證據不合法後,兩地法院仍然將無辜的黃衛中和陳曼分別誣判三年和七年。把偽造的證據作為判罪依據,充份說明在中共「六一零」的統一操縱下,法律明文規定的公檢法相互制約、監督的司法機制完全癱瘓,在中共迫害法輪功運動中,它們成了相互勾連、暗箱操作、迫害善良的中共家奴。執法者造假得以有恃無恐,造假手法還被大力推廣,洪山區檢察院的造假訟案就被中共譽為「洪山模式」,在武漢市法院系統內推廣。

然而依據現有法律,這些所謂的執法者已經犯下了偽造證據罪、徇私枉法罪和誣告陷害罪,中共對這些罪行的推崇,是對國家司法的摧殘和對法律的踐踏。

應該說明的是,對法輪功學員的誣判案例所製造的另一假相必須破除,這就是,似乎偽造假證一旦被利用,法院的枉判就可以真的成立了。其實這是中共又一騙人招數。以黃衛中的案件為例,當局認定他利用電腦刻錄過光盤、發送過短信,因而屬「製作和傳播」法輪功信息,構成犯罪。事實應當是,即使黃衛中刻錄過光盤、發送過短信,製作和傳播過法輪功真相,也是合法行為,他既不違法也不犯罪,因為沒有法律規定製作和傳播教人做好人的內容違法或構成犯罪。人之常識,刻錄光盤、發送短信隨時隨地都有眾多的人在從事這些活動,如果這些人都構成犯罪,受到法律追究,豈不滑天下之大稽!那麼為甚麼法輪功學員刻錄光盤、發送短信就要遭到中共「六一零」的迫害呢?

法輪功是教人向善的功法,修煉者通過修煉達到心靈的昇華和身體的健康。從廣大法輪功學員受益的事實,法輪功在全世界的洪傳,和受到幾千項各國政府的表彰就能說明,製作和傳播法輪功信息是利國利民的至善之舉,怎麼會構成犯罪呢?相反,對於真相傳播的阻止和對善良的迫害才是真正的犯罪!那麼,洪山區檢察院偽造的陳曼曾經被勞教的假證,實質是中共「六一零」欲加重迫害法輪功學員的又一罪證。

自古邪不壓正,迫害法輪功已使中共走向必然滅亡,那些跟隨中共迫害法輪功學員的所謂執法人員,最終也逃脫不了正義的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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