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輪功學員秉承「真、善、忍」修心性,於國於民只有利、沒有弊,更沒有傷害任何人,根本就不應該被關押。非法庭審期間,四位法輪功學員當庭被戴手銬腳鐐,律師要求解開,法官置之不理。律師為法輪功學員辯護時,法官多次無理打斷律師發言,並非法剝奪了蔡淑霞等法輪功學員當庭陳述事實真相的權利。阿城法院所謂的「公開庭審」,卻只允許受害的法輪功學員家屬三人進去,凸顯了所謂庭審的荒唐及非法性。
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七日上午八點多鐘,司機謝金德開車送三名法輪功學員到蜚克圖後,三名女法輪功學員發神韻晚會光盤時,被惡人誣告後被綁架到阿城看守所。司機謝金德並沒有下車,也沒有發放光盤,結果一同遭綁架。
九月十九日非法庭審過程中,公訴人所提供的所謂的證據,是編造的謊言,漏洞百出。特別是當公訴人出示了證人的證詞時,四名法輪功學員同時指出這是偽證,司機謝金德一直沒有下車,更沒有發放光盤,從哪兒來的證人呢?這種情況下,律師提出要求證人出庭作證,結果被李建光與公訴人駁回了這一最基本的要求,顯然是做賊心虛。
謝金德的一名親屬看到自己的親人被誣陷,要求發言,又一次被法庭無理拒絕。阿城法院打著「依法治國」的幌子,大行流氓土匪之勾當!當陰謀被揭穿,趕緊休庭了事。
法庭辯論階段,公訴人出示了由阿城國保大隊提供的證言材料,說法輪功學員發的光碟中,有天上、天國等的唱詞,以及有身穿著印有邪黨黨旗標記(鐮刀、斧頭)衣服的警察,在烏雲滾滾的背景下抓打煉功人的鏡頭,公訴人說這就是犯罪的證據。律師要求當庭播放收繳的光盤,被法庭駁回。律師說拿不出當時收繳的光碟,就是毀滅了證據,犯有毀滅證據罪。
正義律師鏗鏘有力的說:信仰自由、表達自由,是現代人類達成的共識,為了固定和保護這些共識,各國的憲法中,都賦予了信仰自由的權利。但是信仰自由並非如某些人簡單的認為,內心相信,在家自己習練。信仰自由的重要內涵是表達自由,就是表達、表現、傳播這種信仰活動的自由。譬如,基督教建立了教堂,伊斯蘭教建立了清真寺,供信徒們聚會、分享、禱告。同時他們還印發了大量相關宣傳品,吸引更多的信眾。因此製作和傳播法輪功宣傳品,是信仰自由的基本內涵和宣傳部份,法律禁止的是製作和傳播邪教宣傳品,沒有禁止製作和傳播法輪功宣傳品,這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
律師還嚴肅的指出,本案中公安人員、檢查人員、審判人員涉嫌犯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構成徇私枉法罪。最高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也規定了本罪立案標準,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立案:1對明知是沒有犯罪事實或者其他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採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它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責任為目的立案、偵查、裁定,即有罪判無罪、無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輕判、輕罪重判的。」
根據以上的法律規定,本案當中,涉嫌犯罪的人員有公安人員:楊自橫、韓玉國、於化成、沈景波、田壽陽、欒希峰,檢查人員:宮金光。
一個法治國家,不是一個口號就成為了法治國家,而是由許多標準,其中一個重大的標準就是公權力和私權利的界限分明,公權力不能進入私權利的領域。被告人的行為屬於私權利的空間,屬於民事行為,公權力無權干涉,並非犯罪行為。
因此,建議法庭宣告被告人無罪,當庭予以釋放。
當今社會罪惡的根源是中共惡黨與它的那些貪污腐敗的大小官員們,是它在迫害善良民眾。雖然非法庭審告一段落,但迫害還沒有停止。呼籲阿城民眾伸出援助之手,共同制止發生在我們身邊的惡黨肆意綁架法輪功學員的惡行。
在此正告參與迫害法輪功學員的各級公安人員,要以迫害大法弟子的惡徒薄熙來、王立軍為戒,此二人因積極迫害法輪功,活摘法輪功學員器官現已遭了惡報,成了階下囚。善惡到頭終有報,不要助惡為虐!天滅中共在即!目前已有一點二億人退出中共黨、團、隊組織,希望你們在此關鍵時刻,守住良知,善待好人,立即釋放所有被非法關押的法輪功學員,別再充當邪黨的替罪羊、陪葬品,為自己和家人留條後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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