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安清的家人聘請了北京律師。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上午,北京律師前往古藺調查案情,遭到政府,各司法部門百般刁難、阻撓。
一、在看守所受阻
十二月二十九日上午,舒安清的律師到達古藺,立即到看守所依法會見當事人,律師向看守所接待人員出示了所有的證件。接待人說要看守所所長鄒強同意。找到鄒強,鄒說要辦案人同意。律師說明,這是依照法律規定和正常的依法會見,不應該有這麼多程序。看守所堅持不讓見。
二、辦案人以「涉密」為由刁難律師
幾經周折,律師找到辦案人,即國保大隊隊長張顯文,律師給他看了所有的手續和證件,張說,你們下午三點鐘來,給你一個答覆,見或不見,或我們派人同見。
下午,律師到國保大隊,教導員推說張隊長(張顯文)不在,必須張隊長決定才能見。又托人找了張顯文。等了一段時間,張回到辦公室說,要家屬填寫「涉密案件聘請律師登記表」,填好拿去批准了才能見。律師再三向張顯文解釋,這不屬涉密,如果是涉密案件,那就把認定涉密的批文拿來看。張顯文拿不出批文來,卻堅持要填表,無理的堅持這個不合法的程序。
律師反覆向張顯文闡明法律觀點,還對他講明白了當事人的家境情況,告訴他當事人家中只有一個七十歲的老母親和一個十一歲的孩子,家庭沒有任何經濟來源、祖孫處境非常困難,希望他們不要為難當事人。律師以情以理與張交涉,並反覆重申他們這樣設阻是違法的,是在剝奪當事人的權利。張顯文自知違法,卻說:「有人承擔責任。」
三、局長個個推脫
律師又找到公安局分管看守所的胡局長,胡說要付(旭)局長和辦案人同意才能見,他不能同意。律師去找付,說付出差去了;律師又從紀檢書記,胡局長,王副局長,看守所所長等等挨個找了一圈,推來推去,均無結果。
律師打了五、六次電話,找到分管國保的副局長付旭,反覆重申辦案原則,人性道理,方方面面給付旭說明會見當事人的正當理由。付旭推托說,了解一下情況再說,他在外面出差,要三十一號才回來。律師指出他們沒有依法辦事,付旭卻說:錯了,我們承擔責任。
四、縣長推到辦案人
十二月三十日上午,上班時間一到,律師去公安局,找局長、書記,均不在。找到公安局易副局長(女),說明來意,易副局長說,還得找付旭簽字批准,才能見。律師說,等他回來已經放假了。律師給付旭打電話,請求付旭委託易代簽,付旭掛斷了電話。
律師又到看守所監管室找人,監管室無人;律師又去檢察院說明情況,得知看守所監管室陳主任的電話後便與陳聯繫,陳主任認為依法會見是應該。便叫律師找局領導,說局領導協調來的快,他們協調有個過程。局領導已經被律師找遍了,於是律師就去公安局再找分管司法的聶副縣長。
公安局層層擋駕,要登記,要預約,說要安排時間才能進。律師見有辦公室門開著就準備進去,保安擋駕,把律師架走。律師質問擋駕人:你們違法設阻,不讓見當事人,我依法辦案,有甚麼錯?豈有此理!律師好不容易見聶副縣長,對聶說明來意,聶說過問一下。最後還是叫律師找辦案人。當律師再找辦案人時,張顯文已不見人影,打數個電話均拒接,發信息也不回。
四、層層違法 不計成本
北京律師千里迢迢來到偏遠山區替法輪功學員辯護,令古藺縣政府、參與迫害法輪功的各司法部門人員十分驚恐。正義律師介入此案,古藺這個地區邪黨司法迫害法輪功的違法犯罪事實將被揭穿,曝光天下,所以直接責任人付旭與國保大隊長辦案人張顯文刁難律師會見當事人,阻撓律師依法查案。
從十二月二十九日上午到達古藺,直到三十日下午下班,律師從看守所所長、看守所監管室、找到國保大隊、公安局長;找了法院、檢察院,直到政府的縣長,在兩天奔波中,律師找了十多個部門及人員,除面談外,打了數十個電話,跟他們通話的多則八次、五次,少的也有三次。
各部門及人員層層設阻,耽誤了兩天時間,律師還是沒見著當事人。整個過程涉及的單位及人員,他們非常清楚,阻止律師會見當事人是違法的。然而公安局長、縣長等人任其違法事件發生,沒有人立即制止,加以糾正,從上到下集體犯罪,難怪人說:違法不計成本。此次違法成本太大。
付旭、張顯文這兩個直接迫害法輪功的責任人,故意違反,還說甚麼「有人承擔責任」,「錯了,我們承擔責任」。中共迫害元凶江××及多名中共高官羅幹、劉京、周永康、薄熙來、曾慶紅、李嵐清、賈春旺等,以群體滅絕罪、酷刑罪、反人類罪,被告上了國際法庭,被世界三十多個國家起訴。正面臨末日的審判。這些高官有國家權力作後台,都逃脫不了國際、國內的追查,所犯的罪行已經使他們皆自身難保了,而下面的公安局長、國保隊長對誰負責呢?迫害法輪功這天大的罪責他們又如何承擔的起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