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拘傳且行為粗暴
二零一一年六月五日,吳國輝在去買菜的路上,被一幫黑衣人(後來知道是特警隊人員)突然抓捕並拖進車內,當時他們並沒出示公安機關製作的拘傳證,而且手段極其粗暴。直到現在,吳國輝當時被警察扭傷的胳膊還沒有完全康復。
二、執法犯法導致嚴重超期羈押
吳國輝二零一一年六月五日被拘留,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被批捕,歷時四十六天。即使按著法定羈押最長期限三十七天計算,超期羈押近十天。
三、公安局先定罪、後找證據,簡直是「文革」再現
吳國輝二零一一年六月五日被抓捕,當天就被刑事拘留,拘留決定上的罪名是:破壞法律實施罪。以下是公安局先後的證據說詞:
1、吳國輝「在逃」說。
一說在逃六年,一說在逃九年,而且經辦人員採取欺上瞞下的手法大造輿論,邀功請賞。事實是:吳國輝一直在家,而且自二零零九年以來一直在崗上班。這怎麼是在逃呢?
2、在吳國輝家搜查出「大量宣傳品」說。
二零一一年六月五日,在吳國輝家搜查出的只有其本人經常看的書籍二十冊,公安局所說的宣傳單只是貼在家中牆上的春節福字以及平時用的書籤而已,其數量也在二十張左右。
其實中共所謂的「宣傳品」,是法輪功學員講真相的材料。在中共一言堂的誹謗下,法輪功學員講真相是行使憲法賦予的言論權利,也是在維護其他民眾的知情權,不僅無罪,而且應該受到讚譽和褒獎。所謂的「宣傳品」製作和散發的越多越好。
3、吳國輝家中的打印機「可疑」說
家中的打印機只是家裏常用的物品而已,尤其是學生經常用於打印學校規定的閱讀圖片使用,這從後來公安有關方面的鑑定結論也充份證明了這一點。又「可疑」在哪呢?
即使法輪功學員用打印機製作真相材料,也是行使憲法賦予的言論自由等公民權利,何罪之有?
4、拿出八年前早已經處理過的事情「說事」
二零零三年四月份左右,巴林左旗公安局將吳國輝抓捕後強行送往「赤峰市法制教育基地」(實為劫持迫害無辜公民的洗腦班、黑監獄)進行「轉化」,理由是吳國輝當時在學校說了一句話。這完全是中共警察在犯罪,應該承擔法律責任。
四、公安局辦案人員偽造證據、暗箱操作、栽贓陷害
公安局國保大隊在抓捕吳國輝後,其辦案指導思想不是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而是刻意「往上靠」(國保大隊一女性工作人員語),這從以下辦案過程足以得到證明:
1、兩次報批捕,兩次被退回
二零一一年六月十九日、巴林左旗公安局將吳國輝卷宗報巴林左旗檢察院請求批捕,巴林左旗檢察院經審理認為證據不足,案卷被退回。
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巴林左旗公安局將吳國輝卷宗再次報往赤峰市檢察院請求批捕,赤峰市檢察院經審理認為證據不足,案卷再次被退回。
2、偽造證據、栽贓陷害
二零一一年六月五日,在吳國輝家中進行搜查時,搜查筆錄(物品清單)是用一種信紙書寫,而且沒使用複寫紙。搜查結束時,公安局未按規定給家屬一份清單。原始物品清單上面的見證人簽字是西城區的王冬梅和王煥勇。
而現在保存於卷宗裏的物品清單為制式紙張,即公安局使用的制式《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單》,見證人簽字為西城區的王冬梅和宋敏。很顯然,這份清單是偽造的。
3、上下串通、暗箱操作,催生「協調批捕」
二零一一年七月十四日,公安局辦案人員利用近二十天時間(六月二十五日─七月十四日)上下串通、暗箱操作後,尤其是把搜查數量偽造「夠數」,第三次將吳國輝卷宗報往赤峰市檢察院請求批捕,所謂的「協調」,也只是赤峰市中級法院一位法官說了一句話:「我認為夠罪」。在這種情況下,赤峰市檢察院指示巴林左旗檢察院於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下達批捕決定書對吳國輝進行正式批捕。這個批捕過程歷時四十六天。
4、捏造事實、羅織罪名
巴林左旗公安局辦案人員為了羅織罪名,不惜捏造事實,將二零零五年以來,巴林左旗所有「無頭案」都算在吳國輝頭上,以混淆視聽,可笑的是,在這些「無頭案」的所謂證據中,有些證據居然是一模一樣的,一個字都不差,可見公安局辦案人員是多麼的處心積慮!
最後再次重申,法輪功學員製作散發真相材料,是行使憲法賦予的言論自由,也是維護公民的知情權。無論製作散發多少真相材料,都是無罪的!是在做好事!中共為了迫害吳國輝,在數量上造假,這本來就是違法的,而把製作散發真相傳單這樣的善良行為當作所謂的「證據」陷害法輪功學員,從根本上就是顛倒黑白。
主要迫害責任人:
中共巴林左旗旗委書記:王玉樹13304767988;
巴林左旗政法委書記:田仲成13804766783;
巴林左旗610主任:侯志軍13804766827;
巴林左旗610成員:高延國15047649666、王立新;
巴林左旗公安局長:張文凱18604767333;
巴林左旗公安局副局長:王春江13804766859;
巴林左旗國安大隊長:李冰13804766281;
巴林左旗國安大隊教導員:李洪柱13789763008;
巴林左旗國安大隊成員:齊柏林13604765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