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一一年七月四日午時許,八號鄉派出所所長趙文峰,民警李偉和司機夥同綜合辦的房榮超,林樹軍翻牆跳入法輪功學員李豔輝女士的家,進行非法搜查,之後把李豔輝從家中綁架到榆樹市經委招待所進行迫害。
榆樹市經委招待所位於榆樹市個體車站道南。被綁架的法輪功學員每人一個房間,互相之間見不到面,每個法輪功學員的房間裏還有一個惡人安排的所謂「陪護」,一般的陪護人員都是法輪功學員所居住鄉的村級工作人員,六一零還讓法輪功學員的家人做陪護,聲稱如沒人陪就叫家人每天拿一百元。這些長期參與迫害法輪功學員者,在權欲利益的促使下,失去良知和理性。
李豔輝被非法關押的前幾天,家人找到六一零及國保大隊直接參與迫害的人員,和他們講道理,告訴他們這樣做是違法的,應該無條件釋放其家人回家。六一零頭子李奉林反說,李豔輝的丈夫沒管好自己的妻子。國保大隊楊樹才說愛哪告哪告,就不讓看,黑道白道都不怕,還威脅孩子說,你再大聲就拘留你。
後來孩子因為要求見媽媽,被他們拘留了幾個小時,又放回了。
參與迫害的人還有榆樹六一零的司機姚海波、王帥、甄勝利、趙清峰,榆樹國保的石海林、齊力。
目前李豔輝仍在被迫害,並且身體虛弱走路搖晃。被非法關在此處的還有榆樹鄉下的法輪功學員馬淑芬。
警告榆樹六一零和國保大隊長年參與迫害法輪功學員的警察,你們不但不聽法輪功學員的善心勸告痛改前非,依然助惡為虐,那就讓世人看看你們的罪行:
一 違反《憲法》
《憲法》規定公民的信仰自由不受侵害。
《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住宅。
二.違法《刑法》應承擔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相關人員電話:榆樹區號(0431)郵編:(130400)
在洗腦班參與迫害的人員有:
「六一零」頭目李奉林:
工作人員:王帥
工作人員:甄勝利
工作人員:趙清雙
司機;姚海波
國保大隊:
楊樹才 齊 力
石海林
政法委書記:趙國軍:辦0431-83800001、宅0431-83613979
政法委副書記「六一零」頭目:
李奉林:辦0431-83800003 住宅0431-83630197 手機:13756570561
公安局局領導:
姓 名 職務 辦公電話 內線 宅 電 手 機
劉宏雙局 長 83618101 8201 82353456 13904394478
高廣野政 委 83618102 8202 13353265678
梁佔彬副局長 83616558 9801 83615888 13904390156
陳 濤副局長 83618106 8206 83640889 13364511066、15904409386
李建國副局長 83618107 8207 83806999 13364511509、15904408889
寧延生副局長 83618103 8203 15904408839、13341490003
王有澤政工監督室 主任83618105X8205 88201566 13904390001、15904408899
倪志啟指揮長 83618198 8109 83624266 15904408806
劉東海副局長 83619901 8108 13214498888
國內安全保衛大隊
姓 名 辦公電話 內線 宅 電 手 機
范洪凱 83618238 15904409088
閆崇傑 13364511552
李 笑 15904408883
楊樹才 13844950510
石海林 15904409005
齊 力 15904409007
韓越廷 15904409009
李春和 15904409012
倪春光 15904409162
李再臣 15904408754
齊若含 83618236 8236 15104491039
陳立會 86402132
榆樹市正陽派出所
姓 名 單位電話 宅電 手機
所長曲德彥 83618801
李耀光 83618801 83659177 13009147777
陳 東 83618802 83615158 15904409155
張亞明 83618803 13364511148
王敬東 83622235 13364512666
薛 偉 83618804 15904409308
何 偉 83622235 15904409312
馬豔明 83626635 15904409306
初鳳偉 83622235 15904409197
王 亮 83622235 15904409307
王洪濤 83622235 15904409309
李岩松 83622235 13364513650
安彥國 83622235 15904409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