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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八旬老人張翠英控訴警察綁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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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明慧網通訊員吉林報導)吉林市湘潭西區年近八十的老太太張翠英, 二零一一年五月十日早上七點左右被非法闖入家的警察綁架、抄家搶劫。下面是老人向相關單位的檢舉信。

檢舉信

檢舉人:張翠英與其子張文軍全家。家住吉林省吉林市龍潭區湘潭西區

被檢舉人:吉林省吉林市龍潭區公安分局部份警察、國保大隊長尹文利、新安派出所部份幹警

檢舉:吉林省吉林市龍潭區公安分局部份警察、國保大隊長尹文利、新安派出所部份幹警涉嫌濫用職權罪,嚴重侵害了公民合法權益。

吉林省吉林市湘潭西張翠英一家人,是善良守法的好公民,可是從九九年至今卻受到吉林省吉林市龍潭區公安分局與下屬警察的嚴重非法侵害。

一、吉林市龍潭區公安分局部份警察、國保大隊長尹文利、新安派出所部份幹警到我(張翠英)家非法抓人、非法抄家、非法搶劫物品。

二零一一年五月十日早上七點左右, 龍潭公安分局警察、國保大隊長尹文利、新安派出所幹警共十三人突然非法闖入我(張翠英)家,當時我與丈夫都不在家,只有先天殘疾的兒子一人在家,他們不聽任何勸阻,當時沒有說明任何法律依據,更沒有出示任何法律手續,不由分說就開始非法抄家,整整翻了一上午,達四個多小時,連牆角旮旯都翻遍了。然後先把我一個七十七歲的老人綁架到公安分局,最後把我兒子綁架到公安分局,並搶走了全部法輪功書籍,還搶走了我孫子用的電腦主機、兒子手機等私人財物。當我回到家時看到室內被翻的亂七八糟。

當問及為甚麼抓人時,他們偽造證據,謊騙說是有人舉報,但卻說不出舉報證人情況,完全是非法抓人。是先對公民「定罪」,然後再去「收集證據」。顯然,這是濫用職權侵害公民合法權益的執法犯法行為。吉林市龍潭區公安分局部份警察、國保大隊長尹文利、新安派出所部份幹警的上述行為是在身穿便衣,沒有任何法律依據,法律手續,不符合法律程序的情況下做出來的,是非法抓人,非法抄家,搶劫財物的行為,與綁架行為與入室搶劫行為是一樣的。

只因為我們全家信仰真善忍,做好人就遭到這樣無理的迫害。把我綁架到公安分局後讓我簽字,我沒有犯法,沒做錯事,簽甚麼字呢?晚上他們只好把我送回家。但卻把我兒子綁架到吉林市拘留所,欺騙說只是關幾天就放人,而背後卻違背法律編造證據企圖勞教。

我和女兒去新安派出所要求放人,他們推脫說不歸他們管。我又到龍潭公安分局要他們搶走的書籍與物品,他們不給,至今還未歸還。我找到國保大隊長尹文利,要求釋放我兒子,他惡狠狠的說你還要人,要不看你歲數大了,連你都要一塊送去教育教育的。可見,以尹文利為首的不法警察是以偽善,欺騙,編織罪名等有備而來綁架公民的。如果他們不承認自己是在執行公務,那他們就涉嫌綁架和入室搶劫罪,如果他們承認是在執行公務,那麼他們就涉嫌濫用職權罪。因此,我對龍潭公安分局,新安派出所和國保大隊及尹文利提起行政公訴,申請國家賠償損失。

二、追究龍潭公安分局,新安派出所和國保大隊及尹文利的違法行為與法律責任

綜上所述,在我家整個受害案的過程中,龍潭公安分局部份警察,新安派出所部份警察和國保大隊長尹文利已構成了多種濫用職權侵犯公民合法權益的惡行違法行為,構成了對公民合法權益的嚴重侵害,至今張文軍還在蒙冤關押中,被告應依法承擔行政責任與法律責任,賠償損失,立即釋放張文軍。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龍潭公安分局部份警察,新安派出所部份警察和國保大隊長尹文利本人都屬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都涉嫌犯下了「濫用職權」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罪行,他們對一個合法公民實施了綁架,非法抄家,搶劫物品,非法關押等違法行為,致使一個合法公民的身心受到嚴重摧殘,同時嚴重影響其家庭生活,顯然是屬於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必須依法追究他們的法律責任,其中國保大隊長尹文利顯然屬於「情節特別嚴重者」,建議對其處以「三年以上徒刑」。

善惡有報是天理,犯罪必究是正義,也是法律明文規定的準則,對於惡警們的罪惡,正義的人們一定追查到底。

此致

吉林省吉林市龍潭區人民檢察院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檢察院
吉林省人民檢察院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法院
吉林省人民法院
吉林市公安局
吉林省公安廳
最高人民法院


檢舉人:張翠英全家

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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