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王麗萱,女,二十七歲,兒子孟昊,不滿八個月,山東省煙台棲霞寺口鎮南橫溝村法輪功學員。王麗萱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以來先後八次進京上訪(其中三次懷著身孕,二次抱著兒子進京上訪)。二零零零年十月二十一日,王麗萱懷抱著八個月的兒子孟昊進京為法輪功上訪。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七日上午,在天安門廣場被警察非法抓扣。因王麗萱曾在煙台開發區某企業工作過,當天下午,被煙台開發區公安局一姓牟的警察帶押到煙台開發區駐京辦事處--華澳中心十八層,繼續由牟姓警察看押。下午四時左右,王麗萱母子自華澳中心十八層天井墜下,當時死亡,慘不忍睹。王麗萱的母親李秀香(也是法輪功學員)、丈夫孟××接到通知到北京看到的是王麗萱母子冰凍的遺體。
王麗萱是在甚麼情況下如何從高樓上墜下,有待進一步調查。相信當中共江澤民邪惡集團針對法輪功的謊言宣傳和信息封鎖灰飛煙滅後,一切真相都會浮出水面。無論細節如何,江澤民一夥犯下的迫害罪行都無法抵賴。
二、王鳳芹:女,三十九歲,煙台市芝罘區珠璣村人,被非法關押在煙台芝罘區南郊看守所,於二零零三年一月二十八日(臘月二十六日)左右被迫害致死。家屬到看守所看到王鳳芹的衣服被凍在身上,脫不下來,手腕上有明顯的手銬勒痕,看守所還向王鳳芹的家屬勒索了一千元錢後將王鳳芹遺體火化。直接責任人以及單位:煙台芝罘區南郊看守所:535-601-5514,所長張某:535-602-1328。
三、吳海友,男,煙台市人,於二零零一年十一月在煙台市西炮台派出所被警察活活打死。他遭西炮台派出所六名警察的毒打,從四樓被打跌至底樓,當場不省人事。五天後,吳海友家人接到黃務派出所認領吳海友屍體的通知。直接責任人以及單位:煙台西炮台派出所:535-653-0284黃務派出所:535-673-021。
四、叢玉娥,女,五十三歲,煙台市牟平區高陵鎮雙山屯人。二零零零年十月被高陵鎮派出所非法關押,不准吃飯喝水,受盡折磨,被打致死。政府竟對外宣稱:此人因心臟病突發死亡。直接責任單位:高陵鎮派出所。
五、楊豐斌,男,四十五歲,煙台海陽石劍村人。於二零零二年四月二十七日被海陽市「六一零」警察於正高、王文傑、喬成關等人綁架,在拘留所被施以酷刑折磨,後被送進海陽醫院搶救。期間「六一零」警察還逼迫楊豐斌妻子交錢,其妻嚴正地說:「他在正常幹活,身體好好的,被你們打成這樣,你們要負責!」被殘酷折磨二十六天的遍體重傷的楊豐斌於五月二十三日慘死(據知情人說內臟被打壞)。直接責任人以及單位:於正高(宅電:535-3237420)、王文傑、喬成關,煙台海陽市「六一零」辦公室,海陽市刑警隊,海陽"115基地"。
六、任廷玲,女,五十一歲,海陽市留格鎮小灘村人。非法關押在東村看守所其間被折磨得極度脆弱,站不起來。二零零一年三月被送到海陽市「一一五基地」已奄奄一息。一天其他學員發現她極度難受,雙手抱肩,渾身哆嗦,情形非常危急,學員要送她到醫院,警察不允許送。當天上午八、九點鐘任廷玲死亡。警方對外謊稱死於「腦溢血」。直接責任人以及單位:海陽市委副書記,「六一零」辦公室主任邵文兵,「一一五基地」主任於某,現已查明打死任廷玲的兇手叫王傑,因警方封鎖一切消息,詳情有待繼續調查。
七、趙金華,女,四十二歲,招遠市張星鎮趙家村人。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七日趙金華去地裏幹活被鎮派出所劫持走。被劫持後被關在一個屋子裏,被警察用手打臉,打頭,用腳亂踢。十月一日晚8點,派出所副所長孫世訊領了一幫人過來抓住她的頭髮,拳打腳踢,拿膠皮棒猛抽,後又把趙金華拉到值班室過電,邊過電邊問煉不煉了,趙金華始終說:「煉!」他們就連續三次把趙電昏。十月七日上午被打後又被令赤腳站在水泥地上,趙臉色蠟黃,雙眼閉著倒下去,派出所把趙金華劫持到鎮醫院打了一針後就拉回繼續折磨。回來後趙金華就說胸悶,右半身麻木,右半身子從頭到腳都疼痛,小便帶血,兩腿疼痛,不能吃飯,從腰部往下整個臀部都發紫發黑。派出所沒有採取任何措施治療。十月七日下午四點趙金華被迫害致死。當時鎮政府賈洪巨直接參與指揮了這場殺人案,該犯現調在市政府財貿辦公室任紀檢書記。十月八日上午招遠市法醫對趙金華的遺體作驗屍解剖。驗屍報告如下:除頭部外身上多處創傷,在120×60釐米範圍內有皮下淤血。結論:多處受到軟物體擊打致死。從趙金華被劫持走,趙的家人一直沒有看到她,最後在十月九日交給她的家人一個骨灰盒。因怕放出去透露消息,與趙同時被抓被打的王鳳蘭、馬玉鳳、戰克雲,被逼寫趙金華是心肌梗塞死的。直接責任人以及單位:招遠市張星公安分局電話:0535-8333098賈洪巨辦公室電話:8213617;宅電:8233969;手機:13953546505
八、孫紹美,女,四十五歲,招遠市玲瓏供銷社職工。多次去北京和平上訪被抓從此就沒了音信,她丈夫接到北京大興團河勞教所下的死亡通知,後得知孫紹美被活活打死。丈夫去北京抱回了她的骨灰。直接責任單位:北京大興團河勞教所
九、姜麗英,女,四十五歲,招遠市玲瓏鎮姜家村人。二零零一年正月十九日在家裏被玲瓏分局警察抓走後被施以酷刑,胸前背後兩塊鐵板夾起來過電。五天後被折磨致死,留下丈夫和兩個女兒。死時兩隻手全是紫黑色,兩腿全是紫色斑點。直接責任人以及單位:玲瓏分局局長欒德青直接指揮殺人,現調市六一零辦公室。六一零辦公電話:0535-8242287,玲瓏鎮公安分局電話:8362019,招遠市警察李桂波,劉文慶。
十、張林,原名張林仙,女,五十三歲,招遠市文化區42號樓331戶居民,二零零一年5月被招遠警察抓到玲瓏轉化學校強行洗腦,出來後流離失所二個月,警察到親戚家抓了她。於二零零一年八月一日被送到淄博王村勞教。二零零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招遠公安局通知其丈夫蔣兆壽將張林屍體拉回,公安局殺了人之後還造謠誣蔑。直接責任人以及單位:淄博王村勞教所,招遠市公安局
十一、隋松嬌,女,五十七歲,招遠市金嶺鎮山李家村人。二零零三年元旦前,被送入招遠市玲瓏洗腦班迫害。二十多天不准睡覺,睏的不行,還將她推到零下十多度的衛生間裏不准穿棉衣長時間凍著。她一打盹就拳打腳踢,揪頭髮向牆上使勁撞,她全身被打的沒有一點好地方,整個頭部腫脹,面部青紫、嚴重變形。這期間她不但承受著巨大的肉體痛苦,同時也承受著精神上的痛苦。這個善良的老人,在殘酷的迫害下,家境並不寬裕,又被洗腦班強行勒索二千五百元錢,家裏人連驚帶怕,使她身心傷害極大,導致含冤而死。直接責任人以及單位:招遠市六一零值班電話:8242287辦公室電話:8258610;招遠市玲瓏洗腦班;林濤(六一零專案組長)手機13953500555;秦玉賢(六一零主任):宅電8211818,手機13906458585;蔣衛華(六一零副主任):宅電8221659,手機13805456026;金嶺鎮派出所所長:賈贏賓。
十二、田香翠,女,六十一歲,龍口市豐儀鎮曲家溝人,於二零零零年七月十二日被關押在豐儀鎮政府。以曹承緒為主的工作人員對十七位包括田香翠在內的法輪功學員進行迫害,對他們早上打一頓,晚上再打一頓,經常是四、五個工作人員圍成一圈打一個法輪功學員。田香翠被打得最厲害,在氣溫高達35度的情況下對她用電棍毒打。被打得不能吃東西,還不停地咳嗽,吐出的痰中發出腥臭的氣味。七月十七日,被關進了張家溝拘留所,進拘留所三天後,她一直昏迷不醒,滴水未進。七月二十日,豐儀鎮政府叫其家屬來領人,回家後她一直昏迷不醒,她家人於七月二十二日將她送進醫院後死亡。直接責任人以及單位:張家溝拘留所;豐儀鎮政府曹承緒書記、趙金田書記、柳延波等人。
十三、李梅,女,三十三歲,萊陽市龍旺莊鎮溪主村人。鎮政府趙主任於二零零一年四月九日將她強行帶到鎮政府迫害。後又將其送到萊陽市黨校進行洗腦。在黨校期間,被打碎脊椎骨,下肢癱瘓,後被送到醫院。因鎮政府不付住院費,於五月二十八日在醫院死亡。鎮政府為了掩蓋犯罪事實,給李家屬三萬元並強迫家屬簽字,讓她家人對外說是自殺,李的丈夫不服,曾請過律師,但由於妻子是修煉法輪功的,無人敢接此案。李去世後,院方要求家屬付六萬元才給遺體。對一個農民來講根本拿不出這麼多錢,因此李梅的遺體至今仍停放在醫院。直接責任人以及單位:萊陽市黨校電話:7212074或7214021。
十四、夏術才,男,六十三歲,萊陽市中荊鎮東大格莊村人。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九日在萊西火車站被警察綁架,押回萊陽中荊鎮政府。鎮政府逼其家人交二千元罰款並逼迫夏術才寫保證書。夏以絕食表示對其無理關押和毆打的抗議,在絕食期間,夏多次遭鎮政府人員的毒打和折磨,於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晚被迫害致死。據目擊者透露:夏死時瘦削不堪,死不瞑目,睜著雙眼,臉上的傷痕已結痂,右手被折磨的皮開肉綻,肚子、大腿等處均有淤血,鎖骨處有傷痕。直接責任人以及單位:萊陽中荊鎮黨委書記:李敏電話:7560012;萊陽中荊鎮派出所所長:徐希俊電話:7560025,7560369;警察:劉警才。
十五、賀秀玲,女,五十歲,山東省煙台市芝罘區幸福十村人。於二零零三年八月被惡警綁架,二零零四年被非法判刑,被非法關押在煙台市南郊看守所殘酷迫害。二零零四年三月八日,賀秀玲被折磨得奄奄一息,被送往煙台市毓璜頂醫院,當時賀秀玲連衣服都沒穿,一隻手還銬在病床上。二零零四年三月十一日早七點三十分,煙台公安六一零、芝罘看守所夥同煙台毓璜頂醫院將沒有停止呼吸的賀秀玲送入太平間。直到十一時左右親人在聽到這不幸消息趕到時,發現她的雙眼流出眼淚。家人急忙找醫生,醫生在惡黨欺騙下對堅信「真、善、忍」的生命置之不理。最後親戚都去找,醫生才帶著心電圖在十一時三十分左右趕到太平間,經測試賀秀玲的心臟還在跳動,當心電圖測試紙跑出十幾公分長後醫生急忙把心電圖撕碎逃走。在處理遺體時,煙台公檢法三家法醫到達芝罘看守所,家人提出心電圖測試心跳的問題,公檢法法醫都在為醫院掩蓋罪行。直接責任人以及單位:煙台芝罘區看守所所長:丁顯峰手機號碼:7923568;辦公室電話:0535-6015514;煙台芝罘區司法局,聯繫電話:(0535)6225503;煙台芝罘區公安分局,聯繫電話:(0535)6217447
十六、徐承本、男,五十八歲,中國水產煙台海洋漁業公司職工,因修煉法輪功遭惡黨七次拘留、一次勞教、三次強制洗腦,酷刑折磨。二零零六年四月再在一次遭到邪黨610的迫害,惡警五、六天不讓吃飯,不讓睡覺,身高一米七八的徐承本,體重一百七十斤,遭受迫害以後只有一百零幾斤,瘦的皮包骨頭,慘不忍睹。在這種迫害下,他的精神開始迷糊,一個多月後精神徹底崩潰,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七日死於山東德州。直接責任人以及單位:煙台芝罘區看守所所長:丁顯峰手機號碼:7923568.辦公室電話:0535-6015514;煙台芝罘區司法局,聯繫電話:(0535)6225503;煙台芝罘區公安分局,聯繫電話:(0535)6217447
以下是煙台地區法輪功學員近期遭迫害案例:
梁明芝,女,四十五歲,山東煙台市開發區人,二零一零年三月六日下午在講真相時被開發區北於家邊防派出所綁架,後被劫持到煙台第二看守所。四月二日被劫持到山東淄博王村勞教所非法勞教一年半。直接責任人以及單位:煙台開發區北於家邊防派出所所長李光武手機13780905577;煙台市第二看守所所長孫毅
畢建紅,女,山東省煙台市人,曾在二零零六年十月十五日,被煙台"六一零"綁架後,非法判刑十二年,在濟南女子監獄遭受迫害。畢建紅絕食抗議迫害,惡徒們就對她野蠻灌鹽水,強迫她「轉化」,打她、折磨她,打得她眼睛看東西模糊,腿不能走路。二零零九年十一月,畢建紅被迫害的生命垂危,濟南女子監獄為了推脫責任,將她送回家。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日,畢建紅再次遭芝罘區二馬路派出所惡警綁架。二零一一年三月十七日,監獄突然給家屬來電話,說畢建紅二月十五日又開始絕食,現身體很不好,叫家人去勸其吃飯,現在警官醫院。家人連夜趕去監獄,在濟南警官醫院見到了畢建紅。她已全身器官衰竭,生命垂危。家人見狀極度悲傷,號啕大哭,要求放人。而醫院卻準備了雞蛋湯之類的東西擺在畢建紅面前,叫其餵食(其實她已經不能進食水了),然後前後左右拍錄像。中午下班,將家人趕了出來。很顯然,這次叫家人前去,是為了將來推脫責任。直接責任人及單位:濟南市城郊地區檢察院駐山東省女子監獄檢察室負責人王選莉辦公室88928060;監獄長88928001;政委隗建華88928006;副監獄長李書英88928004;副監獄長徐華88928005;副監獄長謝文廣88928002;副監獄長劉永治88928003;區號:0531
郭永松,女,五十九歲,山東煙台開發區人,給世人講真相,被惡人構陷,二零一一年二月十三日煙台開發區法輪功學員郭永松,被開發區福萊派出所綁架,將其關進煙台第二看守所(開發區),非法關押十五天,家屬到看守所要人,看守所惡警欺騙家屬三月一日放人,實際二月二十八日就已將郭永松劫持到王村勞教所非法勞教1年,期間沒有任何簽字,沒有任何法律手續。直接責任人以及單位:福萊派出所電話0535-6377803;煙台第二看守所,電話0535--6386116
煙台市已知部份參與迫害法輪功責任人及單位:
王健,市政法委,電話:6280265;孫明波,公安局,電話:629-7100-1153;張健,煙台610辦公室,電話:6891355;負責迫害法輪功學員的局長:趙和平;公安一科科長:於樹健:535-621-9944(辦);535-662-829(宅);王海亭(副科長):李增言(科員):電話:535-622-4391(轉)一科;
福山區責任人:610洗腦班電話:0535-6338240;王岳峰(610洗腦班頭目);譚偉(區委書記);
宿興(區政法委書記)電話:6361503、6363724;蔡德勇(區政法委副書記)電話:6364424、6365001;
劉通(區公安局長)電話:6362788;鄒廣銀(區公安局政保科);李麗華(區法院副院長)電話:6363447牟啟東(區公安局政保科);朱軍(原福山看守所所長);福春光(區司法局長)電話:6363718
李忠(團委書記,福山洗腦班頭目);王之福(看守所所長)電話:6362744
牟平區責任人:譚希富(610辦公室);孫整遠(北關派出所片警);楊國峰(姜格莊派出所片警);
芝罘區責任人:公安局芝罘分局電話:622-4391;區政府電話:6222959,包樂強(立交橋派出所片警);白石路派出所片警:王亮、趙志逸、王漢明;北大西街派出所片警:孫浦,電話:6255110;煙台海陽市委:邵文兵(副書記、「六一零」辦公室);徐鎮鎖(市委副秘書長、辦公室副主任)
中共江澤民政治流氓集團利用手中權力迫害法輪大法修煉者,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5條、第36條、第37條、第38條、第39條、第41條等規定,符合我國《刑法》第13條、第14條關於犯罪構成的規定,而且其行為屬於故意犯罪。下面簡列出十四種罪行:
一、侮辱罪、誹謗罪:他們策劃、炮製了大量造謠、侮辱、誹謗之詞,利用喉舌媒體開始公開、大規模地對法輪大法創始人及修煉者進行肆無忌憚地造謠中傷、侮辱誹謗,散布謠言,而且將謠言向海內外進行廣泛宣傳。此類行為符合《刑法》第246條的規定,構成了嚴重的侮辱罪、誹謗罪。
二、非法剝奪公民信仰罪:他們違反《憲法》第36條關於公民有信仰自由權的規定,侵犯了公民的信自由權,用限制人身自由、拘禁、勞教、判刑、摧殘致死等侵犯人身權的方法及剝奪公職等方法,來逼迫法輪大法修煉者放棄對法輪大法的信仰,此類行為符合《刑法》第251條的規定,構成了非法剝奪公民信仰自由罪。
三、濫用職權罪:他們濫用自己對公、檢、法系統及新聞等系統的支配權力,以中國政法、新聞等系統為主,以郵電、勞動人事、民政等部門為輔,對法輪大法修煉者的人身權、民主權等等多種權利進行了嚴重侵犯。下令對從事以上工作的人員進行指揮、組織、脅迫(不聽從者或任務執行達不到要求者下崗處分、扣發獎金),使其必須對法輪大法創始人及修煉者進行違法亂紀法、犯罪活動,以達到他們所期望的目的。此類行為符合《刑法》第397條的規定,構成了濫用職權罪。
四、誣告陷害罪:為了把幾次策劃的破壞法輪大法的事件說成是法輪大法修煉者「鬧事」,為了將罪名扣在法輪功頭上,使民眾信以為真,他們搞假的數字材料,找一些不煉功的人謊稱自己是法輪大法修煉者,來拍假新聞片,把真正的法輪大法修煉者的陳述進行移花接木地剪接,以混淆視聽,陷害法輪大法;還對被打死、逼死的法輪大法修煉者誣告為疾病突發甚至自殺,有的還找到其他法輪大法修煉者強令給予「說明」,不讓世人知道他們的罪狀:對無人組織的群眾自願上訪、戶外煉功,強行非法拘捕後,逼迫法輪大法修煉者承認有組織,把修煉堅定者定為「組織者」,進行重點迫害、折磨,或逼迫弄出假證據。此類行為符合《刑法》第243條的規定,構成了誣陷罪。
五、非法搜查罪:在法輪大法修煉者的家,警察無搜查證就隨便搜、隨便看,有的法輪大法修煉者家被搜查過多次,卻沒有搜查手續。此類行為符合《刑法》第245條的規定,構成了非法搜查罪。
六、非法拘禁罪:難以計數的法輪大法修煉者只因為說一句「還煉功」的真話而被拘禁,有的被多次拘禁在派出所、看守所,卻沒有拘留證,有的被拘禁在單位或被看管不許出家門,此類行為符合《刑法》第238條的規定,構成了非法拘禁罪。
七、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為了獲取臆想的假材料、假證據,對法輪大法修煉者採用了多種刑具、殘酷手段進行折磨,一方面讓法輪大法修煉者說出"不煉",另一個重要方面就是按他們的指揮製造假證,拍假新聞片,用以誣陷法輪大法創始人;逼迫法輪大法修煉者承認上訪是鬧事,把許多老學員說成是鬧事的組織者;讓說煉功照樣得病、吃藥、住院或病情嚴重;或用不修煉的人的死亡來誣陷法輪大法,逼迫、折磨法輪大法修煉者承認。有的人實在難以忍受摧殘、折磨,違心地在他們製作的材料上簽了字,甚至還錄了像。而且相當多的法輪大法修煉者沒有說假話,最後被勞教、判刑、折磨致死。此類行為符合《刑法》第247條的規定,構成了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
八、偽證罪:接受任務的司法機關,為了使他們的任務得以完成,千方百計去找假證人,謊稱自己是法輪大法修煉者,或謊稱他家的死亡人是法輪大法修煉者,以致假證人的證詞漏洞百出,而遭受審判的法輪大法修煉者提供的證據卻被隱匿,不予查證;對事實進行歪曲、篡改,混淆視聽,以圖達到對法輪大法修煉者判刑、污衊的目的。此類行為符合《刑法》第305條的規定,構成了偽證罪。
九、打擊報復證人罪:對反映事實,進行上訪的外地法輪大法修煉者在北京折磨後再抓回本地進行折磨、摧殘。有的被勞教、判刑。在法院審判法輪大法修煉者時,有的法輪大法修煉者前去作證,一概都被阻擋在法院門外,然後毆打、抓捕、拘禁,或遭勞教、判刑。被拘禁期間遭受的非人待遇及肉體折磨等情況不許外露,向外透露者,以洩露國家機密論處,再遭判刑。此類行為符合《刑法》第308條的規定,構成了打擊報復罪。
十、虐待被監管人罪:大批的法輪大法修煉者被非法關押期間,在獄中受到比一般犯人還要悲慘的虐待和酷刑,以至致殘、致死。有的看守稱他們不是人,用各種刑具折磨、摧殘他們,讓犯人毆打、監視、刺探他們。還對法輪大法修煉者進行體罰,如:夏天在烈日下暴曬,在北方冬天的嚴寒裏光腳罰站,戴著腳鐐跑步,用手銬把人銬在高處,用繩捆住大拇指吊起來,用電話過電,往嘴中塞垃圾。更慘無人道的是難以統計的法輪大法修煉者被稱為精神病人送往精神病院,強行使用藥物,直至有人被摧殘致死。此類行為符合《刑事法》第248條的規定,構成了虐待被監管人罪。
十一、故意傷害罪:幾乎有法輪大法修煉者的地方,就有他們遭到人身傷害的事情發生,使用的既有古老、多年無人使用的老刑具,也有現代化的電刑具。有許多法輪大法修煉者被打得遍體鱗傷,肢體致殘。此類行為符合《刑法》第234條的規定,構成了故意傷害罪。
十二、過失致人死亡罪:許多地方威逼法輪大法修煉者製作假新聞、偽證,說出「不煉功」、「不上訪」、「揭批法輪功」,等等。在殘忍的摧殘下,有的已支撐不住,最後還不放人,直至死亡。此類行為符合《刑法》第233條的規定,構成了過失致人死亡罪。
十三、故意殺人罪:截止到二零零零年九月,全國被折磨致死的法輪大法修煉者中,有具體地址的,能確切查實的有四十八人(其中被外電報導的有三十人)。而且其中能得知是被活活打死的至少有六人,即山東招遠的趙金華,濰坊的陳子秀,湖南祁東的管朝生,遼寧莊河市的邵世升,山東文登的劉玉風,河北寧晉縣的王興田。還有的法輪大法修煉者被折磨昏迷過去,只做草草搶救,就將人弄去火化。此類行為符合《刑法》第232條的規定,構成了故意殺人罪。
十四、徇私枉法罪:在與法輪大法修煉者的接觸中,公、檢法機關工作人員都能了解到法輪大法修煉者的修煉實質,了解到這些人無任何政治野心,沒有非法目的,都是在按「真、善、忍」做人。但是他們不敢「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地辦事,而是按政法委某負責人對各部門的授意、密令、文件的要求去搞假證,此類行為符合《刑法》第399條的規定,構成了徇私枉法罪。
目前世界上為法輪功呼籲的正義之聲越來越強,全世界眾多的民主國家都在譴責發生在中國的這場迫害。國際上已經成立了「追查迫害法輪功的國際調查組織」,其使命是「追查迫害法輪功的一切罪行以及相關的機構、組織和個人」,「無論天涯海角,無論時日長短,必將追查到底」。那些沾滿人民鮮血的劊子手,以及愚弄百姓、造謠誣陷的文化打手都將會被記錄在案,並受到應有的懲罰。
直到今天為止,信仰法輪功在中國完全合法!所有的迫害行為都是違法的,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