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中秋,女,43歲,瀋陽市遼中縣城鎮二中教師,物理組組長。修煉法輪大法後,她心地善良,為人正直,和學生相處的非常好,有時把家裏的香蕉、蘋果拿到學校給學生吃,同學非常喜歡她。在工作中也兢兢業業,從不計較個人得失,所教班級成績名列前茅。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日,葉中秋老師利用第八節自習課時間,給全體初二年級學生下發練習題試卷,試卷的背面向學生講了法輪功的事實真相,揭露了江氏集團的造謠誣陷。練習題發下十幾分鐘後,校長田付寶接到教師的舉報,封閉了學校的大門,逐一收繳學生的試卷方可出校門。十二月十一日,校長田付寶強行停了葉老師的課,並對她嚴密監視。同一天,縣教育局黨委辦公室李松山帶著上級的意願,來到學校強迫葉中秋寫下「後果自負」的書面材料。
十二月十二日,在遼中縣公、檢、法、政法委、六一零、縣教育局副書記王天彬等犯罪責任人參與配合下,在學校將葉中秋綁架並送至瀋陽市第四看守所進行迫害。這還不算完,事情發生後,遼中縣不法之徒緊隨江氏政治流氓集團,實行「株連九族」和「連坐制」迫害,把第二初級中學校長田付寶和縣教育局長李景忠免職。田付寶並沒有因為賣力參與迫害法輪功學員而保住烏紗。
葉中秋被非法判刑五年,並被學校開除。當時,葉中秋的孩子才上初中二年級,年幼的孩子從此失去了母愛和關心,心靈受到了極大的傷害。中共這一滅絕人性的行為給原本和睦的家庭帶來了巨大的災難。
五年的監獄迫害使葉中秋失去了家庭,失去了工作,二零零八年十一月,為了生活在家中招收幾個學生,管理她們日常生活起居和學習,對待學生就像對待自己的孩子一樣,照顧的無微不至,得到了家長的好評,都說我們的孩子放到葉老師那放心。
二零一零年十月的一天上午,葉中秋正在家中給學生準備中午飯,李偉帶領國保大隊的警察非法闖入葉中秋家中將其綁架,理由是一中校長王連和舉報葉中秋給其一本揭露中共迫害法輪功罪行的光盤。二零一一年三月八日在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和證據的情況下,在遼中法院對其非法開庭。
葉中秋的家屬在北京聘請正義律師為葉中秋依法做了無罪辯護。律師說:「散發法輪功宣傳資料並不違反中國法律,在中國沒有任何法律規定說散發法輪功宣傳資料就是違法或者是犯罪行為,散發法輪功宣傳資料是憲法規定的公民出版自由、言論自由和信仰自由的具體體現,其內容並沒有觸犯任何法律,也沒有破壞任何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沒有任何法律規定製作法輪功宣傳資料是違法或犯罪行為,只要是法律不禁止的事人們就可以做,公訴人在法庭上也沒有舉出被告人散發法輪功宣傳資料具體違反了哪部或哪條法律的規定,根據『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的原則,被告人散發法輪功宣傳資料不是犯罪行為,應該無罪釋放。」
律師慷慨陳詞:「明知法輪功學員是善良的、無辜的,卻對他們處以刑罰就是有罪。司法是人類良知和道德以及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當面臨國家法律與人類道德良知的二者選擇時,希望法庭能本著自己的良知和道德,本著對歷史負責的精神,以高度的責任感和歷史使命感來維護社會正義,做出正確的選擇,還本案被告人葉中秋一個清白,無罪釋放。」
律師還說:「辯護人認為,司法機關對法輪功學員的審判和處以刑罰,是對神聖的法律的褻瀆,它根本就不是一個刑事案件,而是一場徹頭徹尾的信仰迫害以及人權災難,是人類歷史上最大的冤案之一,法律以及司法工作人員包括我們的警官、檢察官和法官在內,在這裏被某些人當作工具來作為鏟除異己的手段,而不是公平正義的化身。同時運用司法力量來迫害打壓善良無辜的法輪功學員,也是浪費國家有限的審判資源,國家應該把有限的司法資源用來打擊暴力犯罪及貪污腐敗犯罪等惡性刑事案件,來保護納稅人的生命、自由和財產,而不是用來打壓那些與官方信仰不同的善良正直、奉公守法的公民,因為這些人對社會不僅沒有任何危害性,相反是造福社會。而且正是因為這些人的存在,我們的社會才多了一些正義與良知。如果我們的社會多一些真、善、忍,少一些假、惡、鬥,大家都來做一個像法輪功學員一樣的好人,是有利於社會的和諧與穩定的。
對於本案的最終結果,我們希望我們的司法機關不要把法輪功案件政治化,實事求是,並且我們的法官應當聽從內心的召喚、聽從良知的召喚對本案做出裁決。」
在非法開庭過程中,葉中秋不配合邪惡。正義律師有理有據的辯護,使法官、檢察院公訴人低頭不語,理屈詞窮。最後說10天以後出結果。法警說北京律師太厲害了,說得太好了。可這些執法犯法的中共官員們在證據不足、事實不清的情況下公然藐視法律,強判葉中秋老師三年。
至今葉中秋老師仍然被非法關押。
追查迫害責任人:
遼中縣公安局局長:張坤、副局長:張永軍、
遼中縣「六一零」頭目 馮東昌: 辦024-87883425、024-87822610、13804978811
遼中縣安保大隊頭目 李偉 :警號115225、13604909119、辦024-87820003
住宅024-87801119;
安保大隊024-87881647;東街派出所024-87882862;
English Version: https://en.minghui.org/html/articles/2011/12/11/13003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