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新年即將到來之際,全國各地(鐵路、公路、航運、航空、事業、企業等等)的安檢口都會比平時緊張起來,也是邪惡最容易操縱安檢人員幹壞事的時候,希望同修們正念正行、運用各種方式及時清理邪惡因素,救度世人。這裏僅以楊振玉同修的情況為例,介紹一下鐵路安檢口涉及的法律問題。
鐵路安檢口涉及到法律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2、《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3、《鐵路旅客運輸危險品檢查處理辦法》4、《危險貨物運輸規則》5、《危險貨物品名表》6、《鐵路旅客及行李包裹運輸規程》7、《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8、《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等。
根據以上法律,鐵路安檢口的執法權力主要是易燃、易爆、危險品,即:禁止旅客攜帶的「三品」。
楊振玉攜帶的物品不屬於禁止旅客攜帶的「三品」,也不屬於法律明文規定的禁止個人攜帶的物品,楊振玉本人更沒有使用所攜帶的物品傷害到任何人、也沒有給任何公共財產造成損失,行為上不構成任何違法情形,對楊振玉採取的強制措施顯然是不符合法律規定。
給安檢人員、家屬和相關部門講真相的時候,可以依據相關法律把上述事件事實歸納為如下四條:
1、楊振玉當日隨身攜帶的物品都是安全用品,不屬於禁止進站上車的「三品」範疇,這些物品並沒有給當時的現場造成任何危害,沒有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任何報告。安檢口的值班警察拘留楊振玉的行為是沒有法律依據和事實的,是越權執法。
2、車站禁止旅客攜帶「三品」進站上車的規定是公開的,是安檢人員的執法依據,在這些公開的規定中並沒有禁止攜帶掛曆、對聯的規定,更沒有公開規定法輪功的物品是禁止攜帶的。
3、值班警察劉志凱在拘留楊振玉的時候,並沒有指出楊振玉所攜帶的物品對車站和旅客的乘車安全會有甚麼危險。更沒有說明這種預期的危險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那一條情形。
4、在社會治安案件中,沒有任何案例證明楊振玉所攜帶的物品曾經給公共安全造成危害。
根據上述事實和法律依據,家屬可以向相關部門提出申訴,依據《行政訴訟法》、《行政覆議法》和所有相關的法律原則,相關部門有責任糾正此案,還當事人的人身自由。
以上為面對面講清真相的一種方法,希望同修們在遇到這方面實修的情況中借鑑,並注意彌補其中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