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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嶗山法院法官構陷尚德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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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零年八月九日】(明慧網通訊員山東報導)二零一零年八月五日上午十時左右,青島嶗山法院非法開庭構陷法輪功學員尚德興,尚德興指出法官違法參與調查,嚴重破壞司法程序、要求法官迴避。正義律師同時堅持這一要求,但法官無視法律威嚴,依然堅持繼續開庭。律師表示抗議並退庭,投訴到院長,但院長並沒制止這一違法行為,整個庭審過程並沒有實質性的辯論階段,使庭審變成法官自導自演的一場鬧劇。

青島法輪功學員尚德興,家住市南區寧夏路。二零一零年五月三日下午,尚德興領著七歲的孫子逛商店,僅因孫子手裏拿著一張「神韻晚會」的光盤給了他人,被青島市嶗山區中韓邊防派出所警察綁架。 五月四日被劫持到青島第二看守所非法關押,六月九日被青島市公安局嶗山分局非法批捕,八月五日被非法庭審。

當局無理抓捕尚德興本屬違法行為,現又盜用法律之名欲定罪名,過程中,從警察到法官嚴重破壞司法程序,法官甚至以謊言欺騙欲阻止當事人聘請律師辯護。其實中共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從來就沒有講過法律。

庭審前的一波三折

在公安偵查階段,家屬就為尚德興請了兩名北京正義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並依法會見了尚德興,尚也同意律師為其辯護並在委託書上簽了字。主審法官於泳卻數次拒絕律師提交手續閱卷要求的合法權利,理由是向法院領導彙報後才能約見並接受辯護人代理手續。

七月二十六日上午,李蘇濱律師去法院找於泳辦理以親友身份出庭為尚德興辯護的手續,於泳明知尚和家屬都同意並簽了委託手續,但堅決不同意李律師出庭辯護,公然剝奪尚德興為自己辯護的權利,而另一代理律師直到法院開庭當天,主審法官於泳也未同意律師交代理手續及閱卷的權利,律師只好通過特快專遞的形式向法院交了代理手續。

之前於泳和王志雙曾穿便衣隱瞞身份到看守所,欺騙尚德興說其家屬不願給請律師,律師也不會來了,要讓尚德興同意自己辯護,尚德興被迫同意後,八月二日 ,兩人又將尚德興的兒子欺騙到法院說其父親要求辭退律師,要自己辯護並將一份事先打印好的文件讓簽字,家屬在不知真相的情況下簽了字。事後家屬和律師感覺法院的說法中有詐,認為只有見到尚德興本人才能知道他的真實意願。

八月四日下午三點半,兩位律師驅車趕到看守所,工作人員以已經下班為由推辭會見。一會兒於泳和王志雙也趕到了,於泳態度蠻橫地對律師說,尚德興和家屬都不同意請律師,尚要自辯。但兩律師堅持必須會見當事人才能知道真實情況。於泳又聲稱必須他陪同一起會見,律師堅決反對,並指出此案處於法院階段,按理會見尚德興,法院無權派員在場,律師會見的行為不應受監視監控。經看守所所長協調,最後律師同意讓看守所警員在場的情況下才得以會見尚德興。與此同時律師會見尚德興的過程中也當場揭穿了於泳和、王志雙之前的欺騙行為。

在此期間,青島國保,法官於泳多次打電話威脅韓律師:不准和李律師一起出庭為尚德興辯護。同時威脅家屬不准提起李蘇濱律師的名字,特別強調不准李律師出庭。

更為嚴重的是,在尚德興被非法關押期間,嶗山公安、邊防派出所、法院一直不間斷騷擾尚的家屬,追找尚德興的妻子、同是法輪功學員的田金蘭的下落,聲稱一定要抓到她。為躲避迫害,田金蘭一直流離在外,有家不能回。在整個請律師過程中又遭公安、法院百般刁難,威脅恐嚇等卑劣手段,企圖阻止正義律師出庭辯護。在這種巨大心理壓力和精神折磨下,二零一零年七月二十六日下午,田金蘭突然摔倒,昏迷不醒,其兒子緊急將她送到市立醫院搶救。醫生接連下了兩次病危通知書,二十七日上午,李律師和家屬一起拿著病危通知和搶救照片到法院請求於泳出於人道主義,要求允許尚德興回家探望老伴,卻遭法院工作人員推諉,嘲笑戲弄,最後被無理拒絕。

庭審過程中的正邪較量

二零一零年八月五日上午,青島嶗山法院內外戒備森嚴,如臨大敵,法院前的公路旁邊停著兩輛警車和一輛中韓邊防派出所的警車,多名法警和派出所警察在法院前後門來回巡查並錄像,法庭內外布滿了便衣、公安、邊防武警。

十時左右,當李蘇濱律師和韓律師要進入法庭時,遭法警無理阻撓。兩律師據理力爭,最後只允許韓律師進入,而作為以親友身份為尚德興辯護的李蘇濱律師,被以不是尚德興親友為由擋在法庭門外。李律師質問法警:你愛人的親屬是不是你的親屬。法警自知理虧,但仍不允許李律師進入。親屬中也僅允許尚德興的兒子和兒媳兩人旁聽,而旁聽席上其他人全都是公安及「六一零」(專司迫害法輪功的非法機構,凌駕於法律之上)人員。

庭審開始時,辯護律師和尚德興要求主審法官於泳和書記員王志倆人迴避,因為之前於泳參與欺騙本案關於請律師辯護的違法行為。律師認為於泳作為一名法官竟公然置法律於不顧對被告人與辯護人進行欺騙,這不僅嚴重違反了司法程序同時也表明其不可能對此案進行公正的審判,依法應當迴避對本案的審理。在律師先後要求四次後,法官於泳在不請示院長裁定的情況下,擅自繼續強行開庭。辯護律師認為於泳的行為嚴重違反法律規定,且涉嫌越權和濫用職權,並違法剝奪當事人申請迴避的權利,律師當即提出抗議,並拒絕再配合其嚴重違反審理程序的開庭行為,並要求會見法院院長,於泳同意辯護人退庭找院長,但不同意休庭。

隨後律師和家屬退庭從三樓的庭審室下樓找院長,在這過程中不斷有人尾隨錄像,家屬見狀也用手機向錄像的人拍照,這時十幾名警察一擁而上,撕扯家屬企圖搶奪手機,這時李蘇濱律師向前問:「你們幹甚麼?放開人!」一便衣手指著李律師問:「你是誰?把證件拿出來看看!」李律師反問道:「你是誰?」這時一名警察就要上前動手打李律師,被家屬及時阻攔才沒得逞,而家屬拍的照片在警察監視下強行刪除後才讓離開。

律師和家屬一行來到信訪處,葛姓主任接待了他們,葛姓主任首先警告不准對談話進行錄音,並推辭沒有院長電話,之後收下了律師和家屬的投訴意見。最後,當律師和家屬走到大門時,又被告知院長來了。律師和家屬向院長投訴法官於泳在此案中的種種違法行為,尤其是到看守所監視律師會見的違法行為,院長竟然說那是為了保護律師,由此可見院長和法官的業務水平和他們彼此袒護的卑劣行為。律師決定將依法逐級向上級反映事實材料。

勉強的庭審結束後,尚德興的兒媳婦抑制不住內心的氣憤,當場質問法官於泳:「我拿著我媽的兩次病危通知書要求我爸回家看看,你為甚麼至今不給我個答覆,難道你家就沒有老人嗎?」在鐵的事實面前法官於泳心虛地以「不准擾亂庭審」的理由予以搪塞,尚德興的兒媳婦擲地有聲地回答說:「這是庭審結束了,怎麼是擾亂庭審了?」隨後被於泳指使五名警察將其拖出法庭。而最後家屬和律師發現,在法庭公告欄上的於泳僅是一名法警而非法官。

中共公檢法司知法犯法

信仰自由是天賦人權,可中共卻非要剝奪人們的信仰自由、迫害信仰「真、善、忍」的好人。特別是中共的政法委、「六一零」等中共專門用於迫害法輪功的秘密機構,長期以來組織、協調利用公檢法司等國家機關、部門迫害法輪功學員,十一年來從沒有遵守過法律,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完全是打著「法律」的幌子陷害無辜。中共法院對法輪功學員的庭審也只是走過場。可以說,中共政法委、「六一零」等才是真正破壞法律實施的罪犯。

附錄一 :相關單位、人員信息

於泳手機:15966871929
於詠辦公室電話:0532--88895182
青島中韓邊防派出所電話:0532--88897330
青島嶗山法院地址 :青島市嶗山區仙家峽路
青島嶗山法院電話:0532--88011312

附錄二:

關於嶗山區人民法院於泳法官嚴重違法辦案要求其迴避本案並重新開庭的反映材料

反映人:韓慶芳,河北韓慶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反映人:於泳,男,青島市嶗山區人民法院法官,本案主審法官,審判長。

反映事項:

1、於泳作為本案主審法官,違反法律規定辦案,並違反法定程序審理本案;
2、於泳作為法官,知法犯法,違反法律規定,剝奪被告人依法得到辯護及申請法官迴避的權利;
3、於泳作為法官,違反《法官法》的規定,對被告人、家屬及律師進行欺騙,意圖剝奪被告人得到辯護的權利;
4、於泳作為法官,竟嚴重違反《律師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要求在律師會見時,法官在場,依法在法院審理階段,律師依法會見被告人,法院無權派員在場!
5、於泳可能無法官資格,如查證屬實,其無權審理案件,依據《法官法》規定,其無審理案件資格。

事實與理由:

一、被反映人於泳作為本案主審法官,違反法律規定辦案,並違反法定程序審理本案:

反映人作為本案被告人的辯護人,在公安偵查階段就受本案被告親屬委託,作為被告人的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並依法會見了被告人,並得到其同意且在委託書上簽字。但本案主審法官卻數次拒絕本辯護人交手續閱卷的合法要求與權利,理由是要向法院領導彙報後才能約見並接受辯護人代理手續。但直到辯護人得知本案已定為二零一零年八月五日上午開庭,主審法官於泳也未同意辯護人交代理手續及閱卷的權利。本辯護人只好通過郵局以特快專遞的形式向法官交了代理手續,主審法官於泳卻電話通知辯護人,稱被告人不再請律師,讓辯護人不要出庭了,但本辯護人通過會見被告人,被告人明確聲稱要請律師,法官騙被告人簽字,並以虛假事實欺騙本辯護人及被告人家屬,其行為嚴重違反了《法官法》、《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當庭,被告人因法官庭前欺騙的行為,不再相信該法官會公正審理本案,堅決要求於泳迴避對本案的審理,但作為本案審判長的於泳竟當庭自己決定不迴避,駁回被告人迴避申請。本辯護人當庭明確告知於泳法官,審判長的迴避,依據《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由院長決定,法官無權當庭駁回,堅持要求請示院長後才能對實體進行審理,但作為審判長的於泳根本不顧被告人及辯護人的意見,強行要求公訴機關出示證據進行實體審理,其行為嚴重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其庭審行為依法無效!

二、於泳作為法官,知法犯法,違反法律規定,剝奪被告人依法得到辯護及申請法官迴避的權利;被反映人於泳,作為法官,本案的審判長,在明知法律規定的情況下,違反法律規定,剝奪被告人依法得到辯護及迴避的權利!被告人親屬及被告人本人都同意李蘇濱以親友身份出庭為被告人辯護,但於泳在明知其二零一零年八月四日,被告人同意且簽字的情況下,不讓李蘇濱出庭辯護,剝奪了被告人依法得到辯護的權利,其行為嚴重違法!

於泳作為審判長,無權決定自己是否迴避審理,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判長的迴避,應由院長來決定是否迴避。於泳的行為嚴重違反法律規定且涉嫌濫用職權!並違法剝奪當事人申請迴避的權利!因其嚴重違法審理本案,本辯護人拒絕再配合其嚴重違反審理程序的開庭行為,並要求見院長,對此給予答覆後再開庭,於泳同意辯護人退庭找院長,但不同意休庭。後本辯護人找王院長反映此事,但未得到明確答覆。因此向上級領導反映此事,望予以查清並處理!

三、於泳作為法官,違反《法官法》的規定,對被告人、家屬及律師進行欺騙,意圖剝奪被告人得到辯護的權利;於泳作為法官,在開庭前欺騙被告人家屬及本辯護人,稱被告人不同意再請律師為其辯護;而欺騙被告人說,其家屬不同意再請律師,且律師不來了。這種行為,不應是法官的作為,其行為嚴重違反了《法官法》的規定!涉嫌不公正審理本案,與本案被告人已形成投訴與被投訴的關係,於泳的行為已表明其不可能公正審判本案,依法應當迴避對本案的審理!

四、於泳作為法官,竟然嚴重違反法律規定,要求在律師會見被告人時,派員在場,監督律師會見!

依據《刑事訴訟法》、《律師法》的相關規定,律師在法院階段會見被告人,法院無權派員在場,律師會見的行為不受監視監控。但本案主審法官竟然置這些法律規定於不顧,在二零一零年八月四日下午律師在青島市第二看守所會見被告人尚德興時,強行要求法官在場,辯護人堅決反對,但同意看守所派員在場,才得以會見被告人,得知法官以上的欺騙行為。於泳竟然稱,法律沒有規定他不能與律師一起見被告人,就說明能,作為法官應明白,公權利是法律規定的,法律沒規定的,就是無權,連這麼基本法律常識都不知道的人,怎麼可能是一個合格的法官,又如何讓當事人及辯護人相信,這麼不懂專業的一個人,怎麼可能對案件做出合法公正的判決!

五、於泳可能無法官資格,如查證屬實,其無權審理案件,依據《法官法》規定,其無審理案件資格。

本辯護人在該法院公告欄中,看到於泳是一名「法警」,這說明其根本不是法官,也無法官資格,依據《法官法》規定,其無權審理案件。

綜上所述,反映人希望對本案重新指派有法官資格的人員進行審理,並責令於泳迴避對本案的審理,審理程序都這樣嚴重違反規定,又如何保證實體的公正判決呢?!為了維護法官的形像,法律的尊嚴,請有關領導對此事作出處理!

辯護人:韓慶芳

二零一零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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