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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迫害致殘的姜海嵐又遭秘密庭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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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零年四月十二日】(明慧通訊員遼寧報導)遼寧省黑山縣黑山鎮姜海嵐女士被縣公安局國保大隊迫害致嚴重殘疾,2009年9月又遭國保大隊綁架,2010年3月4日被非法秘密庭審。

姜海嵐修煉法輪功後,多種疾病全部消失,思想道德得到了昇華。自從1999年7月20日江澤民操縱國家機器開始對法輪功鎮壓後,姜海嵐多次被非法抓捕和關押,被迫離家出走;2002年11月10日遭到黑山縣公安局國保大隊綁架、毒打。為了避免遭受進一步殘酷折磨,從國保大隊三樓逃出,造成嚴重的骨折和腹腔充血,落下嚴重殘疾。

2009年9月14日,黑山縣公安局國保大隊大隊長王娓靜帶領手下7、8個人,還有黑山鎮公安分局4、5個人和社區勾結,事先切斷照明電源,然後在天黑時以檢修線路為由將家門騙開,再次綁架了姜海嵐,並圖謀判刑迫害她。

黑山縣法院秘密的於2010年3月4日在錦州對姜海嵐進行了一審,親屬都沒得到法院的通知,請的辯護律師也沒來得及介入。據稱,姜海嵐在法庭上為自己做了辯護,具體情況如何待查。下面是她所準備的辯護詞:

我的庭上陳述(辯護詞)

審判長、陪審員、書記員及在座的各位法官:

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合法公民,在人民的法庭上受審,我感到很痛心,也很難過。不止為我自己,也為十一年來在中國大陸那些和我一樣無辜受審的所有法輪功學員痛心和難過。對那些為了一己之私,不顧良心道義、正邪不分、只執行上邊的命令而不執行法律的所謂的執法者感到悲哀、恥辱。

一、所謂的「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這一罪名是不成立的

《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因此,公民信仰有神論、法輪功等都是合法的。《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因此,製作、散發法輪功真相宣傳品合法。

法輪功問題說到底,就是一個信仰問題,是中華民族五千年的傳統修煉文化。法輪功教人向善,以「真善忍」為準則,要求修煉者「打不還手,罵不還口」。從1992年法輪大法在中國大陸傳出以來,上億人身心受益,道德回升,脫離病痛折磨,國家當時也非常支持。這是對社會、家庭、個人有百利而無一害的,對構建當今和諧社會意義也非同凡響。作為當權者,本應大力推廣,使更多的人受益。可是,1999年7月國家最高統治者為了一己之私,發動了這場殘酷的鎮壓運動。開動了全部國家機器,利用廣播電台、電視台、網絡、報紙、雜誌等,發動黨、政、軍、工、青、婦從上到下迫使全民參與揭批法輪功。再現了文化大革命式的挑動群眾鬥群眾的悲劇。而且不惜動用國庫四分之一的財力迫害好人。利用一言堂的媒體編造粗劣的謊言,對法輪功進行抹黑宣傳。甚麼上吊、投河、剖腹、殺人等假新聞不斷的被拋出。更為毒辣的是最高統治者們親自導演炮製「天安門自焚偽案」來嫁禍於法輪功,為鎮壓做藉口。被謊言欺騙的民眾帶著仇恨的心理視法輪功為異類。一夜之間,善良的法輪功學員,成了「邪教徒」。可是,到目前為止,還沒有任何一條法律上寫法輪功是邪教的字樣。把法輪功說成「邪教」是江澤民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六日在法國接受《費加羅報》記者採訪時,江信口開河的個人言論以及一九九九年十月開始大力批判法輪功時的一篇《人民日報》評論員文章。而後中共控制下的各報刊紛紛效仿,但這些都不能作為法律依據。根據中國現行法制,江澤民的講話和《人民日報》的文章是沒有任何法律效力的!

把法輪功說成「邪教」是江澤民凌駕於憲法之上踐踏憲法的信口雌黃。他曾下密令對法輪功信眾施行「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截斷,肉體上消滅」、「對法輪功不講法律、怎麼整都不過份,打死算自殺,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的群體滅絕政策。他才是真正的犯罪。到目前為止,他已被境外至少十幾個國家以「群體滅絕罪、酷刑罪、反人類罪」起訴。2009年12月17日,阿根廷法庭以群體滅絕罪和酷刑罪兩項罪名,對迫害法輪功的元凶江澤民和羅幹發出國際通緝令,要求國際刑警組織對這兩名罪犯實施逮捕。而此前的11月中旬,西班牙國家法庭以群體滅絕罪和酷刑罪傳訊江澤民和羅幹等五名迫害法輪功的元凶。全球公審迫害元凶的序幕已經拉開。他們正面臨著國際法庭的審判,他們必將成為人類的千古罪人。

「兩高」的解釋是違反憲法的。對於法輪功所使用的所謂法律依據是根據「兩高」一九九九年十月八日出台的《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所謂「兩高」是指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這兩個部門都是執法機關,沒有立法權,立法只能是全國人大,「兩高」實際是越權解釋,是違反憲法的,而這時全國人大常委會還未做出甚麼關於懲治邪教的決定。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日,全國人大為了迎合當時的政治形勢,匆忙補充了這一決定,哪有先解釋,再立法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二)的全文內容中,甚至從頭到尾都沒有出現過法輪功三個字。出現「法輪功是邪教組織」字眼的唯一所謂文件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各自下達的內部通知,而內部通知不能作為法律依據普遍適用的。

因此所有對法輪功起訴的「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罪名是不成立的,除了你們找不到真正的法律依據外,也找不到犯罪客體(指被侵害的對像),請問各位法官,我破壞了哪條法律實施?如果無法指出,那麼你們的指控就是誣告。

二、起訴中對我的指控與事實不符

起訴中的姜海嵐被傳至黑山縣公安局自己跳樓摔傷,當日姜海嵐被取保候審,在取保候審期間姜海嵐逃跑與事實不符。事實如下:

2002年11月10日,正值十六大召開前夕,中共因幾十年來壞事做絕,欠下中國人民血債累累。特別是持續多年的對法輪功的鎮壓,邪惡至極,史無前例,再一次製造出無數起冤案。怕冤民上訪,對法輪功的鎮壓也再次升級。許多法輪功學員的身份證被無理收繳。強迫交不上訪的保證金,簽保證書。只因我沒配合,拒絕簽保證書。公安局長高海便下令抓我入監。為免遭迫害,我不得不離家出走。因此又被上網通緝。請問法官,信訪局不是為冤民陳述冤情設立的嗎?難道上訪也違法嗎?

2002年11月10日,黑山縣公安局國保大隊成員畢詩君以查電表為由將我家門騙開。進門後不由分說,抓住我的胳膊連拖帶拽把我抓上警車。隨後許貴州(副局長)又帶來十來個人把我的住處翻了個底朝天,把所有值錢的東西全部搬上警車,拉到公安局,並且將我僅剩的生活費約三千元現鈔竊為己有。當時他們因打不開我的電腦,又將我從警車裏拽回屋裏。許貴州蠻橫的跟我吼:「把電腦打開」。我說我的電腦有點毛病,不太好使。他把我推坐在凳子上,吼道:「你老實點」還破口大罵,污穢不堪。舉手掄起巴掌,狠狠的搧了我兩個耳光,並威脅我:「像你這樣的非判你十年徒刑」。當時我的牙齦被打出血,眼眶被打青,人格受到極大侮辱。他們把我綁架到公安局,並雙手銬上手銬。從1999年7月鎮壓法輪功以來,身邊的法輪功學員相繼遭受迫害。只要不放棄修煉,都會遭酷刑折磨, 其中黑山法輪功學員張海燕因為不放棄信仰,在馬三家勞教所被酷刑折磨致精神失常,幾個月後含冤離世。很多學員因不說假話,堅持信仰,所謂的沒「轉化」而被酷刑折磨致殘,被逼瘋,甚至被迫害致死,曾經有18名女學員被扒光衣服推進男犯人的牢房……我感到眼前沒有任何出路,回想許貴州的大吼,我非常恐懼,為了逃避「人間地獄」的殘酷折磨,乘他們不注意,雙手戴著手銬的我從國保大隊的三樓北窗戶逃了出去,在恐慌中未想到還有約十餘米高的落差,著地後造成我嚴重的骨折(骨盆挫裂骨折、股骨頭骨折、雙腳跟骨骨折、雙腳掌骨折、雙大腳趾骨折)和腹腔充血。

在黑山縣第一人民醫院經搶救脫離危險後,我的家人覺得黑山第一人民醫院骨科醫生李冠臣的臨床經驗不多及醫療設備不完善,為了避免我落下殘疾,到公安局請求儘快轉院,到省級醫院治療,但公安局長高海從中百般刁難,不許轉院,時間一拖再拖,該院外科主任李貴臣為我主刀,做了股骨頸手術,連續做了兩次都失敗了,到30天的時候,骨盆手術(憑他的醫術)再也不敢試了,不得不主動開了轉院單讓我轉院。

轉院那天(12月12日),國保大隊畢詩君讓我在取保單上簽字。因取保單上有「因病」取保候審字樣,我認為公安局在有意迴避因幹警違法造成我傷殘這一事實,因此我拒絕簽字。當時他們看到為我轉院而雇的救護車早已等候在樓下,他們就以不簽字就不准轉院相要挾。為避免經濟損失,為家人減輕精神壓力,我不得已妥協在扭曲事實的取保單上簽字。來到遼寧省正骨醫院(即原海城正骨醫院),經專家會診,院方表示因已錯過了最佳治療時期。無法保證治療效果。鑑於這種情況面對昂貴的醫療費,不得不暫時放棄治療。回到我現在居住的樓上,所以根本不存在「逃跑」 問題。

三、黑山縣公安局幹警執法犯法

2009年9月14日,黑山縣公安局國保大隊大隊長王娓靜帶領手下7、8個人,還有黑山鎮公安分局4、5個人和社區勾結,採取卑鄙手段,事先切斷照明電源,然後在天黑時以檢修線路為由將我家門騙開。十餘人趁黑蜂擁而入,當時未出示任何證件,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王娓靜抓住我的手,立即用手銬將我的雙手銬在背後,未說明任何理由,就把我按到我家的鋼琴凳上,兩個人夾著我死死的壓住手銬,使我動彈不得。這突如其來的舉動讓我不知所措。當我回過神來質問他們。「你們要幹甚麼」,其中一個說,「呆會兒會讓你知道的。」當把電源接通後,便開始非法抄家,搶劫。

十餘人樓上樓下的折騰了兩個多小時,把我家裏的東西幾乎搬走了一半,價值幾萬元。並把我女兒周芝茵的定期存摺一萬元和近五千元的生活費(現金)竊為己有。一小時後,他們把補開的搜查證拿給我看,並說:「這是局長簽了字的」。

他們把我抬上警車,綁架到黑山公安局(五樓)在國保大隊辦公室非法關押了3天。王娓靜對我軟硬兼施,企圖在經濟上敲詐。先說要找我的家人交10 萬元作為財保,我沒表態。我跟她說「法輪功被迫害十年了,我早已債台高築」,她忙改口說,「剛才和你開玩笑呢,你只要交五萬元錢,就放你回家」。其實她和她的上司副局長婁大力心裏都很清楚。自從2002年11月這些不法之徒將我迫害致嚴重殘疾,生活不能自理,想再把我投入監牢迫害也不太容易。所以,她千方百計的在錢財上打主意。可是她們沒料到的是我並沒有被她們的偽善所迷惑,被她們的威脅所嚇倒。她們的詭計沒有得逞,因此她們惱羞成怒,將我於2009年9 月17日押到錦州第一看守所繼續迫害。

當來到錦州第一看守所收發室約中午12點。值班管教所長看到我的身體狀況,當即拒收。王娓靜不甘心,讓其下屬帶我去公安醫院檢查身體。在醫院拍了兩張X光片子。她們又藉機從臨行時我家人給帶的一千元生活費中偷偷扣下200元。

醫生鑑定結論,身體嚴重殘疾。但王娓靜仍不甘心,跟醫生嘀咕了半天,看醫生很為難的樣子,王娓靜又指使其下屬給黑山公安局副局長婁大力打電話請示彙報。在醫院折騰了大半天。醫生很不情願的在鑑定後面又加上了幾個字:「但生活能自理」。

第二次進入錦州第一看守所大門,當再次被拒收時,王娓靜坐立不安。不停的給副局長婁大力打電話。婁又與錦州「610」(專門迫害法輪功的機構)頭目串通。又折騰了兩個多小時,還是強行將我塞入錦州第一看守所。當我被兩名犯人架入監室時,已是當晚七點多鐘。

四、錦州第一看守所非法剝奪我的申訴權

為抗議非法迫害,我拒絕進食。要求無條件釋放,錦州第一看守所女所長崔某笑裏藏刀,非但不向辦案單位正面反映我的實際情況及合法要求,反而在我身體和精神遭受嚴重迫害的情況下,不顧良心道義,不顧我的死活,下令野蠻灌食,折磨我。並每灌食一次,從我的生活費中扣50元。

在錦州第一看守所被非法關押的五個月期間,我曾多次要求用紙筆寫申訴材料均被他(她)們以各種方式拒絕,一次崔所長這樣說,「你如果是寫不煉功的保證書可以,其它的不行」。2010年2月26日上午八點多鐘因隔壁702室法輪功學員劉麗娟、董英不堪忍受非法迫害而強烈抗議,遭到不法幹警崔清平、吳豔謾罵毆打,野蠻灌食、被加戴戒具、關禁閉、掛在門上。還在董英的流食中(崔清平授意)加入大量食鹽。

耳聞目睹這一切,我非常痛苦,感同身受,為聲援我的兩位功友反迫害,我要求見所長,被吳豔無理拒絕。我再次要求要紙筆,要揭發她們的執法犯法行為時。結果吳豔便以我兩天沒吃飯為由,找來住所的王大夫和護士還有當天值班的金波管教要給我強行灌食,她不問青紅皂白,我跟她講道理,她不讓我說話,向我吼:「我就是問你是吃飯還是不吃飯?」我說我不是不想吃,而是吃不下,我並沒有過高的要求,只是想見一下所長,用一下紙和筆而已。她惡狠狠地說:「你別跟我講條件。」又向其他人吼:「把她拽過來!」同監室的人不忍心拽我,她便跳上鋪板動手抓住我的頭髮,把我從屋角拽到鋪板中心。就是這樣我的申訴權、揭發權、說話權,所有的權利都被他們非法剝奪了。

五、上網瀏覽任何網站是我的自由

既然憲法明文規定了言論自由,那麼就包括信息自由。因此我在自己家裏上網瀏覽任何網站是我的權利,是受憲法保護的,任何人無權干涉。江澤民的兒子江綿恆耗費幾十億民脂民膏,搞的金盾工程專門封鎖網絡信息,還有公安機關設立的網監機構,都是不道德的、違法的。已受到全世界正義網民的譴責。儘管動員了無數網絡警察,也封鎖不住真實信息的傳入。中國大陸60年的封閉高壓式的統治即將難以為繼,歷史的謊言一個個被揭穿。特別是,迫害法輪功的真相已被越來越多的中國大陸民眾所了解。所以,他們感到非常恐慌,才不惜重金,勞民傷財,不顧道德民心踐踏憲法,更加瘋狂的進行網絡封鎖。這種違法犯罪行為必將受到國際法律的制裁,被全人類正義善良的網民所唾棄。

六、國保大隊偽造供述材料,濫造和騙取證言

國保大隊在本案的卷宗裏,提取所有審訊記錄,都是王娓靜屬下的兩人李樹華、隋時他們自己胡編亂造的。他們還卑鄙的偽造我的簽名。我從來沒有在迫害我的任何文件上簽過名。所以,國保大隊胡編濫造的供述材料,是違法的。請求法庭將四位控方證人與我當庭對質。證人張玉霞與我素不相識,對我沒有任何了解,如何知曉我是否有違法行為。不知她的證言有何法律效力?證人霍金全,更是一派胡言,我一直住在他負責的管轄區內,沒離開過他的視線。從2002年到2009年七年多的時間,他卻沒找到我。這只能說明,他工作沒盡職。這次被非法抓捕,是我上網登陸被封鎖的網站,暴露了IP,被黑山網監查到地址,並不是他的功勞。霍某竟無恥地提供這種證言,請問審判長,這種證言能採用嗎?另兩位證人,是我的親屬,一位親屬羅學民是我的表哥,曾學煉過法輪功。2002年11月10日,他和我同一天被綁架到黑山公安局,關押進看守所,遭受了嚴重的迫害,給家人造成很大的精神壓力,經濟上損失了十多萬元。在這種巨大壓力下,他不敢煉了。因此,舊病復發,已在四年前病故了,請問一個死去的人還能做出證言嗎?另一位親屬姜海清是我一奶同胞的親姐姐,也曾學煉過法輪功,在這場瘋狂的鎮壓中,在巨大的壓力下,不敢煉了,改信佛教了。儘管近幾年來,身體健康狀況不是太好,頭腦也不太清醒。但我相信她絕不會害自己的親妹妹去坐牢。不知這一證言是用怎樣的花言巧語騙來的。綜上所述,國保大隊所提供的證言是不真實的,是不合法的。

在此,請審判長、各位法官、陪審員維護法律的尊嚴,秉公執法,不要盲目的執行上級的命令,不要助紂為虐。常言道,善有善報、惡有惡報是天理,在怎樣對待法輪功問題上,拷問每個人的良心。請各位法官站在正義的一邊,為善良無辜的法輪功學員主持公道,懲治真正的罪犯。

我強烈要求立即無罪釋放我,歸還我被兩次非法抄家、搶走的全部私有財物。在此,正告那些還在參與迫害法輪功的不法之徒,立即停止行惡,不要為眼前的蠅頭小利斷送自己的未來。當惡報加身時,一切悔之晚矣。再申明一點,法輪大法教我們做好人,但不是好欺負的人,無論何時何地、任何情況下,我都不會放棄利用法律武器維護我的合法權益。

陳述人:姜海嵐  201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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