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律師強有力的辯護,邪黨各級官員無人能夠做出實質的回應,草草休庭。然而在2010年2月9日,五營邪黨法院迴避律師提出的種種關鍵問題,一意孤行,做出了將孫德香非法判刑五年,柳明淑非法判刑三年緩刑四年的錯誤決定。
孫德香的家屬不能接受這樣無理的冤判,強烈提出上訴,要求伊春市中級法院從新審理此案,糾正一審中的錯誤決定,將孫德香無罪釋放。現在家屬經由五營法院已將上訴書遞交到春市中級法院。
請海內外人士關注此案的進展,還孫德香以公道,還法輪大法清白。將孫德香無罪釋放。
相關責任人:五營法院審判長:劉召東(辦)0458-3819034,13284587678
審判員:何化(刑事庭庭長)3819033,13845880799
審判員:樊慶華(辦)3819035,13845872852
書記員:黃曉偉
五營檢察院檢察員牛立家(辦)3819805,3806058(宅),13664582886
代理檢察員王劍威
伊春市中級人民法院辦公室
院長室04583602808 副院長室0458-3607801 副院長室0458-3607390
副院長室04583605572 政治處04583604237 刑庭室04583607366
民事庭04583604107 告審庭 04583602401 執行庭04583604213
刑一庭04583602085 刑二庭04583603112 現在負責二審孫德香冤案的電話是04583765502,負責人是李庭長
附上訴書
上訴書
伊春市中級法院:
我叫孫德香,五營區法院於2010年2月9日非法判我五年刑。對此我依法上訴,請中級法院依據真正的法律從新審理此案,還法律公正、公平之本來面目,還我清白,還法輪功清白,還人間正義,還天理於人間。現陳述理由如下:
一、從法律層面上講
(─)、無論是法院還是檢察院對我進行非法判刑的依據,都是刑法三百條的規定,所謂「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在國家的所有法律法規中,包括公安部規定的7種邪教,中共中央國務院辦公廳規定的7種邪教,共14種邪教中,沒有法輪功。也就是說,法律上從來就沒有「法輪功或法輪大法是邪教」的明文規定。因此,利用「三百條」對我判刑就是違背憲法的。國家又沒有法輪功是邪教的明文規定,我信仰法輪大法,按「真、善、忍」做好人,我擁有講真相的資料,都是符合憲法規定的,公民有「信仰自由」、「言論自由」。我在哪裏破壞了哪一部法律的實施。對於此,我的辯護律師在1月26日「庭審」時已經一一予以駁斥,但在判決時法院卻迴避這些關鍵的根本問題,利用不是法律的「法律」、凌駕於憲法之上的依據對我非法判刑。這是違背憲法的。
(二)、即便按照這些本身就違反憲法的所謂法律來講,五營法院對我判刑也是沒有依據的。首先,從公安機關認定的所謂「事實」上來看,我小學一年級文化,根本沒有製作傳單、小冊子的能力。現在科技很發達了,家家都擁有電腦或打印機,所以擁有電腦和打印機不能作為非法判刑的「罪證」或依據。而收藏是無罪的。如果把我撿到的傳單或小冊子指定為是我製作的是沒有任何事實依據的,是違法的。那法院又依據甚麼判我5年?而且公安機關所列的證據,都不能夠證明是我散發的,又如何將此作為給我非法判刑的依據。這不是將「罪名」硬扣在我頭上嗎?
(三)、五營法院、檢察院的法官和檢察官沒有從法律上說明:1、為甚麼要引用打擊邪教的刑法來針對按「真、善、忍」做好人的法輪功學員?2、我是如何利用哪個邪教組織的?3、到底是哪一條法律、哪一項行政法規的實施,被我破壞了?4、我是如何破壞法律、法規實施的?所有這些指控當中,都只有「被告」,而沒有被侵犯的對像、侵犯行為和侵犯行為的後果,犯罪的「四要件」缺了三個。這就如同指控某人殺人,卻沒有被害人一樣。因此,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罪名強加於我更不能成立。
(四)、從法律程序上,一審沒有法律效力。2010年1月26日的「庭審」,不是公開審判,只允許我的一名親屬旁聽,我的親屬遠道而來,爭取多人旁聽的機會,卻被以各種藉口拒絕,當天被警察攆走,警察對我的家屬錄像,好像家屬要求旁聽都有罪。在座其他的旁聽人員也沒有普通老百姓,都是「610」及警方人員。這違反了公開審判的規定,純粹屬於黑箱操作。甚至在律師辯護期間,刑庭庭長何化多次打斷律師的辯護,不准律師提及法輪功的字眼,律師多次抗議,如果不允許律師談法輪功的字眼,檢察院的公訴人也不准談,這才彰顯法律的公平。但律師抗議無效,何化只准公訴人談,而不允許律師談。一個法庭卻雙重標準。這離法律的公平、公正、公開的根本原則完全背道而馳,從表面的形式上,2010年1月26日五營法院的「庭審」都不能夠具有法律效力。
綜上所述,國家既沒有「法輪功是邪教」的明文規定,又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我在哪裏破壞了哪一部法律實施?我又沒有製作宣傳品的能力。也沒有證據證明公安機關發現的傳單是我散發的。五營法院又依據甚麼判我的罪?雖然我依然堅信法輪佛法。但是信仰無罪。思想不能構成犯罪。那五營法院一審的判決又依據哪一條、哪一款將我判刑。
二、從我的自身十幾年的親身實踐,知道法輪功並不是邪教
我本是一個體弱多病、更談不上幹好工作的人。自得法修煉後,身體奇蹟般的好起來,不但能料理家務,而且工作精力充沛,真正體會到無病一身輕的愉悅心情。每天白天幹活,早晚學法煉功。每天只睡幾個小時的覺,並沒一點睏意,我在心裏默默的感謝恩師的慈悲苦度。我身心的變化,親人、朋友都看在眼裏。
我煉功並沒有對社會、對他人有危害。「真善忍」洗刷了我的心靈,使我在平時為人處事上能夠寬以待人、嚴以律己。師父曾經說修煉人應做到:「先他後我、無私無我」「難忍能忍、難行能行」師父的話無時無刻都在我的腦海裏閃現。雖然我做的離師父的法的要求還有差距,但我會嚴格按大法的要求修去我的私心雜念,真正做一個符合宇宙正法理的修煉人。我自煉功後受益匪淺,把這樣的罪名強加在修煉者的身上真是有悖法律賦予我們的信仰自由和人權。從1992年5月到1999年7月,短短7年時間,在中華大地就有一億人修煉,現在已弘傳了世界一百多個國家和地區,獲得各國政府褒獎、支持議案信函超過3000項,法輪功書籍被譯成30多種語言,自2000年起,我師父連續四年被提名諾貝爾和平獎。難道世界其它國家支持法輪功都錯了嗎?難道做好人有罪嗎?人們私心少了,工作熱情高了、家庭和睦了、身體健康了…這些人為國家節省了大量醫療費,有了健康的身體又為國家增加了多少效益。何談危害國家、社會?怎麼又談得上犯罪?
所以,請伊春市中級法院真正站在法律的公平公正的角度,從新受理此案,糾正一審的錯誤,還我以公道,無罪釋放。
上訴人:孫德香
2010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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