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零九年六月三日,熊鳳蓮被黃石西塞山法院枉法判刑三年。當時沒有任何人給予辯護,而且法院也不許熊鳳蓮本人及家人為她辯解。西塞山區法院審判長余佳潤、陪審員郭景亭、丁有恆、西塞山區檢察院檢察員萬敬忠參與此次對熊鳳蓮的非法審判。
熊鳳蓮的家人,為給熊鳳蓮一個伸冤、還她公道的機會,現委託北京維權律師為當事人熊鳳蓮辯護。
熊鳳蓮的家人多次找黃石中級法院負責此案的余曉敏庭長交涉,要求對熊鳳蓮的二審公開開庭,但院方的工作人員找出種種藉口,說甚麼庭長出差、開會等,拒不接見,門衛也不許家屬自己進法院辦公樓找庭長,明顯是在推諉。截止2009年9月22日法院仍沒給家屬任何交待,看守所拒絕家屬見面,目前熊鳳蓮的具體情況尚不得而知。
熊鳳蓮於2009年1月9日下午外出,對被邪黨造謠宣傳毒害了的世人講法輪功被迫害的真相,引起蹲坑協助迫害法輪功的惡人王勝的注意(王勝的手機號碼:13617216586)。
2009年1月10日上午,湖北黃石大法弟子徐愛銀(徐愛銀被非法拘禁在黃石市八卦嘴看守所十五天後,已於2009年1月23日左右回家)、熊鳳蓮在八卦嘴張貼揭露邪黨迫害法輪功的真相資料時,被早已伺機蹲坑守候的惡人王勝報警,隨後當她們倆離開時,被西塞山區澄月派出所的惡警尾隨追上惡意綁架。
下午五點,熊鳳蓮的丈夫下班回家,被早已伺機守候一整天的西塞山區公安分局國安國保大隊長周亞軍及其六人強行闖入家中。這六人分別是西塞山區分局澄月派出所的劉暉、 徐劍傑、陳文剛、葉偉,澄月社區居委會的正負書記胡細梅、杜桂蘭。在沒有搜查證的情況下,進行了非法抄家。抄走了一些大法書及真相光盤上十張。
1月12日,熊鳳蓮的丈夫領回了熊鳳蓮被綁架時抄走的900元錢和鑰匙,澄月派出所的警察在熊鳳蓮家補拍了一張照片,並誘騙其丈夫在空白無內容及具體日期的行政拘留書上簽字,揚言只要簽了字,把熊鳳蓮關押兩個月就放回來。
1月15日六點,澄月派出所的警察再次到熊鳳蓮家,強迫她丈夫在空白無內容及具體日期的刑事拘留書上簽字。1月19日澄月派出所的警察到熊鳳蓮家逼迫她丈夫補簽搜查證。1月25日澄月派出所的警察再次到熊鳳蓮家逼迫她丈夫在空白無具體日期的批捕書上簽字。
根據法律規定,警察對居民搜查必須:
一、出示搜查證。
二、搜查證必須有本市公安局長的親筆簽字。
三、搜查證必須有所在轄區派出所所長親筆簽字。
四、搜查證必須列出兩條、或兩條以上懷疑或已確定犯罪事實。
五、必須由所在社區居委會主任或成員協同。所抄走物品須列出清單,由居委會成員過目並簽字。
上述警察的做法已構成了犯罪:1:私闖民宅。(強行闖進屋)2:執法犯法。(無證搜查)3:非法剝奪他人的人身自由即非法拘禁罪。4:先抓人再補辦逮捕證,並羅織罪名。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
為甚麼三次拘留書都是空白無內容、無日期,相信明眼人不難看出,這就是中共警察政府官員的卑鄙無恥之處,內容可以隨意編造、篡改,方便羅織罪名,進行栽贓陷害,日期也可以做手腳為所欲為,這就是中共標榜的文明法制社會。
此前的2003年6月4日,在當時的西塞山區公安分局國安國保大隊長周憲軍(當時的西塞山區的邪黨六一零的頭子)的授意下,澄月派出所的所長石建國、李某、胡某闖入熊鳳蓮家,將她綁架到澄月派出所。這次綁架是因為熊鳳蓮遭到家住四門的劉立安(又名劉裏安,九九年前曾學過法輪功,迫害開始後立即走向反面,協助中共迫害法輪功修煉者,現仍在武漢湯遜湖洗腦班內做幫教迫害不放棄信仰的修煉者)惡意構陷,由於熊鳳蓮的戶籍所在地是一門,當時的中窯臨江派出所為向上級邀功,竟然與澄月派出所爭相綁架熊鳳蓮,後西塞山區公安分局國安國保大隊長周憲軍指示由澄月派出所實施綁架。
2003年6月4日早上六點不到,澄月派出所的所長石建國、李某、胡某就不停地敲熊鳳蓮家的大門,還瘋狂叫囂:不開門就拿大錘子把門砸開。熊鳳蓮被拘禁在澄月派出所一天一夜,遭毆打並被刑訊逼供。次日即6月5日,「六一零」的頭子周憲軍親自向熊鳳蓮逼供:今天是你的生日,好好說,把事情交代清楚就放你回家,否則就送你去勞教。周某當時打的如意算盤是要熊鳳蓮出賣別的法輪功修煉者,擴大影響,好向上邀功。此舉被熊鳳蓮嚴詞拒絕。
周某惱羞成怒立即將熊鳳蓮送到當時的黃石第二看守所(即位於湖邊胡家灣磷肥廠旁的胡家灣看守所)。在被非法關押的18天內,熊鳳蓮受到看守所警察的毆打。當時的湖北省「六一零」辦公室參與了對熊鳳蓮的迫害,在武漢的「六一零」辦公室決定將熊鳳蓮直接送沙洋勞教所。熊鳳蓮在湖北沙洋勞教所九大隊九班呆了一年,被強迫做勞工活。
熊鳳蓮97年開始修煉法輪功,當時她身體很不好,經常性頭痛、貧血、便秘、風濕,整天精神萎靡不振,她的同事由於習煉法輪功,身心得到巨大改善便向熊鳳蓮推薦法輪功。在修煉法輪功後不長時間內,熊鳳蓮所有的病痛一掃而光,精神面貌變好了,對孩子溫和,從不大聲呵斥,與丈夫關係良好,跟鄰里相處和睦。
熊鳳蓮修煉「真善忍」,所做的一切,只是為了揭露中共邪黨對大法弟子的無端迫害。她不求任何回報,只為別人好。她沒有觸犯中共的任何法律,而是中共的那些貪官污吏和執法人員執法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