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景祿孫麗香的冤案一步步被拖到法庭,完全是雞西市和雞冠區「六一零」頭目全面操控指揮。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八號,家屬已經聘請雞西當地一名律師和三名北京律師分別做劉孫夫婦的辯護律師。雞西市雞冠區於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一日作出了(2008)雞冠刑初字第174號撤訴處理決定,對雞冠區檢察院按撤訴處理,並以文件傳真形式通知雞冠區檢察院和律師。依法決定撤訴即不得再訴。再訴就是逆法律規定侵犯人權,對當事人判刑就更是錯上加錯。
五、對雞西市公安局提供的「證人與證詞」的調查
1、高舉仁:「證人」之一,(密山市太平鄉莊興村村長)
密山市太平鄉莊興村村長高舉仁說:「我自己沒有看到有資料,是本村村民俞根浩給我打的電話,當問到高:九點五十分你還在村裏散步時,高很激動:沒有啊!誰有病啊,十點了還出去散步,這大農村地,黢黑,也不像市裏還有燈,我那時候早都睡覺了。我也從來沒看見過甚麼黑色轎車、沒看見有人發傳單,就是村民俞根浩給我打電話說家裏狗叫,出來看見院裏有東西,給我打電話了,我就給派出所打電話了。就這麼簡單,沒了。」
2、范愛英:「證人」之一,(密山市太平鄉莊興村村民)據補充調查說,判決書中說范愛英是密山市太平鄉莊興村村民,但是調查時村長說不認識,他們村有兩個姓范的,但是不叫范愛英,這個名字沒聽過,不知道。
3、既然連村長都不知道有范愛英這個人,那麼陳發祥、楊國凱兩位「證人」就可想而知是不是真的存在了。這種栽贓陷害的案例是中共從上到下司空見慣的小兒科把戲了。
六、「六一零」全程策劃陷害劉景祿夫婦
雞西市雞冠區法院在二零零八年十月三十日對劉孫夫婦非法庭審休庭後,等待雞冠區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法定的一個月時間已過,雞西市雞冠區於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一日作出了(2008)雞冠刑初字第174號撤訴處理決定,對雞冠區檢察院按撤訴處理,並以文件傳真形式通知雞冠區檢察院和律師。依法決定撤訴即不得再訴。再訴就是逆法律規定侵犯人權,對當事人判刑就更是錯上加錯,是知法犯法。
可是一個半月後的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四日,雞冠區檢察院對劉孫冤案又重新起訴了呢?這完全是雞西市「六一零」非法組織的惡搞造成的。他們自己肆意踐踏法律,將執法者統統都拖入犯罪的深淵。
我們看到在第二次開庭後匆匆編造的判決書中有這樣一個事實,在第一頁上說:根據雞西市人民檢察院、雞西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指定,雞西市雞冠區人民檢察院以雞冠檢刑訴﹝2009﹞45號起訴書……和雞西市雞冠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09)雞冠刑初字第34號,這兩個違法違憲的文件,顯然不是雞冠區檢察院和法院的本意,那就是中共邪黨得心應手的嫡系「六一零」這個類似二戰時期蓋世太保式的非法組織所為。
劉景祿孫麗香的冤案一步步被拖到法庭,完全是雞西市和雞冠區「六一零」頭目全面操控指揮。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八號,家屬已經聘請雞西當地一名律師和三名北京律師分別做劉孫夫婦的辯護律師。自雞西律師左大偉受聘後,他的電話就完全被「六一零」全面控制,一天多少次恐嚇威脅,明確說不準為法輪功作無罪辯護。
當二十九號非法庭審的前一天晚上,左大偉到賓館與來雞西的北京律師見面的路上,左還接到「六一零」的威脅電話,剛剛進入賓館北京律師的房間,人還沒坐穩,「六一零」的電話又打入左的手機裏,明令禁止不許作無罪辯護,否則就怎樣怎樣,左掛斷電話後告訴北京律師說:他們在威脅我,不只一次,電話裏還有更難聽的呢,不說了。
十月三十號雞冠區法院非法庭審時,家屬和三位北京律師驚詫的發現這個當地的律師左大偉一改昨日的態度,站到公訴人的一方,「審問」起當事人來了。左大偉經不住強大的邪惡勢力的逼迫最終妥協於政治的壓力。一個在司法界工作了大半生的律師,就這樣被權勢和利益蒙住了雙眼,對邪惡勢力的恐懼而被拖入了對無辜好人的犯罪道路上了。
第一次休庭後 雞西市「六一零」李科長多次把辭退北京律師當作政治任務步步緊逼施壓給左大偉,並暗示他:聽「六一零」的會保證你有案子作,掙錢是不成問題的。左大偉違背良心又額外的接受了一個特殊的政治任務,他頻頻地接觸孫麗香的弟媳和母親,利用母女親情採取誘騙手段,對孫母說,儘管你姑娘身體那麼虛弱,「六一零」說沒有按他們的路子走,沒有配合他們,所以就沒有放人。人家說了,你要請北京律師就得判十年以上,要是能配合他們走「上態度」( 放棄法輪功)的路就能出來,能按照我們說的做,明天就破例領你到看守所看孫麗香。孫母聽說女兒被迫害的很嚴重,立馬想見到日夜思念的女兒,看到眼前這個六十多歲、道貌岸然的「資深」律師的「誠心」相勸,孫母毫不懷疑的聽信了他的話,隨即拿出了二萬元好處費給了左大偉。此前左大偉拿到了三千元律師代理費還不滿足,又幾次的跟孫母要錢,不給左大偉還罵了孫母,後給了左三百元的交通費,另一次又要了五千元。
第二次開庭前,老人家懷著不安的心情到孫麗香家,同外孫女說:讓你媽媽認個錯,人家就能放她回家。女兒說,信仰是她自己的問題,這不是我能勸得了的,她修煉十年了,不是我幾句話就能說得了的,本來我媽也沒有錯;孫麗香七歲的兒子聽後大聲的對姥姥和來勸說的人說:我媽媽沒錯,憑甚麼認錯,你們才錯了呢,我媽媽沒錯,就不認錯,不聽你們的。最後小劉宇還氣哭了。
給出好處費的第二天,「六一零」的李科長和左大偉真的陪著孫母去了看守所,果真見到了女兒。按照他們教給的辦法,孫母把悔過書遞給女兒,孫麗香拿過來就把其撕掉了。她看了看那個李科長和左大偉,對母親說:我就聘請做無罪辯護的北京律師。
「六一零」的人見孫麗香無法說服,就指使當地律師、孫母、孫的弟媳和密山一藥店的老闆直接參與對孫麗香和劉景祿另一種形式的迫害,他們密謀後左大偉開出天價,讓孫麗香母親和另一個家人籌款,說如果這個到位了,保證孫麗香能判三緩三回家,劉景祿能蹲三年左右,但是不能提刑訊逼供的事了。左告訴孫的家人,說自己在公檢法幹了一輩子了,路子野,熟人多,相信我準沒錯。於是孫母和弟媳積極籌款,幾千元幾千元的籌借,然後交給律師和藥店的老闆去疏通關卡,「營救」親人。她們哪裏知道在這個腐敗和謊言的世界裏,「他們」所謂的路子就是一個深不可測的陷阱。
在孫母一方相信政府(重金賄賂)走「上態度」的路,另一方家屬,劉景祿的姐姐和女兒堅決不同意這樣做,就是要走正當的法律程序的路,聘請律師無罪辯護,堂堂正正的回家。
時間緊到馬上進入第二次「庭審」了,雙方家屬卻在聘請還是辭退北京律師的問題上發生著嚴重的分歧,那幾個攪事的人告訴孫母給北京律師發急信,辭退了律師這邊就開庭走個程序就放人,包你馬上就能見到女兒。而且藥店老闆和左大偉多次的分別對孫母說上邊定了:你們要是請北京律師判十三年是定型了;相信我們,退掉北京律師,開庭時認個錯,不提刑訊逼供的事,肯定釋放。該打點的都打點到位了,事情就包在我們身上。邪惡之人騙取了孫母的信任,第二次開庭前孫母等家人東挪西借的打點給各方好處費總計已達十一萬元之多。
為了這些錢不白花,為了女兒早一天回家,孫母甚至與劉景祿女兒鬧翻,在劉景祿的家裏,孫母說服不了孩子就在地上滾來滾去的哭鬧,告訴劉女兒,你要害死你媽媽呀,你不想讓你媽好哇……劉景祿女兒問,為甚麼不能請北京律師?孫母說,人家都說了,只要用北京律師,你媽你爸就回不來了,就得判十三年,你爸你媽就完了。劉景祿女兒還是堅持自己的意見,後來孫母因突發心臟病去醫院搶救。在家庭和社會的諸多壓力下,劉的女兒不得不違心的放棄先前的想法,痛心的辭掉了北京律師。
此前得知,劉案退卷後,雞西「六一零」恐怖組織為給修煉人羅織罪名,招集公、檢、法三家多次研究對策,利用家屬要人心切繼續製造冤案和親屬間的矛盾,藉此剝奪律師的辯護權利。劉景祿家屬到檢察院詢問案情時被問及:重新起訴你們還請北京律師嗎?家屬說:不一定。三番五次的迫使家屬給北京律師發解除代理合同的短信,他們在家屬與家屬之間、家屬與正義律師之間、家屬與「執法者」之間製造著本不應有的間隔和矛盾,達到他們對修煉人和家人迫害的罪惡目的。
一月八日,孫母開始按照左大偉和那個老闆說的話(實際是雞西「六一零」的操作)多次電話和手機短信,打到北京,主動要求解除辯護委託合同,律師不解,要求說明原委,孫母說我們不要錢了,你們不來就行了;一月九日,孫母在別人的操控中,給北京律師打電話告知家屬要辭退律師,你們不要來了。
一月十日多次發往北京律師手機上的短信顯示:你們要是堅持來,你們就必須把人當庭釋放了,如果人放不回來,你就得把律師費退回來;包賠我們的一切損失。要不我就告你去,因為你是法輪功律師。另一手機短信說:你們要是來就有人收拾你們,還得退回律師費。
一月十一日,先期趕到雞西的一位北京律師見到劉景祿的姐姐和女兒,得知家屬已經被肇事者間隔成兩種意見,迫於壓力欲聘請北京正義律師的家屬不得不對辯護律師做放棄的選擇;同日下午五點,另一北京律師剛剛到達哈爾濱就再次接到幾個短信說因家屬聘請律師意見不統一,有人已經重病入院搶救,所有家屬停止聘請北京律師。幾位律師不得不返回北京。
這就是雞西「六一零」指使當地律師等人欺騙家屬,做了很多承諾,那個藥店的老闆說:(指孫母)告訴你女兒,刑訊逼供的事不能再提了,你提了就壞菜了。就出不來了。不提簽個保證就能讓你女兒回家,我都給你對半砍,要判一年我就讓她馬上回來,孫麗香判三緩三是肯定的了。我給你辦的話一年一萬,十年十萬就能回來。「六一零」頭目通過中間人向家屬等承諾:只要北京律師不介入,一切條件從寬,不必寫「三書」,在法庭上當事人可以不吱聲,法官問甚麼,搖頭或點頭就可以,其它關節我們去活動,這樣判三緩三就可以回家過年了。
在「六一零」邪惡之徒的控制下,被騙的家屬胸有成竹的等著接人了,法院定於一月十四日上午九點非法開庭。
七、辭退北京律師仍然心虛懼怕 庭外布滿警車黑車警察
二零零九年一月十四日非法庭審前,雞西市政法委下令所屬市縣區的國保大隊等有關部門都必須來人監視,不許孫、劉兩家的親朋好友和法輪功的修煉人來旁聽,以免洩露他們迫害大法弟子的陰謀詭計。人們看到,當天法院四周有二十多輛警車、上百個警察和便衣在監視靠近法院的行人。密山市一警察看到有密山的一個煉功人來到法院附近就上前勸說:你們千萬不能進到法院裏面,你進去就廢了。
上午九點,原定的非法開庭時間有變,雞西市「六一零」頭目和雞冠區法院的法官一直密謀到十點半才開庭,除去法官、公訴人和「六一零」的幾個人外,家屬也免於入庭,在家屬一次次的爭取下他們限制到四名家屬旁聽,冷冷清清的非法庭審在毫無生息的死寂中進行著,連必念的庭審材料都是大段大段的省略著,簡單的挑一段或幾句念念。第一次的「庭審」材料就是造假的,這次的很多事實和第一次的比較更是大相徑庭。
二次開庭時,法官問劉景祿,你為甚麼煉法輪功?劉說我妻子覺得煉法輪功很好,我就煉了,從修煉以後,我把煙、酒、賭博等很多不良生活習慣都戒掉了!身體也非常好。法官阻止:別說了,別說了,你從正面回答我問題。劉景祿說:我這不就是從正面回答你嗎?你不是問我為甚麼煉嗎?我就是因為他好,我受益了才煉。這時三個法官都毛毛愣愣的如臨大敵似的強行阻止:不說這些了說點別的。劉手裏拿著準備好的自我辯護詞還沒念呢就被迫停止了自我辯護。
整個「庭審」就是這樣認認真真的走過場。在非法庭審中,人們沒有聽到檢察院在接到法院書面撤訴裁定書後,在有效期限內為甚麼沒有任何回應和為甚麼要二次違法起訴。幾天後,雞西市雞冠區法院秘密宣判強加給劉景祿的刑期八年、孫麗香九年。可是沒過幾天,法院的人到看守所把在當事人手中的兩份判決書都要了回去,說是錯了得改改。然後再拿回來的判決書上的非法刑期分別都是九年。
雞冠區法院對劉、孫冤案秘判重刑,沒有通知家屬和中間人,後來當事人的弟妹多次去法院問甚麼時候放人,法院才不得不告訴家屬已經判了九年。家屬愕然,向其索要判決書,接待人以領導不在,不能作主為由推諉,後來孫的弟妹和藥店老闆從法官手裏的五萬元中要回了三萬元現金,幾天後又要回一萬元,然後那法官告訴孫的弟妹,那一萬元就不給了;第二日律師左大偉主動退回二萬元,說那五千元就不退了;一週後家屬又要回一萬五千元錢。
劉景祿和孫麗香在接到非法判決後就上訴到雞西中級法院,在上訴書中均揭露了當地律師左大偉、「六一零」李科長採取欺詐誘騙的手段辭去北京律師等事實,兩位當事人要求依法改判無罪。
八、邪惡擋不住正義的聲音
二零零九年二月十九號劉家人再次聘請了無罪辯護的北京律師,北京明海律師事務所和北京高博隆華律師事務所的律師閱卷後向雞西市中級法院遞交了「開庭審理請求書」和「辯護意見書」。律師從以下事實提出二審開庭審理的理由和依據法律當事人無罪的事實:
開庭審理請求書中說,一審法院轉移視線,掩蓋庭審真相:一審時存在被告孫麗香在庭審中詳細敘述關於刑訊逼供的事實,而且情況嚴重,影響很大,為此庭審中止,法庭延期審理,檢察院專門為此展開調查,但調查的對像卻都是被指控實施刑訊逼供的人員,沒有對目擊證人和醫院展開。所以,檢察院的調查結果根本不能反映真相。雖然檢察院不能像被調查人員那樣採取逼供的手段,但畢竟未窮盡所有的調查途徑和對像。這些情況畢竟與被告在庭審中的控告陳述不符,完全可以認定檢察院將庭審筆錄故意隱匿,從而有意包庇違法辦案的偵查人員;第一次庭審延期審理後,由於公訴機關沒有按期申請法庭恢復審理,法院書面決定按照撤訴處理。但不知何故,該文書在案卷中也不存在。
一審法院不講原因地未進行第三次庭審。根據一審審判案卷顯示,在第二次庭審之後,檢察機關曾經於二零零九年一月十五日申請法院延期審理,並於二月十日告知證據補充完畢,申請法庭恢復審理。但令人不解的是,法庭未介紹任何原因未予恢復,也沒有第三次開庭筆錄。既然沒有開庭審理,那麼公訴機關補充的證據當事人當然無法看到,就此直接判決對被告人而言,是不公平的。
基於上述兩點理由,為避免引發更大的爭議和社會矛盾,雞西市中級法院非常有必要開庭審理,否則必然產生包庇一審法院審判人員的重大嫌疑,讓社會公眾和法輪功當事人產生官官相衛、二審程序只是走過場等重大的誤解。貽害無窮!
律師在辯護意見中以「事實不清」和「違反罪刑法定原則,適用法律錯誤」兩個層面為劉景祿夫婦進行了無罪辯護:《刑法》第三百條規定的罪名是敘明罪狀,即以組織或利用邪教組織的方式破壞法律或行政法規的實施,涉及三個事實問題,即有否邪教組織存在、該組織是否被利用、破壞了哪個法律的實施。一審判決就此並未加以充份查明。
法輪功組織是否屬於邪教組織,由誰、經過甚麼程序把它確定為邪教組織,本案發生時該組織是否依舊存在;被告是否實施了利用該邪教組織進行破壞法律實施的行為,即是如何利用的邪教組織,破壞了哪部法律的實施。
首先、從宏觀方面:正教與邪教都屬於宗教行政事務。我國法定的行政主管機關是國家宗教事務管理局,建國以後不久(一九五八年)就已經成立。根據依法行政的原則,法輪功屬於甚麼應該由該機關依法調查。但迄今為止,我們還沒有看到這個部門的相關查實資料顯示。
雖然民政部於一九九九年七月將該組織予以取締,但作為社會團體主管機關並沒有也不可能對法輪功組織是否屬於邪教組織做出認定;公安部作為治安主管機關,在其頒布的《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0]39號)中列舉了截止到二零零五年共計十四種包括中共中央與國務院共同認定和公安部自己認定的全部邪教組織,同樣沒有法輪功。況且,本來他們就有超越職權之嫌,本系無效認定!
既然沒有主管機關通過法定程序將法輪功組織認定為甚麼組織,那麼,利用它進行犯罪就因對像不存在而不可能。一審判決也沒有具體指明本案是否還存在可以並實際被被告人利用的此種組織。既然如此,那麼談何被告人利用該組織呢?
其次,微觀方面,一審沒有查明被告人如何利用邪教組織以及破壞了具體哪部法律的實施,從而造成該法(規)某個條款、某項規定無法具體實施後果和影響的有關事實。
關於利用,目前沒有法律文件對利用邪教組織的事實認定問題進行解釋,一審也沒有查明和認定被告人孫麗香如何利用這個組織。
根據客體相同的《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的規定,其實施被破壞的法律必須是具體的法律。本罪也必須執行。為傳播某種思想信仰而製作並散發相關書刊文件是否屬於破壞法律實施行為,非常值得探討。思想信仰對社會沒有危害,所以不是刑法追究的對像,除非為了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為了傳播思想信仰所實施的相關行為也不構成犯罪。被告散發宣傳品的行為就是傳播思想、認識、觀念的行為,其目的並非在於破壞哪一部法律或法規的實施。這一點非常清楚,任何人不能否認。它的目的也許是宣傳法輪功和批評共產黨。如果因此破壞了法律或法規實施,破壞了哪部法律或行政法規的實施?一審法院沒有查明,在判決書中也無法找到相關陳述。
所以,根據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法律適用原則,在既沒有經過法定程序認定的邪教組織可以利用,也沒有利用該種組織的行為事實,更沒有破壞具體哪部法律或法規的實施的行為,就武斷地認定被告人觸犯了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顯然是沒有事實依據的裁判。這種裁判根本達不到以刑罰威懾人、改造人的刑法立法目的,因為這種司法行為不具備言之有據、以理服人的最基本要求。司法行為豈容如此不嚴肅。這在某種角度上破壞了社會的和諧,在人為地樹敵製造矛盾!
辯護律師在一審判決違反罪刑法定原則,適用法律錯誤的焦點問題上據理力爭:既然沒有事實依據,沒有法律適用條件,那麼適用《刑法》第三百條就沒有根據。一審判決偏離《刑法》規定,曲解司法解釋,當然屬於適用法律錯誤。
《刑法》第三百條規定的是破壞法律法規實施的行為,而不是也不可能是信仰邪教和傳播邪教的行為。如果國家出面認定,就必然陷入政教合一的泥潭之中,無法自拔。所以,世界上沒有哪一個國家做此種勞而無功的努力,最後只能是允許人們的信仰自由。
辯護律師在辯護詞的終結部份做了推心置腹的交流:順便說一下個人淺見,如果因為批評了共產黨就認為是宣揚邪教,那就歪曲了事實。司法機關是社會矛盾和糾紛的公正裁判人,不是黨派的工具。所以,審判不能成為名不副實的走形式,從而喪失司法的公正性和權威性。否則,無論是被告本人還是社會公眾,都只能是口服心不服,最終導致社會公眾對整個司法系統的絕望,引發更大的社會危機──因為司法系統是社會矛盾的最終屏障。我國憲法規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和組織都沒有法外特權。從理論上和社會公眾的內心看,無論甚麼組織和機構都要平等地接受司法審查和裁判,法院能夠根據憲法和法律排除黨派之見,一視同仁。這是司法機關獲得人們敬畏的內在基礎和原因。
本案看起來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實際上也是一起不尋常的憲法案件,一個關涉公民信仰自由的大案。西諺有雲:對一人的不公是對所有人的威脅。請各位法官尊重公民的憲法權利,維護法律的權威,勇於承擔自己的歷史責任,無愧於自己的法律信仰和良知,做出本案被告無罪的公正判決,讓此判決經得住歷史的檢驗,社會才會向你們致敬!
然而雞西市中級法院對這樣一個敢於維護憲法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正義律師的依法請求是不屑一顧的,當然也是非常懼怕的,因為他們隱匿的都是重要的事實和無罪的證據。他們我行我素,仍然維持非法的原審判決,治罪於好人,這在當今中國是司空見慣的事情,但是在國際司法史上是令人啼笑皆非的醜聞。
匪警惡首:鮑華 | 市委書記王兆力 | 趙泰山 |
雞西市公安局 | 雞西市第一看守所 |
雞西市雞冠區檢察院 | 雞西市雞冠區法院 |
參與迫害的相關單位:黑龍江省雞西市(區號:0467、郵編:158100)
雞西市市政府:辦公地址-雞西市雞冠區紅旗路18號
雞西市市長(代市委書記)王兆力:2366337(辦)13946824682(主抓迫害法輪功)
雞西市副市長(公安局長)鮑 華:2689666(辦)13904873366(行政負責公檢法司等,親自起訴劉景祿孫麗香冤案者)
雞西市政府信訪辦公室:
市長熱線:2312345、2360942。
副主任室:2355063、2376807.秘書科:2354464,接待科:2355913。
雞西市政法委:辦公地址-雞西市雞冠區紅旗路15號
書記徐和祥:2339008、2395868(辦)2355868、2324198(宅)15326635868、13069806663(手機)
副書記楊伯盛(610頭目主抓迫害法輪功) 辦公地址:雞西市雞冠區和平北大街95號三樓
副書記陳 庚:2399177(辦)2325600(宅)13504688788
副書記龍雨洲:2354076(辦)2336777(宅)13945863076
副書記安振海:2397199(辦)2326999(宅)13945813999
副書記室:2354076、2399177、2397199。
秘書長室:2367471,
紀檢組:2351391,
政治部:2399866,
穩定辦:2330519,
綜治辦:2353887,
綜合辦:2378842,
雞西市公安局:辦公地址-雞西市雞冠區中心大街198號
局長鮑 華:2689666(辦)13904873366(同時任副市長)
政委趙玉斌:
副局長李樹波:2378288(辦)2738299(宅)13945833288
副局長王福柱:2356209(辦)2359788(宅)、13904679781
副局長盛連俊:2356597(辦)、2388177(宅)、13946883333
雞西市公安局國保支隊:
隊長張順平:2352635
雞西市公安局國保中隊隊長趙泰山:手機號:13009955888(迫害法輪功急先鋒)
雞西市公安局網絡監察支隊對劉景祿家中電腦等私人物品進行非法鑑定
鑑定人:蔣偉
監所管理科:2370389
「610」辦公室:2374309。
刑偵支隊值班室:2352045。
雞西市第一看守所
所長高延生:
辦公室2314110、2313110。
雞西市第二看守所
所長高延生:2324308,
副所長王國財:2325053。
副所長徐宏岩:2325053。
雞西市中級人民法院: 辦公地址-雞西市雞冠區201國道北側
院長 刑國威 501 2881999
副院長 孫慶祿 502 2881888
副院長 隋明科 401 2881966
副院長 趙 雲 301 2881977
副院長 李 鋒 302 2881866
副院長 董石山 402 2881877
刑一庭庭長 李 偉 415 2881848
刑一庭 孫曉媛 413 2881987
刑一庭 朱 江 411 2881849
刑一庭 王建民 409 2881850
刑一庭 齊 紅 407 2881851
刑一庭 閆廣丹 404 2881853
刑一庭 李榮傑 406 2881855
刑一庭 劉善庭
黑龍江省雞西市中級法院(參與劉景祿夫婦非法判決人員)
審判長 王建民
審判員 李榮傑
審判員 楊桂榮
書記員 王學良
雞西市雞冠區法院:辦公地址-雞西市雞冠區廣益街67號
院長王昭權 2641601(辦公室)
副院長趙福軍 2641602(辦公室) 13804880019(手機)
副院長吳大林 2641603(辦公室)13204675666(手機)主管迫害法輪功
副院長張忠義 2641604(辦公室) 13846010068(手機)
副院長王鵬舉 2641606(辦公室) 13904679000(手機)
刑庭庭長馬立平(審判長,女)2641612(辦公室)13314679790(手機)
副庭長張寶明2641635(辦公室)13836568055(手機)
唐靜傑2641636(辦公室)13945819677(手機)
王逸群2641634(辦公室)13763673877(手機)
肖洪力審判員2641638(辦公室)13766695296(手機)
雞西市雞冠區檢察院:辦公地址-雞西市雞冠區201國道北側
雞西市雞冠區檢察院:地址-雞西市雞冠區201國道北側
檢察長劉利: 2682301(辦公室)
副檢察長侯登生: 2682302、2682303、2682304(辦公室)
公訴科韓建立: 2682315(辦公室)
控申科 :2682309(辦公室)
辦公室: 2682307(辦公室)
舉報電話 2682000(辦公室)
雞西市司法局:辦公地址-雞西市雞冠區和平北大街55號
局 長:於樹明2369955辦
副局長唐雲生:(主管律師事務所)2394258辦、13945803231。
副局長關朕凱:主管勞改、勞教
律師左大偉:手機13089797877孫麗香冤案的積極迫害人之一
雞西市安全局:辦公地址-雞西市雞冠區西山路5號
局長:李振
鐘繼偉、宋文爽(音)
密山市公安局
局長室5261699
局長馮曉東8136080 5222376(辦) 13763676789
副局長室5230038 5230166 5221911
副局長王忠義5222671(辦) 13904675800
杜世軍5222349(辦) 13634676788
紀檢科5266029
政委室5222376
政工科長王華東5266021
密山市公安局國保大隊 0467--5230149 5223037
王耀光 5210737─2055(辦公室)5178676(住宅)
高鵬飛 5234399---2048(辦公室)5222087(住宅)
李剛 5234399---2059(辦公室)5229088(住宅)
高世同 5234399---2059(辦公室)5240908(住宅)
魏成祥 5234399---2099(辦公室)5218805(住宅)手機13796402323
密山市第一看守所電話 5260477 、5260714
密山市610辦頭目於曉峰 0467--5223939
法制科副科長宇海霞 0467--5283900
控告申訴科張忠江0467--5266025
密山市政法委員會
書記室孫景龍0467--5288011
副書記隋祥雲0467--5241610 5222417 5235246
防範處理×教問題辦主任於曉峰(即邪惡610) 0467--5228610、5223939、宅電: 0467--5241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