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景祿、孫麗香夫婦一九九八年修煉法輪大法後,身心受益。二零零七年五月劉景祿停止了俄羅斯十多年的生意後回國。二零零八年六月二日晚被中共不務正業的警察綁架劫持,三十多萬元的私人財物被雞西市「六一零」及密山市公安搶劫。劉夫婦被非法審訊時均遭密山市國保大隊、雞西市國保支隊多名警察刑訊逼供。
一、遭綁架是因為他們想做一個善良的好人
二零零七年五月,劉景祿從俄羅斯回國,看到中國以政府的名義對法輪功和修煉人迫害,顯得憂心忡忡。一個全家受益於法輪功的人,有心為法輪功洗清這來自最高權力者施加的不白之冤,這樣好的功法,只要誠心煉功就能迅速除掉疾患,只要潛心修心就能迅速提升道德水準,這無異於對修煉人自身、家庭和社會是有百利而無一害的事情。
劉景祿首選了向世人傳遞真相資料的重任,他們夫婦二人共同將這些重要信息做成資料再發給世人。為了讓更多的世人明白法輪功是無辜的,為了讓所有的同胞能有個美好的未來,慈悲和善念容在了他們的言語行為中。
二零零八年六月二號,劉景祿開車帶著妻子孫麗香去太平鄉發真相資料遭綁架。六月三日早,密山市國保大隊王耀光、李剛、高世同等人來到劉景祿家,惡警李剛等人先去了他家車庫,高士同等人來到劉家居室非法抄家。劉景祿的女兒問這些警察:你們憑甚麼抓我父母?他們犯了甚麼罪?真、善、忍有甚麼錯?你們自己幹了甚麼,你們自己最清楚,法輪功甚麼樣你們也知道,為了錢你們怎麼甚麼都幹?在一個尚未涉足社會的孩子面前,他們不得不低著頭無以對答。
孫麗香多年苦心經營的文化用品,被參與綁架的密山市第二派出所、密山市國保大隊、雞西市國保大隊、雞西市「六一零」警察們搶劫。四台電腦兩台打印機一台刻錄機,還有價值三十萬元的轎車和一個標有二十八萬元的存摺等,沒有法律規定的任何清單交給家屬;這些警察還把劉景祿私有房屋(樓房、平房)一一錄像。據好心人告知,兩個月前就有人一直在劉家樓下監控尾隨跟蹤。
二、講真相說真話竟遭嚴刑拷打
在第一次非法庭審時,公訴人陳述過程,審判長問孫麗香有無疑義,孫麗香沒說話,律師問孫麗香為甚麼不說話,孫麗香說:「公檢法是一家,我無話可說,我要看看他們是不是公正執法。」審判長說:「說不說是你的權利,我們肯定是公正執法的。「然後律師讓審判長對孫麗香的置疑作出解釋,公檢法是否是一家。審判長懵懵懂懂的回答說:「公檢法是三家。」然後律師對孫麗香說:「我們會嚴格監督執法的,你大膽說出實情。」孫麗香說:「既然這樣我就實話實說,他們抓我的那天晚上打了我一宿啊!在二看也挨打了。」孫麗香講述自己遭受惡警重拳猛打頭部、臉部、胳膊腿,致使孫麗香未裸露的地方大部份都是青紫色,她被折磨的渾身無力,幾次至虛脫昏厥狀態。
聽到孫麗香的冤情控訴,坐在「六一零」席位上的一位女士站起身哭著離開了法庭;又過了一會另一位「六一零」席上的一男士站起身邊走邊說:「下回再有這事給多少錢也不來了,」他也離開了法庭。
法官針對孫麗香的陳述問:「你有證人麼?」孫麗香說:「有,我回看守所後,把衣服脫了,她們都看到了我身上有傷,我記住了一個人的名字,叫×××,其他的只記住姓……審判長接過話說:「姓的那麼多,去哪核實。」律師說:「很好核實,一個號裏能有多少人?」
對孫麗香遭受刑訊逼供最有說服力的證人就是她的丈夫劉景祿,當時劉夫婦被公安警察暴毆時雖不在一個屋子裏,但是他們只是一牆之隔,互相都聽得到被毆打的聲音,孫麗香那聲聲慘叫,丈夫劉景祿聽得非常清楚;六月三日,雞西公安警察非法審訊孫麗香時說:問你話你要不說,我們就折磨你丈夫,折磨你孩子……
這時有人多次想轉移話題阻止孫麗香控訴。律師要求不要打斷當事人的話。有邪黨人員又說:這個案子很特殊,我們不能讓她隨便說,如果她要說出(法輪大法好、真善忍好),會有不好的影響。律師說,你們依法辦事,我們也必須查清事實的。
惡警對劉景祿用電警棍電擊,拿鐵扳手用力頂劉景祿的後耳跟骨縫的位置(穴位),還用礦泉水瓶子猛打劉景祿的頭,致使劉景祿疼痛難忍。他們邊打邊說:「我們打死你也沒人管,對法輪功隨便,打死你用車拉走就行了。」
三、檢察院對劉景祿、孫麗香遭刑訊逼供的調查結果
第一次非法庭審剛剛進行,公訴人對自己辦案的違法性非常清楚,加之對正義律師的依法維權的步步緊跟,他們極度的恐懼和心虛,不得不針對當事人說「辦案」機關有刑訊逼供問題,要休庭調查。一小時後法庭草草宣布休庭。
雞冠區法院非法編造的(2009)雞冠刑初字第三十四號判決書中,第七頁第十二款證據上寫到:「公安機關出具的情況說明、被拘留人員入所體檢表、孫麗香在雞西市中醫院就診的醫療手冊,證實公安機關對孫麗香、劉景祿進行審訊過程中,沒有打罵體罰情況,孫麗香、劉景祿入監時身體無外傷及孫麗香入監後到雞西市中醫院就診時身體無外傷」。
第七頁第十三款證據上寫到:「雞西市檢察院對公安機關辦案人員趙太山、姜雲鵬、閆興斌的核查材料,證實公安機關辦案人員對被告人孫麗香、劉景祿的審訊過程,均是依法進行,無打罵體罰及引供、誘供等行為」。那麼事實果真如此嗎?
在這份不倫不類的非法判決書中,不能不讓人有如下置疑:
1、第二次開庭,雞西市雞冠區檢察院,對(2008)雞冠刑初字第一百七十四號,雞西市雞冠區法院按撤訴處理決定書的意見沒做任何解釋和說明,就是說,雞冠區法院於二零零八年上次休庭是因為雞冠區檢察院對孫麗香指稱雞西市公安局有刑訊逼供的違法犯罪行為。而一個月後雞冠區法院因雞冠區檢察院沒有在法定期限內進行補充偵察和糾正,一個半月後的二零零八年一月十二號違反法定程序再次要求雞冠區法院非法審理此案,雞冠區檢察院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二款關於「法庭宣布延期審理後,人民檢察院在補充偵察的期限內沒有提請人民法院恢復法庭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按人民檢察院撤訴處理」的規定。對此檢察院未作任何解釋;
2、雞西市雞冠區檢察院在二零零九年一月十四日雞冠區法院非法庭審中避重就輕,混淆是非,沒有把如何調查刑訊逼供這樣一個涉及到關係到對當事人冤判的重要事實作為本來就是非法庭審的一個重要證據來敘述,而是用了大量的篇幅羅列了十三個證據內容,在最後的兩項「證據」中列舉了根本站不住腳的「證據」。
請看這些「證據」的出處:一是公安機關自己出具的情況說明,二是檢察院對施暴者核查材料說明自己說的沒有打、沒有罵、沒有體罰、沒有引供誘供的不法行為。作為一個執法人來講真的不懂得如何採證?我們置疑證據中為甚麼沒有劉景祿夫婦自己被如何刑訊逼供的詳細說明?為甚麼沒有兩位修煉人被非法關押看守所的錄像證據?為甚麼沒有所關押監室其他人員的證言?施暴者給施暴者自己作證,是有法律依據還是有哪個上級的指令?這不是明擺著的偽證嗎?!
3、在檢察院調查的一個多月的時間裏,劉景祿和孫麗香都聘請的律師,按一般的常識律師是當事人的依法辯護人,是合法權益人的代理人,這樣一起冤案,又跟隨著執法者的犯罪行為,恰恰四律師沒有一個被通知參加跟蹤調查。
這樣的調查怎麼成其為證據?這樣的調查怎麼能服眾呢?這到底是哪家的法律?這樣做目的究竟是甚麼呢?
4、被拘留人員入所體檢表、孫麗香在雞西市中醫院就診的醫療手冊均為造假所為,醫療手冊是在孫麗香身體上的傷痕消失後所做,而孫麗香六月三號當晚到看守所時是穿著拖鞋、被打的一直佝僂著腰、雙手捂在腹部、聲音微弱、頭抬不起來,這是看守所的警察和孫麗香所在監室二十多人有目共睹的事實,為甚麼沒有人對警察暴毆後造成的慘狀加以解釋?
5、劉景祿在遭受刑訊逼供的時候,趙太山、姜雲鵬、閆興斌說:「我們打死你也沒人管,對法輪功隨便,打死你用車拉走就行了。」和對孫麗香說的:「問你話你要不說我們就折磨你丈夫,折磨你孩子……」為甚麼沒有調查結果,為甚麼沒有調查恐嚇他們的那幾個警察是誰?還有那個鐵扳手、他們身上的傷和那麼多的目擊者……
四、對雞西公安刑訊逼供的粗略調查
二零零八年六月三日,劉景祿孫麗香由密山市被劫持到雞西市公安局國保支隊,對劉夫婦刑訊逼供長達十多個小時,他們夫婦被用電棍電擊、用鐵扳手用力頂劉耳後的穴位、用礦泉水瓶猛打劉景祿的頭部等處。
孫麗香是六月三號晚上八點左右到看守所的,監室裏見到她的人都猜測一定是被警察打了。她雙手捂著腹部,彎著腰,穿一雙拖鞋進來的,那天夜裏有人起來不注意碰到她,她就不由自主地痛苦呻吟著。
第二天同一監室的十七八個人都看到孫麗香的胳膊上全是青的,經詢問證實是警察打的,他們用電棍電、拳打腳踢,用拳頭猛打頭部,邊打邊恐嚇。
那些警察狠命打孫麗香,是為了讓她說出他們想得到的東西,孫被打的暈頭轉向,就是不配合惡警的要求,那些警察就按住孫的胳膊和手,強行在他們編造的材料上按上了孫的手印。後來他們把按好手印的「供詞」拿給孫麗香看,處於昏厥狀態中的她不知那個手印是怎麼按上去的,擺在她面前的「供詞」,警察在上面寫的字孫麗香都不認識。
七八天以後,孫麗香又被雞西國保警察找出去,她不寫東西,也不在他們寫好的東西上簽字,並且說自己無罪,警察就又打她。孫麗香回來時,同一監室的人都看到孫麗香還在流著眼淚。她舊傷痕未去又填新傷,胳膊和腿上的傷幾天就變成黑顏色的了。這種狀況持續很長時間,一直到第一次非法開庭前才漸漸的消失。
孫麗香剛到看守所的時候身體很結實,經過一次次的折磨她越來越瘦,渾身沒有力氣,說話時聲音微弱,坐久了都坐不住。獄警說,沒見過這麼瘦的人。
關於孫麗香遭受刑訊逼供所導致身體上的傷痕,第二看守所看到孫麗香身上的傷勢、精神狀況很不好,和她弱不禁風的樣子,對其已經作了錄像、還到醫院給孫拍了片子、大概是備以後用。監室裏有多人願意在適當的時候出來為孫麗香遭受的身心迫害作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