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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慶監獄、司法局勾結 阻止家人探視李洪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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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零九年四月十五日】我是李洪奎的妻子,一個極高危組病人。我自二零零九年二月二十五日聽說我丈夫李洪奎被大慶監獄的三個幹警在五天內九次毒打後,和兒子多次去大慶監獄、大慶司法局,要求會見李洪奎,並處理打人事件。然而,至今一個多月過去了,大慶監獄以種種無賴藉口拒絕家屬探視李洪奎。以下是我遭受到大慶監獄、大慶司法局的推諉、抵賴等過程。

大慶司法局公然推諉、抵賴

二零零九年三月二日,我向黑龍江省司法廳信訪辦領導反映大慶監獄幹警手持警棍,五天九次毆打我丈夫的情況,省司法廳信訪辦領導給我開了一份轉辦單,讓我去找大慶市司法局,並十五日內給予書面答覆。

二零零九年三月四日,我和兒子到大慶,向監所管理科科長李某遞交了黑龍江省司法廳的轉辦單及我控訴大慶監獄幹警毆打在押人員的控訴材料。期間我們多次去大慶司法局詢問調查處理情況,接待人一直是大慶司法局辦公室主任黃一凡,黃一凡一直說:「正在調查中,等結果出來後我給你打電話反饋,你就不用過來了。」我等到了規定的十五日後,仍然沒有黃一凡的答覆,我開始給大慶司法局掛電話,沒有結果。

二零零九年三月三十日,我和兒子只好再次到大慶司法局,黃一凡告訴我們:「司法局已經調查完了,我以黨性擔保,李洪奎身體沒有任何傷痕。」我提出「幹警打人的事情有沒有?」黃一凡說:「只是強行制止 ,今後也不排除使用警棍。」我立刻驚訝的問:「還要使用警棍打?」黃一凡說:「當然是有規定的。」我問黃一凡:「大慶司法局應該十五日內給我的答覆呢?」黃一凡說:「不給!如果你要的話,可以去省司法廳去要,一週內我們轉給省司法廳。」

依據《司法行政機關信訪工作辦法》第三條第四款和黑龍江省司法廳轉辦單第一條之規定「承辦人應在十五日內提出處理意見。」大慶司法局本應在二零零九年三月十八日作出的答覆,結果在超期十二天後的三月三十日仍然沒有給答覆,並將我們像球一樣踢到省司法廳。

二零零九年四月一日,我和兒子到省司法廳,司法廳說大慶司法局必須給我們開介紹信,否則省司法廳不受理。無奈我又給大慶司法局黃一凡掛電話,黃一凡問我:「你想做甚麼?」我說:「監獄法規定家屬可以會見在押人員;還有就是要保證我丈夫的生命安全和妥善處理打人事件。」黃一凡說:「會見必須去當地派出所開證明,證實家屬不煉法輪功,才讓會見。」我說:「監獄法裏沒有這樣的規定,現在是依法辦事,依法執政。是哪部法律規定的會見必須開證明?」黃一凡說:「是六一零有文件規定。」我問:「能讓我看看文件嗎」?黃一凡說:「不行」。黃一凡最後同意讓我兒子去大慶司法局取回《答覆意見》。

監獄招認「打了」 司法局還想圓謊

大慶司法局羅列了李洪奎的罪名:不穿囚服、不起床、不出操。而大慶監獄程大隊長所羅列的罪名則是另一個截然不同版本,程大隊長所羅列的罪名是:「李洪奎衝擊監獄大門、衝擊隊列、在監獄裏要當頭、暴力抗法」。在這裏大慶司法局將大慶監獄三名幹警,手持警棍五天九次毒打李洪奎,美化成「將其架出參加出操等集體活動」。他們說「經調查同監犯人,均證實幹警沒有毆打李洪奎。」

我不禁要問:「大慶司法局,你們為甚麼隻字不提最關鍵的李洪奎的調查證言,有沒有挨打、是誰用警棍打他的、五天裏挨了幾次打?他本人是最清楚的。還有你們為甚麼隻字不提與李洪奎同時挨打的另外三名在押人員:翟志濱、劉貴福、李超,也飽嘗了三名幹警的警棍,你們為甚麼隻字不提他們的證言,他們是最有發言權的!大慶司法局說:「幹警沒有打李洪奎」,那麼請聽大慶監獄四大隊大隊長程軍昌是怎樣說的!

程軍昌說:「打了活該!打死了你還得(錢)了,給你十萬二十萬,你還掙了!」

不知道大慶監獄是否有過這樣的先例?打死一人給個十萬、二十萬輕鬆了事?!大慶監獄如此草菅人命!試問有哪個妻子願意用丈夫的生命去換金錢?生命是無價的,不能用金錢去換算的!

極擔憂李洪奎的安危

司法局在這裏說:「李洪奎屬嚴管犯人,不准家屬探視」。其實不讓家屬探視是為了便於他們毆打、體罰在押人員,不讓家屬知道。

我是一個二級極高危組的病人,需要人護理,三年來,我兒子大學本科畢業,為了照顧我不能應聘工作,我盼望丈夫回來照顧我,讓我兒子去參加工作,我擔心他們將我丈夫打殘疾了,回來後,是他照顧我,還是我照顧他?如果將他打死了,我的殘生將靠誰?不想再給兒子增加負擔了。所以,我每天都在擔憂我丈夫的安危。

大慶監獄一直在侵犯家屬的探視權利

大慶司法局提出:家屬見李洪奎必須「提供當地公安機關的合法證明,」監獄才可以安排家屬會面。對大慶司法局的這個答覆意見我當即表示抗議,這是侵權行為,大慶監獄一年多來一直在侵犯我們的探視權利,如果按照他們的規定,在未來的三年半中我們家屬將不得會見李洪奎。

連在押的刑事犯人都可以隨便的會見、團聚餐;不用任何審批手續,然而,我丈夫只是因為個人信仰,因為要做個好人,從一個黑龍江郵電系統省勞動模範、多次受到郵電部、省、市郵電系統的嘉獎,如今卻變成了階下囚,還要被監獄幹警毆打、體罰、被迫絕食。這還不算,就連最起碼的會見權利也被剝奪了。以前大約四次的會見都要經過獄長和另外三位獄領導的審批才能見到我丈夫,已經是很刁難了,這次大慶司法局讓「提供當地公安機關的合法證明」,更加刁難。黃一凡說「這是『六一零』文件規定的」。為甚麼不讓我看文件?而且,這個「六一零」的文件難道是國家法律嗎?一個執法單位是服從「六一零」的文件還是服從國家法律?

關於「提供當地公安機關的合法證明」一事,我家當地的公安機關經請示,則認為「提供當地公安機關的合法證明」屬非法要求,因此而拒絕提供。

現家屬要求: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四十八條規定,要求會見我丈夫李洪奎。
2、以事實為依據,調查李洪奎被幹警毆打情況,並妥善處理。
3、必須保證今後不再發生此類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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