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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三位退休職工被綁架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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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零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一、昆明市政府退休職工李祖英被綁架

2009年2月13日下午3點,李祖英在昆明市西山區馬街發真相資料,被西山區國保大隊便衣溫永翔綁架,從2月13日下午3點到當夜12點一直在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馬街派出所非法盤問,並於當晚被非法抄家,被搜走了《九評》、《明慧週刊》、真相光碟和真相幣。2009年2月13日深夜12點被非法拘留送至昆明市西山區看守所,作案警察是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國保大隊錢紅生、溫永翔。

李祖英,女,1941年8月28日出生,昆明市政府退休職工。先後四次被非法綁架。2005年兩次發真相資料被便衣綁架,均於當日正念闖出。2007年11月20日在昆明市西山區馬街發真相資料再次被綁架,並非法拘留30天。

二、昆明鋼鐵總公司龍山礦區病退職工張良被綁架勞教

2009年1月1日下午4點多,張良在昆明市西山區馬街建材市場發資料,被西山區國保大隊一名姓邱的便衣綁架到西山區馬街派出所,並被用手銬反手吊銬在鐵門上。直到第二天中午11點,在家屬找到姓邱的警察強烈要求下才打開手銬。當時張良的雙手及手腕已腫得很嚴重。

1月3日半夜2點多張良被非法送到昆明市西山區看守所,非法關押到2月4日由西山區國保大隊將張良非法送到雲南省第二勞教所,非法勞教兩年。

張良,男,1953年出生,繫昆明鋼鐵總公司龍山礦區病退職工。先後兩次被非法勞教。2005年9月28日在昆明市西山區馬街發真相資料被不明真相的人舉報並被非法勞教兩年零一個月,非法關押在雲南省第二勞教所第四大隊,到2007年10月23日釋放。在勞教所裏遭受殘酷迫害,大冬天張良煉功被包夾犯人從頭到腳澆冷水;胸口被警察踩踏,導致胸骨突出;腳趾被迫害骨折;頸椎被警察打傷。

三、昆明退休職工羅泰友被綁架

昆明大法弟子羅泰友,男,是雲南省門窗工程公司退休職工,2009年2月12日下午在昆明市西山區螺螄灣批發市場發真相資料,被不明真相的人舉報,當晚被西山區國保大隊非法抄家,羅泰友的老伴被到家裏來抄家的警察嚇得神志不清,現在屎尿都要人伺候。

羅泰友老人被非法抄家綁架後,被非法關押在昆明市西山區看守所至今。羅泰友老人幾年來一直遭到不法人員們的騷擾、關押等迫害,下面是老人2004年6月寫的申訴。

申 訴

官渡區人民檢察院:

我叫羅泰友,男,是雲南省門窗工程公司的一名退休職工,從1996年開始修煉法輪功,以前被別人說成是「一隻腳在火化場」只有半條命的人,在大法中得到了新生。修煉後我身體恢復健康,八年多沒進過一次醫院,沒吃過一片藥,為國家節約了多少醫藥費啊。通過幾年來不斷的按照真善忍的要求做一個好人,雖然我們只靠幾百塊的退休工資維持生活,一家五口人日子還過得去。

自1999年7.20以來,一場以謊言構築的鎮壓法輪功的運動給我帶來了極大的傷害,摧毀了我原本平靜的家庭。

1、 1999年8月份,單位領導、馬村派出所多次找我逼我表態不煉法輪功,我對他們說:「信仰真善忍做個好人有甚麼錯?」他們說:「如果你再煉就扣發你的退休工資!」我不相信,在今天這樣一個講法制、重道德的社會裏,我的政府害怕老百姓做好人,我的領導竟然以扣發工資為要挾,硬是要逼迫我放棄我的信仰。這不僅嚴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權益,使用的手段也是極其卑劣的。

2、 在我一直不放棄煉法輪功的情況下,單位人保組的古海珍於1999年9月的一天將我送到關上公安分局,以擾亂社會秩序為由,送關上看守所關押。在整個過程中,他們沒有出示任何法律文書,為此,我以絕食強烈抗議他們這種非法拘禁,非法剝奪我人身自由的行為。連續絕食五天後,他們怕我死在看守所,脫不了幹繫,不得已又將我放回來。

3、 2000年6月25日,我和一些法輪功學員到昆明市西山森林公園煉功學法,被公安抓捕。當時公安還讓我舉著李洪志老師的《轉法輪》拍照,公安還錄了相。之後把我拉到馬村派出所關了一天。26日放回家,27日官渡公安分局將我送到了昆明市第一看守所關押了一個月零三天。回到家一個月零一天後,馬村派出所又將我抓到關上看守所,第二天送雲南省第二勞教所勞教三年。勞動教養決定書中這樣寫著:「現查明羅泰友犯有下列違法犯罪事實:羅泰友因參與×教活動經多次教育仍不改惡習,並於2000年6月25日組織參與到昆明市西山森林公園法輪功非法聚會,被公安人員現行抓獲。」天地良心啊,我羅泰友60多歲的人了,按照真善忍做一個好人,這是惡習嗎?羅列的罪名使我不能容忍,人世間還有沒有個公理?唐朝有個狄仁傑,是個清官,宋朝有個包青天,而如今,我到哪裏去喊冤?

4、 2001年4月27日,我被所外執行送回家。我到馬村派出所申請落戶,他們叫我寫一份不煉法輪功的保證才給我落戶。我對他們說:「戶口可以不落,但法輪功不能不煉!就這樣,我這個工作了40多年的退休工人現在成了個沒有戶口的人了。

以下是我的請求:

1、 信仰自由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合法權利,任何人無權干涉我的信仰。看守所非法拘禁限制我的人身自由,勞教所以莫須有的罪名對我非法勞教,對以上行為,我要求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並依法賠償。

2、 我要求儘快給我辦理落戶手續。

3、 此申訴將送往雲南省門窗工程公司、單位人保組、馬村派出所、關上公安分局、關上看守所、官渡公安分局、昆明市第二看守所、雲南省第二勞教所。

申訴人:羅泰友
200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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