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九年,江澤民一手挑起了針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運動,在中國大陸對修煉真善忍的法輪功群眾施行「從名譽上搞臭、從經濟上搞垮、從肉體上消滅」「打死白打、打死算自殺」等滅絕政策,導致十年來眾多法輪功學員遭酷刑、失蹤、被活摘器官、被用其它方式迫害致死等。據悉,與江澤民同案的羅幹、薄熙來、賈慶林和吳官正等四名中共高官皆為江澤民的死黨,對這場迫害的發生、推行和延續,有著不可逃脫的罪責。
對於法庭的裁定,被告有四至六週的時間回應。屆時,被告若進入任何一個與西班牙有簽訂引渡條款的國家,西班牙可依法將被告引渡到西班牙國內。這項裁決是根據「普遍管轄原則」(Universal Jurisdiction);無論被告是在何處犯罪,本原則允許各國法院審理群體滅絕罪及反人類罪的被告。
在歷經兩年詳細的搜證調查後,西班牙國家法庭法官依斯馬爾•莫雷諾(Ismael Moreno)在上週通知「人權法律協會」(Human Rights Law Foundation,HRLF)律師卡洛斯•伊格雷西雅斯(Carlos Iglesias),法庭同意向在中國大陸的五個被告遞送調查信,信中就每個被告介入迫害法輪功的情況提問。法庭對原告有利的結論是基於人權法律協會的律師卡洛斯•伊格雷西雅斯(Carlos Iglesias)及協會其他成員提交的文件而做出的。
伊格雷西雅斯律師表示:「西班牙法官所做出的一項歷史性的判決,意味著這些犯下如此殘忍罪行的中共頭目,越來越走近對他們的公正裁決。犯下群體滅絕罪與酷刑罪的人,不只是對中國社會,而且是對整個國際社會上犯罪。西班牙正在成為捍衛人權及普世正義的先鋒。」
本案被告有前中共黨魁江澤民,眾所周知他在一九九九年一手挑起對法輪功修煉團體進行的「根除」式迫害。被告羅幹是「六一零」辦公室的頭目。「六一零」是一九九九年專門為迫害法輪功而設立的特別組織,是一個全國範圍的執行秘密警察任務、推行和實施這場血腥迫害的機構,其行為凌駕於法律之上。中國許多律師把「六一零」與當年的納粹蓋世太保相比。
另外三名被告分別為:薄熙來,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現任重慶市委書記、前商務部長、前遼寧省省長;賈慶林,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共全國政協主席、前北京市委書記;吳官正,中共中央前政治局常委,中共中央前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前山東省委書記。此三人分別在遼寧、北京和山東省,利用職權大肆迫害法輪功學員,而被西班牙國家法庭起訴。
在普力策獎的獲得者,《華爾街日報》駐北京記者張彥(Ian Johnson)的文章中,記載了吳官正如何對其下級強征罰款,如果他們不積極迫害法輪功、帶頭實施酷刑甚至導致死亡。
「人權法律協會」律師伊格雷西雅斯表示,西班牙國家法庭法官依斯馬爾•莫雷諾,是依照十五名法輪功學員的書寫證詞,以及七人的親口證詞所做出的裁定。這些證人,部份是曾在中國勞教所遭受虐待的被害人,有些則是遭到虐待致死的受害者親屬。莫雷諾法官還參考「國際特赦組織」(Amnesty International)、「人權觀察」(Human Rights Watch)協會,以及聯合國的「人權委員會」(U.N. Human. Rights Commission)等國際團體所做的調查報告,做出了這一項突破西班牙法庭歷史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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