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城六中教師朱玉梅、交界鎮居民王坤於2008年7月29日在阿城交界鎮發大法真相資料,被交界鎮派出所警察李洪德等警員綁架,非法關押至今。王坤被非法關押在阿城第一看守所。朱玉梅被非法關押在哈爾濱第三看守所(鴨子圈),這是朱玉梅第四次被非法關押迫害。
朱玉梅在陳述中說:我們發真相資料是為了向人們講清法輪大法被迫害真相,是在告訴人們一個天理:在世風日下、道德敗壞的當今社會,各種天災人禍不斷發生,人們相信法輪大法好就會擁有美好的未來,因為法輪大法「真、善、忍」是天理。
朱玉梅指出,當天的資料是自己發的,但發資料無罪。自己發真相資料是在救人,是在幫助人們遠離災禍。自己的行為沒有危害社會,也沒有危害他人,相反是為了他人好。
朱玉梅說:修煉法輪大法是個人信仰,是在按法輪大法的法理標準做好人,這沒有錯,中共把修煉法輪功、發大法真相資料的法輪功學員定為犯罪是非法的,而且法輪大法在全世界洪傳,全世界有八十多個國家無數的人在煉法輪功,難道全世界修煉法輪大法的這些人都是在犯罪嗎?
朱玉梅的自我陳述中展現出了大法修煉者的慈悲善良。
韓志廣律師引用憲法及刑法條款,一一駁斥了阿城的法院非法庭審及阿城檢察院的起訴,證明法輪功學員朱玉梅無罪,進行了有理有力的辯護。以下是韓志廣律師辯護要點:
本辯護人接受委託以後,儘管時間十分倉促,但仍然依法查閱了卷宗,會見了被告,仔細研讀了哈爾濱市阿城區人民檢察院對朱玉梅的起訴書,又經過庭審調查,對案情有了更加充份的了解,並不得不得出這樣的結論:朱玉梅是無罪的,讓其站在今天的法庭上實屬錯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對其宣告無罪。
本辯護人所稱的「法律」為狹義的法律,是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通過的基本法律,它同「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中的「法」屬於同一個邏輯層面,並無任何的不同。
作為刑法典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取締×教組織,防範和懲治×教活動的決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運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和《二》均沒有把法輪功定為×教組織。
作為國家的最高公共安全的治安保衛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在2000年以公通字(2000)39號文下達了《關於認定和取締×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該通知宣布了十四種宗教為×教,但沒有法輪功組織。
眾所周知,全國法輪功修煉者比上列14種×教的人數總和還要多,如果再加上國際上的修煉者,其人數更為可觀。並且在國際上所造成的影響也遠非上面14種×教所能比擬的,但卻沒有被認定為×教,這是為甚麼?難道是公安部工作中的失誤嗎?顯然有些荒唐可笑。並且2000年已經是法輪功在中國大陸被打壓的第二個年頭,其活動在中國大陸非但沒有停止,反而已經國際化,但卻沒有被認定為×教。
將所有參與法輪功活動的人認定為組織和利用×教組織都缺乏法定的依據。根據我國刑法「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的原則,將朱玉梅依照刑法第300條定罪量刑毫無法律依據。依法應當宣告其無罪。
具體理由一:朱玉梅不具備利用×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的主觀構成要件,她是一名人民教師,而且是一名表現相當優秀的教師,哈爾濱市阿城區第六中學於2008年9月24日出具的「證明」,可以看出朱玉梅表現突出,完全符合當代社會精神文明的道德規範,她在思想境界、個人品行中根本不具有任何的惡行。她如果不是善良之人,絕不可能在單位贏得那樣的好評。她在1996年元月份開始修煉法輪功,同眾多修煉者不同的是:她既不是為了強身,也不是為了健體。而是被其中有益的教義和理論所吸引,如人間的真和善等。
朱玉梅修煉法輪功是為了淨化思想,做好人。而事實上她也確確實實成為了單位公認的好人,也成為了丈夫承認的好妻子。朱玉梅修煉的行為是出於對某種世界觀的信仰和追求,是思想和精神層面的事物,而這顯然是無罪的。
憲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這是中國法律體系中對宗教信仰自由所做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保護,因為《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其它法律產生的根據,所有侵犯信仰自由的法律都是違憲的,都會依據我國《立法法》而當然無效。既然憲法保障信仰自由,所以朱玉梅追求自己的信仰和人生理念也同樣是無罪的,更同犯罪毫無關聯。
具體理由二:朱玉梅在客觀上也沒有對國家法律的實施造成任何破壞,也同樣不具備犯罪的客觀要件。……
綜上所述,韓志廣律師認為: 朱玉梅站在今天的被告席上實屬個別執法者對法律的理解錯誤和對自身權力的濫用。因為朱玉梅的行為無論從法律上還是事實情節上都與犯罪無關。因此,本辯護人真誠的希望人民法院對朱玉梅宣告無罪,讓其早日返回家園,重登講台,對我們的下一代做出應有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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