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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辦學習班」是非法關押、強制洗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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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零八年八月三日】2008年7月26日,河北省雄縣610、公安國保隊、城關派出所綁架了身為人民教師的法輪功學員楊大引,並直接送至保定洗腦班關押迫害。自迫害法輪功以來,雄縣610與雄縣公安相勾結,網羅各行政機關單位內閒散沒正事幹,又想往上爬的不明法輪功真相的人員多次開辦所謂「學習班」(下稱「洗腦班」),非法限制法輪功學員的人身自由、強制洗腦、勒索法輪功學員家屬的錢財,甚至對女學員有非禮的流氓行為。

一、「洗腦班」的非法性

我國憲法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刑事訴訟法》第92條第2款規定、傳喚、拘傳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將法輪功學員強行帶到所謂的「學習班」進行所謂「全封閉管理」。長達數天,甚至數月,這種變相拘禁學員的行為,是限制剝奪人身自由,實則是私設公堂的嚴重非法拘禁行為。嚴重侵犯了公民權利,嚴重擾亂了社會安定,踐踏了法律的尊嚴。

法輪功要求學員按照「真、善、忍」做一個好人,提高自己的思想境界,對任何社會、任何國家都是百利無一害。中共江澤民在1999年10月25日接受法國記者採訪時說「法輪功就是×教」的說法,第二天,《人民日報》便發表了題為「法輪功就是×教」的社論,這是故意誹謗,是凌駕於法律之上的犯罪行為。

二、雄縣歷次洗腦班的邪惡和流氓性

二零零一年五月,610主任李成群剛剛上任不久,就從各行政機關單位抽調閒散人員舉辦了第一期洗腦班---葛各莊洗腦班。王三河是此邪惡洗腦班的頭目,成員有趙七學、張××、王保國等人。在那次洗腦班上一次就綁架了三十餘名法輪功學員,他們用各種手段毆打、威逼學員寫不修煉的保證。其中有兩名學員絕食抗議迫害,九天時,李下達命令,把這兩名學員拉到縣醫院強行輸液。他們跟學員家屬說,輸的是葡萄糖補養身體的。可是一名學員輸上液後,頓時感覺頭腦脹的很大,渾身無力,遂在家屬的配合下拔掉輸液管才無事。

另一名法輪功學員被他們用板子壓在胳膊、兩腿上,強行輸上液後,感到頭腦昏昏沉沉,全身感覺像螞蟻鑽一樣難受,全身骨頭酸軟無力,想坐都沒有力量。見學員昏迷無力,洗腦班的人都撤出了病房,只留一人看守。此人四十多歲,三角眼,穿短袖紅、白、黑道相間的貼身汗衫。在此學員昏沉中感覺有一隻手正伸進了她的內褲,此時樓道裏傳來走路說話聲,那隻手極快的、迅速的抽了出來。可想而知,如果不是及時來人,此人會幹些甚麼。雖然學員不知此人叫甚麼,但是如果現在看到他都能認出來。打手趙七學,已五十多歲,流氓惡性不改,對女學員污言穢語,公然叫囂要與女學員睡一個床上。

當時這些被關押的學員中除三位大法弟子絕食、絕水9天後放了,一位老年學員由家人出錢保出外,其餘的大法學員被非法關押兩月有餘,罰款後才放回家。

二零零一年秋季,610下令又綁架了數名學員,非法關押在洗腦班。一日晚上,王三河突然休克不省人事很長時間,當時連守著他的姘頭都急的直哭。而且,在王三河辦洗腦班期間,多次遭惡報。

在這次洗腦班上擔任副主任的張青口的王保國當年四十多歲,在洗腦班上多次毆打大法弟子,有大法學員家屬送去食物看望大法弟子,他不許收,讓吃洗腦班的飯,每天飯費六十元。他曾是軍人,擅長書法,洗腦班上詆毀大法的標語由他書寫。洗腦班解體後,在二零零四年四月份突發腦溢血,成植物人,挺大的個子身體極度萎縮,在極度痛苦中死去。

在二零零二年三月,在610的組織下,又舉辦了一期葛各莊洗腦班。當時主要成員有:邢××、馮××、沈××、趙七學、張國立、王××、謝玉華(女)、張××、趙××等。這幫人更是流氓成性:毆打堅定修煉的法輪功學員,逼迫學員罵師父罵大法;敲詐勒索學員家屬;扒光女學員的衣服毆打謾罵;用鉗子夾婦女乳頭;用電棍電;用膠皮棍子抽打學員致使臀部腰部一片黑紫色。連續抽打嘴巴致使臉部青腫牙齦出血;拳打腳踢多次把學員打昏死過去再用涼水潑過;用香煙燒腳面;腳不沾地吊在大門上數小時;把條帚棍放在地上強迫學員跪在上面,再用腳使勁踩背使兩膝蓋疼痛難忍。更令人不能容忍的是,他們其中的邢××、張××、王××多次對未婚的女學員實施性騷擾,口出污言穢語,甚至口出狂言:我即使強姦了你,你也告不了。此學員被逼寫了「三書」,可是他們並不釋放她,致使此學員都產生了輕生的念頭,這位學員被關押兩個半月後才獲自由。

在二零零二年十月十九日,十六大期間。李成群又下令瘋狂綁架了數名大法學員到洗腦班。還花了幾千元錢,把三名學員強行綁架到涿州洗腦班。當時其中一名學員拒不轉化,絕食抗議十九天,生命垂危。

二零零三年,非典剛一過,610李成群再次組織洗腦班,他把洗腦班挪至我縣大陰村靶場,把窗戶都用鐵皮封上,以掩蓋罪惡。二零零三年九月十五日左右晚間,縣六一零組織、縣政保科把一對修大法的夫婦抓至雄縣洗腦班,留下五個孩子無人照看,正值秋收時節莊稼無人收割。二零零三年十月韓俊苗輾轉了三個勞教所,經歷了幾乎所有的酷刑折磨,身體受到了嚴重的摧殘,終於解教。可是李成群仍不放過她,把她直接關到雄縣洗腦班。李指使邪惡的打手對其再次進行肉體折磨、迫害,強行剝奪睡眠、強行灌食。四十多天後,他們沒能達到讓其轉化的目的,李還不罷休,又把韓俊苗強行送到保定洗腦班,在那裏韓俊苗又經歷了一個多月的殘酷折磨後才得回家。

二零零四年九月二十四日,李下達命令瘋狂強行綁架二十多位在家的法輪功學員。其中三名學員被非法勞教,其他學員被關進大陰靶場洗腦班。因一位學員與母親去了北京,就把此學員的妻子、妹妹、姐夫相繼綁架並抄家,並揚言還要抓他的妹夫、姐姐和兒子,致使這一家人,關的關、躲的躲,三個家庭一時間只剩下老的老,小的小勉強度日。李成群天天到洗腦班巡視,對一些和他們講理的學員,帶到別處毆打。

李還對一女學員無故辱罵,其髒話連其他看管人員都覺得不堪入耳。他逼迫學員放棄信仰「真善忍」,如不放棄信仰,便以勞教相威脅,後來他將六名不願放棄信仰的學員相繼轉移到保定洗腦班繼續迫害。在保定洗腦班不法人員對其中的兩名女學員剝奪睡眠幾十個小時,輪流看管,辱罵學員更是家常便飯。甚至於對女學員有不尊重行為,使跟隨學員的「幫教」(各鄉鎮跟去的人)都看不過去。他們把每人關在一間僅五平方米左右的小屋裏,除上廁所,每天鎖在小屋裏,給學員的精神上造成了嚴重的迫害。而且李派人再次強行綁架韓俊苗,並把她直接送到保定勞教所,因俊苗的身體虛弱,勞教所不收。李只好把俊苗接回,但仍不放人,直接關到雄縣洗腦班繼續迫害。

當時俊苗被他們折騰得已不能進食,一吃就嘔吐。幾天後,俊苗九十多歲的老母親聽說後,拿東西去看望俊苗。看到女兒虛弱的樣子,可憐的老母親心疼得受不了,不斷央求惡人放了女兒。可是惡人們卻無動於衷。急得老人家不知如何是好,最後將自己兜裏僅有的三百元生活費掏給了管教張國立,惡人們才出於怕擔責任的心(因俊苗身體已非常虛弱),勉強放人。此後對韓俊苗一次一次的無休止的騷擾迫害,使俊苗一家根本無法正常生活,更使韓俊苗無法正常修煉,身心承受著巨大的壓力,致使她的身體健康狀況時好時壞,終於在二零零五年五月六日凌晨含冤去世,終年五十三歲。

二零零四年十月二十一日,韓莊村的法輪功學員閆海波總算結束了地獄般的勞教生活,獲釋回家。可剛剛被釋放回家後的第六天,又被無故綁架到雄縣洗腦班繼續迫害,被非法關押六天,強迫寫「保證書」後才放回。在如此恐怖高壓下,海波的精神一蹶不振,不能正常學法、煉功,幾乎放棄了修煉,此後他經常四肢無力,臉色發黃、發虛。後因患腎衰竭、腦水腫、眼底出血,已無法醫治,於二零零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含冤去世,終年僅三十三歲。

三、洗腦班的組織者與成員看管關押法輪功學員完全是私設公堂的違法行為

每次洗腦班的成員多是非正式幹警的聯防人員和各行政機關單位的閒散工作人員,根本沒有關押、看管人的權利,包括610在內完全是知法犯法的私設公堂、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違法犯罪行為。也許在當今以權代法的中共統治的社會裏,這些人可以暫時逍遙法外,可是就在中共的法律裏也找不到一條有效條文可以為這些人撐腰。而且法律規定作為國家公務員,有權拒絕不在自己職責範圍內的命令與錯誤的命令,所以以上面的命令為藉口為自己開脫是無意義的。上面一個勁的下迫害命令,卻不給法律依據,這事不覺的蹊蹺嗎?事實上中共已經埋下危急時刻洗脫自己的伏筆,到那時直接執行迫害的人將是第一批替罪羊。

目前那些迫害大法的首惡已被告上國際法庭,正在面臨審判。一群無權無勢的老百姓,把中共高官告上國際法庭,而且部份已判有罪,可想而知在這期間,江澤民等人會使盡渾身解數取消官司,可卻無能為力,這說明甚麼?說明它們真正是犯下了群體滅絕罪、反人類罪、酷刑罪等。而這些洗腦班的成員只為眼前利益就充當幫兇,無論是在現行法律還是將來的法制健全的社會都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希望這些人能正視自己的危險處境,不要再充當中共的暴力工具,停止迫害法輪功,才是對你們生命最好的。

附:《刑法》條例:

第238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按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245條: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第247條: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條、第232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251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情節嚴重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294條:組織、領導和積極參加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註﹕610實屬以上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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