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楊建中兒子向有關單位提起的「控告狀」。
原告:
楊益凡、男、漢、家庭住成都市溫江區7111廠。
被告:
1、成都市溫江區公平派出所警察。
2、成都市溫江區7111廠王洪濤,賈曉冬,劉旭、吳濤等人。
3、新津縣花橋鎮蔡灣新津洗腦班所有人員,其中,李峰、殷舜堯、包小牧、惡人:王洪強。
事實和理由
我叫楊益凡,今年三十七歲,是楊建中的兒子。在二零零八年八月七日早晨八點二十左右父親從外地回來買早點回家時,7111廠保衛科劉旭已經在大門口等候,便假惺惺說:「楊建中,你看你的鞋都打濕了,快回去換鞋。」當楊建中剛走回家門樓梯時,還沒有進屋就被尾隨而來的保衛科人員吳濤、劉旭夥同公平派出所的惡警人員,隨同三輛警車、兩輛麵包車而來的十幾人立即綁架。用手銬反銬,又是前後左右拍照,之後塞進警車。弄到公平派出所後,被一群警察毒打,後來就送往溫江拘留所關押。同時,那些惡人把楊建中身上的鑰匙搜去私闖民宅,非法抄家。搶走了楊建中幾十年來辛苦勞動,後又靠打工做生意,省吃儉用積下來的九萬二千元的養老金。時至今日我們家人未接到有關這筆錢的任何手續或法律文書。
父親楊建中,七十歲,大法弟子,曾經是成都市溫江區航天部7111廠一位高級造價工程師,為7111廠歷史上兩次建廠都立下了汗馬功勞,第二次建廠為7111廠審核並節省了幾千萬人民幣。曾經獲得四川省「優秀造價工程師」稱號。
正因為如此,他為7111廠辛苦付出,使自己身體得了很多疾病,如:胃病、暈眩症等。經常在上廁所暈倒,屎尿都弄在褲子上。一九九六年,他有幸喜得法輪大法,按照「真善忍」的要求做人,使身心得到了巨大的變化真切的感受到無病的滋味,為7111廠節約了許多醫藥費。然而,7111廠在中共邪黨的控制下,於二零零八年三月份下達命令欲將楊建忠抓去新津洗腦班迫害,在這種無法無天的對待下,楊建中得知消息,被迫於四月初離家流離失所,漂泊在外。
我們家人聽說綁架楊建中是因為要開奧運,奧運結束就放人。這種說法本身就是違憲違法的,不管這些人懂法律、所辦的事都是違法犯罪,身為警察難道還不清楚嗎?而且目前奧運、殘奧都已結束。八月二十幾日,楊建忠又被送往新津洗腦班迫害。兩個多月來家人也未接到抓捕楊建中的任何法律文書。這種下落不明的恐怖失蹤,這是執法還是搞黑社會秘密綁架?聽說十月九日又把楊建中送往成都武侯區一所醫院進一步用藥物迫害。惡人一方說楊建中是得了絕症,但又不准往外傳。生命是可貴的,珍惜生命是最高尚的。真心希望公平派出所警察都能早明真相,為自己和家人留條後路。
持續九年多的迫害,給法輪功學員與家屬帶來了巨大的痛苦與災難,由此帶給全社會的災難也是更巨大的。迫害完全都是非法的。江××利用職權指使媒體造謠、誣陷、抹黑法輪功,強加邪教罪名,編造天安門自焚偽案,對全社會強行洗腦,欺騙、毒害、煽動仇恨,操控最高檢察院最高法院做出非法的司法解釋為迫害製造理由,活體摘取法輪功學員人體器官牟暴利,就地焚屍滅跡,被國際輿論稱為:「這個星球有史以來最邪惡的」。
《憲法》第三十六條保護公民信仰自由,自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正義律師在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為法輪功學員王博一家做了精彩的無罪辯護以來,律師在全國各地(包括成都)為法輪功做無罪辯護的越來越多。
律師講:「任何初通刑法的人士都會知道,在刑法領域,無論英美法系還是大陸法系,刑法只懲罰行為,思想(信仰)本身不構成犯罪,這是刑事司法的鐵律。宗教信仰是屬於思想層面的,它不應受刑罰處罰,更不能因為公民堅持某個宗教信仰而遭受不公正對待。信仰本身或者信仰者的身份不是犯罪的處罰對像,不受刑罰懲治。」
王永航律師指出:自99年7-20以來,用刑法300條,對法輪功學員的任何處罰,百分之百都是冤假錯案。因為你找不到中國任何一條法律,行政法規被破壞。當前,律師為法輪功學員作無罪辯護正廣泛展開,國際上聯合國反酷刑委員會第四十一屆會議,十一月二十一日要求中共立即組成獨立調查團,對法輪功學員受到酷刑虐待甚至被活摘器官的指控進行調查,並要求對參與迫害的責任人繩之以法。清算迫害法輪功的違法犯罪已開始,人類最終的大審判就要到來。
我們向各級督察、各級檢察院、各級法院、各級人大、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家媒體、社會各界正義人士廣泛呼籲:
呼喚正義,停止迫害,追究罪責,清除執法垃圾!還法輪功清白。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條規定:「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制定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九條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被控告人公平派出所警察,無論以甚麼奧運為藉口隨便綁架都是不能成立的,請問,楊建中觸犯了哪條法律?有何犯罪事實依據?既無法律依據,又無事實依據,那不是製造冤案錯案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楊建中經過檢察院法院審理了嗎?為何要超越法律之上關押他到洗腦班?那不是徇私枉法的非法拘禁嗎?
被控告人於八月二十幾日,將楊建忠送往新津洗腦班迫害,已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已構成非法拘禁罪。
被控告人溫江區公平派出所警察及溫江區7111廠劉旭等人,當時沒有向楊建中出示任何證件,把楊建中身上的鑰匙搜去私闖民宅,已觸犯《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已構成非法搜查罪。
被控告人溫江區公平派出所警察,抄走了楊建中幾十年來辛苦勞動,後又靠打工,做生意,省吃儉用下來的九萬二千元的養老金。(至今無任何手續),已觸犯《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已構成入室搶劫罪。
被控告人溫江區公平派出所警察,在派出所毒打楊建中,已經改變警察的性質,其行為已觸犯了《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條第七款「毆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同時,也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已構成故意傷害罪。
被控告新津洗腦班所有人員,涉嫌觸犯《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已構成非法剝奪宗教信仰自由罪,第二百六十九條已構成詐騙財產罪,第二百三十七條已構成猥褻侮辱婦女罪,第二百三十四條已構成故意傷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條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其事實見附:罪惡的洗腦班。為此,特提出控告,要求如下:
1、立即釋放楊建中。
2、立即如數賠還搶走的九萬二千元養老金。
3、被控告溫江區公平派出所警察多人涉嫌入室搶劫罪、非法搜查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請立案偵查。
4、溫江區7111廠王洪濤,賈曉冬,劉旭等人涉嫌入室搶劫罪、非法拘禁罪,請立案偵查。
5、被控告新津縣花橋鎮蔡灣新津洗腦班所有人員,其中,李峰、殷舜堯、包小牧、王秀勤、徐丹、王洪強、黃忠志、吳亞波、陳松濤、蔣宏亮、胡思學,協助洗腦員(陪教):楊秀美(女)、代××、龔××(女)劉德明,惡人:王洪強等人涉嫌非法拘禁罪,非法剝奪宗教信仰自由罪、詐騙財產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請立案偵查。(見附「罪惡的洗腦班」)。
6、賠償由被告人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醫藥費、營養費、誤工費、精神傷害費。
呈交: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原告:楊益凡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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