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部門負責人:
我們是駱智劍家屬,現就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九日上午,河北唐山市路北區法院「關門」審理駱智劍一案中,當事人駱智劍遭法警暴力毆打一事向有關部門進行投訴如下:
投訴人:李桂芝,女,繫駱智劍母親。
被投訴人:孫彥頌,男,河北省唐山第一看守所所長,警號:081045
被投訴人:路北法院法警(從第一看守所將駱智劍押送去路北法院開庭時參與毆打駱智劍相關法警和看守所人員)
事實和理由:
駱智劍一案開庭前,駱智劍的兩位辯護律師曾四次去唐山市第一看守所要求會見當事人,均遭到無理拒絕,不僅侵犯了律師的職業權,而且侵犯了當事人的辯護權。
二零零八年八月二十六日,駱智劍的律師拿著律師會見信去唐山市第一看守所,要求見自己的當事人駱智劍,卻被第一看守所負責接見人員無理拒絕,說是奧運期間一切法輪功學員都不許會見。
二零零八年十月十三日早晨,駱智劍的律師再次到唐山市第一看守所,要求見當事人駱智劍。第一看守所負責接見的警員(警號為081775,較胖,個頭稍高,30多歲)得知駱智劍是法輪功學員時,當時就對律師說:「別的能見,煉法輪功的都不讓見。」當問及原因為啥不讓見時,這位警員說:「上面有指示。」當問及「上面指的是誰?」他回答說是省裏「610」,隨後又說中央不讓見。當問及把相關規定的文件拿出來時,他卻說:「沒有文件,口頭通知的。」
十二月八日,也就是唐山市路北法院欲對駱智劍開庭的前一天,兩位代理律師再次向路北法院表示要求會見當事人,但法院方面仍無理拒絕。當律師就此情況向路北檢察院反映情況時,監所檢察科一位李姓科長(男,四十多歲)卻說「這事兒不歸檢察院管。」律師就相關法律規定與他說明後,李姓科長給第一看守所打電話,回答仍是「上邊不讓見」。然後李姓科長說:「給法輪功辯護的很少,作無罪辯護得經過批准。」律師問:「經過誰批准,是你嗎?」李姓科長連忙搖頭說「不是」。
其實,即使是中共制定的法律也明確規定了律師會見當事人的權利。如《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中都有相關條款,如《律師法》規定的:律師會見當事人,無須再經批准,憑「三證」就可直接會見,會見時不被監聽;審查起訴階段,律師可閱覽「訴訟文書及案卷材料」,閱覽「全部材料」。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九日上午九時,在律師一次都沒見到駱智劍的情況下開庭。三輛警車把駱智劍押到路北法院院內,幾名法警連抬帶拽帶拉把駱智劍弄到法庭,這麼寒冷的天駱智劍沒有穿上鞋,也沒有穿上棉衣,全身顫抖不止,嘴裏不停的說:「警察打我了,我走不了了……」家屬和路人看到這種情景極為震驚。
參加開庭的有:唐山市路北區檢察院的公訴人劉樹利、張樹禮;唐山市路北區法院的劉英紅、趙小明;兩名陪審員,一名錄像人員和七、八名法警;駱智劍本人和兩名家屬。
在庭審過程中,法官劉英紅讓駱智劍站起來說話,駱智劍當著庭上所有的人說:「我站不起來了,警察打我了,揪掉我許多頭髮,打我頭,還使勁掐我脖子不讓我說話,我差點窒息。」這時她拿紙的雙手仍在不停的顫抖。駱智劍的弟弟非常氣憤的站起來說:「告訴我誰打你的!」駱智劍指著押送她的法警說:「就是他們打的。」隨後伸出雙手讓大家看傷。現場錄像人員也記錄下了這一切。
庭審中,二位律師指出,公安涉嫌偽造證據、證據嚴重不足。例如,作為證明駱智劍發放光盤的所謂證人──唐山市機場路「蘇二嫂燒烤店」的邢桂雲、王立紅所提供的證詞明顯前後矛盾:七月十四日筆錄記述:沒有給我光盤,而八月十日的筆錄則說:駱智劍給了我三張光盤。是甚麼使他們證詞發生了這樣的變化?為達到甚麼目的?
還有,路北公安分局說,在駱智劍身上搜到一百零一張光盤。而當律師要求當場出示證據時,公訴人卻回答說其中一百張已經銷毀,只剩一張。此時,駱智劍本人要求當場播放光盤內容,審判人員和公訴人則都表示沉默,不做任何應答。其實那僅剩的一張光盤的內容是修心向善「關於去掉嫉妒心」的光盤。最後駱智劍陳述中說:「我從今天宣布絕食。如果聽到說我自殺,或者我生命有危險,都是你們直接迫害造成的。我自己是不會自殺的。」當時在場家人流下了眼淚。
從十二月九日開始,駱智劍絕食抗議對她的野蠻毆打和抓捕。在看守所期間的五個多月她怎麼沒這樣?當駱智劍家屬知道駱智劍已絕食好幾天,心裏非常難過,怕她出現生命危險,想看她身上有多少處傷,傷有多重,應到醫院給以治療和鑑定。十二月十二日下午,駱智劍家屬到第一看守所想會見所長,向他反映駱智劍絕食及挨打的情況和家屬的意見。家屬在寒風中,在看守所大門外足足等了兩個多小時,始終沒有一個負責人出來接待家屬和過問此事。當家屬詢問駱智劍的情況時,他們還企圖隱瞞駱智劍絕食的事實。駱智劍的母親非常悲憤的說:「你們這些父母官就這樣對待老百姓嗎?我女兒是好人,你們非得把她置於死地嗎?把她弄死了我也不活了,我冤啊!我冤啊!」
駱智劍畢業於「西安建築科技大學」,是唐鋼設計院土建二科的設計。駱智劍文文弱弱、秀外慧中;為人謙和禮讓、扶危濟貧;工作中兢兢業業,早來晚走。她只是做一個好人,她只是想維護自己信仰的權利,卻遭受如此野蠻的對待。
綜述以上事實,在駱智劍一案中存在諸多十分明顯的違法行為。
1,唐山市第一看守所四次阻撓駱智劍律師合法會見的權利,在程序嚴重違法的情況下開庭,怎麼能保證公開審理的合法性呢?公開開庭變成了「走過場」,法律的威嚴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該條同時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三條更明確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託的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了解有關案件情況。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監聽。違法阻攔的直接後果將是被告人的辯護權無法得以有效維護,公正審判無從談起。這樣一起踐踏法律、侵犯人權,進而破壞國家機關公信力的嚴重事件,其消極影響是極其深遠的。並且,第一看守所竟然沒有一個負責人出面接待家屬和過問此事!漠視生命到何種程度!
2,法警知法犯法,公然又打又掐脖子來對付一個八十多斤的手無寸鐵的文弱女子,這難道不是暴力嗎?即使對一個死刑犯還要體現出人性,感化他們的心靈呢。更何況駱智劍並沒有給任何人帶來傷害,她的確是冤枉的。這種做法是法律決不允許的!然而法警卻這樣做了!
3,唐山路北公安分局在沒有開庭之前居然銷毀證據,公然破壞法律,嚴重違法程度聞所未聞。法律的真諦是憑證據、講公正,否則就是誣陷!為甚麼他們還銷毀證據呢?真讓人匪夷所思。還有,為甚麼單單說從她身上搜出一百零一張光盤,還沒開庭為甚麼就銷毀了一百張只留一張?「難道這裏邊有一個判罪定格?或是請功的標準?況且,不論光盤出自何人之手,關鍵要看它的內容是好是壞,若是懲惡揚善、伸張正義的光盤誰人會為此定罪!我國是法制國家,依法斷案。不管甚麼人犯法,與民同罪!知法犯法更是罪加一等。
我們家屬之所以寫這封信是因為我們還相信法律的公正,百姓的父母官最值錢的是良心,「上有蒼天,下有自己的良心!」駱智劍現在已經絕食10天,身體極度虛弱,生命處於危險之中。我們疾呼執法部門定要對駱智劍一案明察秋毫,秉公斷案!不能冤枉一個無辜的好人。
駱智劍親屬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