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當事人簡介
王海洋,男,1973年出生,漢族,大學文化,黑龍江省雙鴨山市文化創意產業園圖文設計師。多次受邀受聘雙鴨山市規劃設計院、雙鴨山市建築設計院、雙鴨山市運管處等單位參與並出色完成雙鴨山市大型工程建設項目的主要規劃設計工作。如:日月廣場、運管處貨運樞紐站以及臥虹橋、立新、向陽等公安派出所景觀設計、華興小區設計、雙鴨山棚戶區改造、大唐熱電廠廠區廣告設計等。
董明芬,女,60多歲,是雙鴨山市尖山區南小市居民,不識字,修煉法輪大法後,能看書識字了,身心受益。
11月11日尖山區法院門口 |
11月11日尖山區法院門口 |
2007年12月20日王海洋應邀到同樣信仰「真、善、忍」的朋友董明芬家裏做客,剛到沒有幾分鐘,二人就被富安派出所警察綁架並被雙鴨山尖山公安分局以「破壞法律實施」為名刑事拘留,2008年1月31日被逮捕,2008年6月16日由尖山區檢察院向尖山區法院以「非法聚集」為罪名提起公訴,該案由尖山法院刑事審判庭法官江楓擔任審判長。
雙鴨山市尖山區法院 |
雙鴨山市尖山區檢察院 |
雙鴨山市富安派出所 |
二、開庭之前
1、法官欺騙王海洋家屬和律師:辦案法官江楓濫用職權,兩次虛假退偵,嚴重超期羈押王海洋;干擾司法公正,阻撓律師為王海洋提供法律援助、依法獲得辯護權。
王海洋遭綁架後,家屬親友多方奔走,期望得到法律的保護和公正的對待,還王海洋清白和自由。2008年6月16日尖山區檢察院向尖山區法院提起公訴,2008年7月初家屬多次向法院江楓法官詢問案件情況,以期開庭時能旁聽庭審。當時江楓法官告知:案件會很快開庭,可以為王海洋聘請辯護律師。2008年7月27日,家屬聘請北京市高博隆華律師事務所黎雄兵律師為王海洋的辯護人。7月28日上午,律師到法院找到江楓法官,江法官謊稱:該案還沒有正式決定立案,是否由我們法院管轄都不確定。拒絕受理律師提交的委託辯護手續及法律文書。律師據理力爭依法要求獲得檢察院起訴書副本、查閱相關案卷和證據材料均遭無理拒絕。2008年8月20日,律師再次到尖山區法院要求查閱案卷,江楓法官再次謊稱:「案件已經退回補充偵查了,案卷不在法院」再次拒絕律師依法查閱案卷。律師立即來到公訴機關──尖山區檢察院提出查閱案卷要求。負責本案起訴的檢察員李冬傑證實──該案根本沒有退回補充偵查,檢察院也一直在等待法院的開庭通知。江楓法官的謊言被揭穿。此後律師多次提出閱卷請求均被法院以種種託詞拖延,拒絕律師正當請求。家屬詢問開庭時間和旁聽事宜均未得到準確答覆。
家屬多方奔走尋求正義的幫助,2008年11月上旬,王海洋被非法關押在雙鴨山市看守所已經十個多月,沒有犯罪證據,只因信仰獲罪。嚴重超期羈押,侵害公民權益,家屬強烈要求有關部門糾正江楓法官等本案承辦人員違法行為,立即釋放王海洋。但是家屬和善良的人們等了幾天之後的結果是2008年11月11日開庭審理。律師多次要求查閱卷宗,法院推辭無措時稱:放心吧,開庭前一定給你4、5天的時間讓你準備。可是,律師直到2008年11月6日(週四)才得到通知兩日後即11日(週二)開庭(中間有兩天是休息日,實質上只有週一一天時間閱卷)。
2、法院刁難律師:開庭前一日律師依法查閱卷宗遭百般阻撓,開庭日法院門口律師遭辱,維權抗爭。
11月10日上午,律師和家屬到尖山區法院要求閱卷,可一個小時過去了,竟沒有一個辦案人下來,不僅無人接待還不准律師和家屬上樓,並找來富安派出所的警察看著律師和家屬。律師不得已扔下背包「衝上」三樓,在三樓又被兩人截住,律師擺脫了他們的阻撓,終於找到刑庭副庭長高志新,可高志新不想讓律師看卷宗的全部,在徵求檢察院同意後,不得已才把卷宗給律師,並且不給卷宗目錄,律師又依法索要後才給,律師「擠牙膏式的」一點一點的要材料,直到中午才把卷宗的所有材料要到手,下午才到看守所接見到當事人王海洋。
11月11日上午開庭前,律師攜公文包進入法院門口時被四、五個警察截住,其中一個(便裝西服內穿紅色毛衫的禿頂者,警號是231004)扯著律師的肩膀,把律師給拽到了一邊,推推搡搡的,無理要求搜查律師的公文包。還有一個尖山區檢察院叫李英林的,出口侮辱律師:你不就是北京的律師麼?北京的律師有甚麼了不起的?你也得接受檢查……律師堅決維權,拒不接受這種侵權行為,並說:你用儀器檢查我接受,你這樣做不行,這是我的私人物品,你沒有權利搜查,你這是在侵犯我的人身權利。僵持之下,尖山區法院請示中級法院準備拿儀器來,王海洋家屬怕耽誤辯護時間,就勸說律師把包交給親屬保管,律師才能夠走上法庭。
攔截律師,警號為231004的惡警 |
3、法庭「公審」,怕人旁聽的「中國特色」。
既是公審,就是公開的讓廣大民眾得到法律教育的機會,起到懲戒犯罪,警示他人的目地。但是所有的針對大法弟子的非法審判,自知違背天理,惡的審判善的,當然怕人知道,一向鬼鬼祟祟、偷偷摸摸。又要以「法律的名義」侵害人權,不得不做做樣子,走走過場,所以如臨大敵一般怕人旁聽,公然剝奪公民的合法權利。開庭前,很多親朋好友向法院詢問旁聽一事,高志新說:要旁聽得有旁聽證,每個家庭只給四張多了不給,我們這沒有,這個都是「上邊」說了算。(想問一句:法律的上邊還有誰呢?這樣的法律還能保護人民嗎?只能是獨裁者手中殘害民眾的私器)都給上邊了。當高被問及:既然是公開審理。為甚麼還要旁聽證?這是違法的。高說:我們也沒有辦法,這個都是上邊定好的。下午,當又有朋友往刑庭打電話時,對方聲稱他不是高志新,並說關於旁聽證的事一概不予解釋。
4、違反訴訟法律和審判程序規定:嚴重超期羈押。
按照國家法律規定:被告人被羈押的刑事公訴案件,應當在一個月內審結,最長不得超過一個半月。符合法定條件的,經省高級法院批准方可延長一個月。本案自2008年6月16日提起公訴,依法應當在2008年7月底以前審理終結。至今已經超期三個多月,構成嚴重超期羈押。
從本案看法官的行徑,哪裏有執法者的尊嚴,當善良的公民遭遇荒唐的法官時,哪裏去維護自己的權益和尊嚴?
三、法庭內、外兩場正邪較量,人心在善念正氣中悄然改變
1、維權律師正氣凜然,法官理屈詞窮。
2008年11月11日上午8點30分法庭開庭。兩位辯護律師站在無罪辯護的基點上,為兩位大法弟子進行了無罪辯護。北京律師從:信仰無罪,法律不能強制讓人信甚麼或不信甚麼;法輪大法在中國台灣和香港都是合法的受到法律保護和廣大民眾的喜愛,修煉人數眾多,只有在中國大陸「法輪大法」被迫害;從人權、信仰自由的普世價值;中國法律等法理和事實闡述論辯了大法弟子王海洋無罪。當地律師也從純法律等層面為董明芬作了無罪辯護,在場的法官和公訴人理屈詞窮。
旁聽席上只有兩家八位親人,四五位所謂社區的「人民檢察員」,其餘的幾十人全是國安、國保等公檢法的人。打死大法弟子紀松山、打殘大法弟子鄧春英的兇手杜佔一和凌大威也在場。
2、大法弟子當庭揭露迫害
退偵時,由於沒有任何所謂證據進行補充,公訴人就把王海洋2001年被綁架的事提出來,王海洋當廳揭露刑警隊徐鳳庭(音)對他刑訊逼供:拷問他一天一夜,不准吃飯、睡覺。王海洋並當庭舉出他的三個證人,就是在富安派出所工作的他的同學韓兆新等三人。在此次被綁架後,王海洋絕食抗議非法關押,看守所強行灌食,被撬掉兩顆門牙。大法弟子董明芬陳述時說道:在她被綁架後,警察在家人不在的情況下搜查我家,他們所謂搜到的甚麼「物證」我是不能承認的。
3、歷時2個半小時,11點左右庭審草草收場,沒有當庭判決。
4、法庭外:邪惡之徒在兩層門之間偷偷錄像,偷拍前來旁聽被阻在法院門外的親友。幾輛轎車停在法庭外,車內都是便衣。車外、超市裏多是便衣。車上全是暗色的玻璃,看不清裏面人的長相。
5、恐怖的插曲:因為警察把門封上了,兩道門裏全是警察,還拿著電警棍。一個婦女前來辦事,就要進去,當叫來了人把門開了一條縫,婦女用腿擋住門要進去,一個警察把電棍弄的滋滋響嚇唬人,門外的警察把這個婦女硬是拽著出來了,那個婦女氣的直罵。警察一聽:就問:你不是法輪功啊?那你幹嘛擠呀?有事下午辦不行啊?
看看:警察是知道法輪功都是好人,不罵人的。這種區別方法不可悲嗎?
四、開庭結束後,惡警慌忙逃走,大法弟子善念長存,家屬感動。
1、由於家屬只有四人得到旁聽證,王海洋的七十多歲的老父親和他的妻姐與幾十位親友被阻在門外,警察用一個大木板子將大門從裏面攔上。親人們已經近一年沒有看到他們了,就渴望在門口看他們一眼,人們看到警車在後門處就湧到後門那等待著,可是王海洋和董明芬兩位大法弟子竟被他們慌忙的從前門架上一輛轎車飛快逃走了。
2、善良的警察:在律師被無理搜查阻在門口時,律師據理力爭維權的時候,一位有良知的警察說:說的有道理。庭審結束後,問到一位警察:怎麼樣?他說:講的很客觀。我們知道,他得救了,因為他還有正念。
3、家屬理解我們了:在失去親人的痛苦中煎熬了近一年的大法弟子家人,看到大法弟子數十人一直在外面凍著關心的對大法弟子說:你們快回去吧,我理解你們了。大法弟子說:我們就是想看看您的親人,(他們更是我們的親人啊!)曾經因為失去最親愛的家人,大法弟子的家人對修煉人有過誤解,不願和大法弟子接近。今天在這樣的場合中,他理解了我們。
4、行動書寫的善良:大法弟子王海洋在被非法關押中聽到四川地震的消息後,儘管自身還在冤獄之中,身體、精神受到嚴重傷害之時掛念著災區的百姓,要求看守所轉交他的100盒盒飯錢(每盒盒飯大約8元錢)。
五、集聚全球正義的力量,破除邪惡集團以法律的名義實施對大法弟子乃至全民的迫害;早日結束迫害;把那些禍國殃民者繩之以法。
1、事實層面:
審判長說謊,無視法律,真正妨礙法律實施的是他們,在刑法上術語是「犯罪構成四要素」,即:犯罪的主體、主觀方面、客體、客觀方面,是犯罪構成的四要件,缺一不可。尖山區法院的法官妨礙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3條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這是中國政府公開宣布和承認自己在人權問題上的責任。信仰自由是普世公認的基本人權,國家「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是其不可推卸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在此案中真正接受審判的應該是尖山區法院。從犯罪構成四要素分析如下:犯罪主體:雙鴨山市尖山區法院;犯罪客體:被妨礙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3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6條。主觀方面:執法機關犯罪純屬故意:他們一方面羅織罪名、栽贓陷害,另一方面阻撓律師依法辯護,干擾司法公正,肆意篡改起訴書視法律為私器褻瀆法律添加無法律支持與本案無關的所謂證據。(把兩份起訴書附在上面);客觀方面:由於執法機關的執法犯法,給被害人家庭造成極大的傷害,經濟損失、財產損失、精神上的嚴重傷害,被害人自身被超期羈押,身體損害嚴重。須將違法者繩之以法,維護憲法尊嚴,維護公民權益。
九年來,對法輪功信仰者採取的迫害行動過激、違法,已構成犯罪。
1998年7月17日在羅馬舉行的聯合國設立國際刑事法院全權代表會議上通過了《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該規約於2002年7月1日生效,現有90個締約國。該規約第七條關於危害人類罪(一)8規定:「基於政治、種族、民族、族裔、文化、宗教、第三款界定的性別,或根據公認為國際法不容的其他理由,對任何可以識別的團體或集體進行迫害,而且與任何一種本款提及的行為或任何一種本院管轄權內的犯罪結合發生即構成危害人類罪。」該款提到的行為包括:謀殺、滅絕、奴役、驅逐出境或強行遷移人口、違反國際法基本規則,監禁或以其它方式嚴重剝奪人身自由、酷刑、強迫人員失蹤、種族隔離罪、故意造成重大痛苦,或對人體或身心健康造成嚴重傷害的其他性質相同的不人道行為等。可見,基於信仰對特定宗教團體迫害構成危害人類罪。宗教最核心的特徵在於超驗性,宗教信仰是價值觀念上的認可,有一套獨特的價值與知識體系,只要相信就行。就如上帝、真主或佛祖,他們面目如何,現在何處,難以回答,可能只在人們心中。宗教屬精神領域,處於世俗的政權不宜進入。中國確定邪教沒有明確的標準,也沒有激辯質疑,只是單方的強勢話語。中國雖然沒有加入上述規約,但這種沒有正當程序、事實依據,一方缺位的判斷與認定,已然違背了國際社會的主流發展趨勢。國家工作人員負有在法定範圍內履行職責的義務,超越職權將受到法律的懲罰。中國《刑法》第251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當前,懲治法輪功信仰者的行動包括:監視、跟蹤、竊聽、搜家、拘捕、罰款、轉化、勞教、判刑等限制或者剝奪法輪功信仰者人身自由的措施。對一個遵紀守法的信仰者採取上述措施,無疑都是違法的,情節嚴重的應負刑事責任。同時,由於「轉化」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以此種方式限制剝奪公民的自由也是非法的,更是一種犯罪行為。勞教制度本身違反憲法和立法法,本身沒有合法性,依據違憲無效的法律限制公民的自由,是一種公然違法犯罪行為。對法輪功案件的實際偵查和審判過程往往存在著大量瑕疵,比如對律師介入法輪功案件的限制、被告人的辯護權未受尊重、未做到審判公開、各地610機構對司法機關的不當干涉、超期羈押、刑訊逼供等等。
對法輪功信仰者採取過於激烈的運動式迫害行動,缺少對人權的基本尊重,違背起碼的程序正義,有些行為構成違法犯罪;對法輪功信仰者實施刑訊逼供明顯違背了《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和依法治國原則,也與國際人權準則和歷史潮流背道而馳。
2、法律層面
國家工作人員負有在法定範圍內履行職責的義務,超越職權將受到法律的懲罰。中國《刑法》第251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當前,懲治法輪功信仰者的行動包括:監視、跟蹤、竊聽、搜家、拘捕、罰款、轉化、勞教、判刑等限制或者剝奪法輪功信仰者人身自由的措施。對一個遵紀守法的信仰者採取上述措施,無疑都是違法的,情節嚴重的應負刑事責任。同時,由於「轉化」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以此種方式限制剝奪公民的自由也是非法的,更是一種犯罪行為。勞教制度本身違反憲法和立法法,本身沒有合法性,依據違憲無效的法律限制公民的自由,是一種公然違法犯罪行為。對法輪功案件的實際偵查和審判過程往往存在著大量瑕疵,比如對律師介入法輪功案件的限制、被告人的辯護權未受尊重、未做到審判公開、各地610機構對司法機關的不當干涉、超期羈押、刑訊逼供等等。
對法輪功信仰者採取過於激烈的運動式懲治行動,缺少對人權的基本尊重,違背起碼的程序正義,有些行為構成違法犯罪;對法輪功信仰者實施刑訊逼供明顯違背了《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和依法治國原則,違背了構建和諧社會的司法理念,也與國際人權準則和歷史潮流背道而馳。
從憲法層面看,中國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這一基本權利在中國法律體系中已經得到了比較系統的立法保護。這是中國法律體系中對宗教信仰自由所做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保護,基本上與國際社會通行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標準相同。當其他各種法律、法規及政策所規定的具體措施企圖威脅信仰自由時,憲法36條也成了信仰自由的最可靠的避難所。極為遺憾的是,由於國家機關執法人員缺乏憲法意識,在實踐中並沒有尊重憲法的這一規定;公民信仰者遭受來自執法機關經常性侵害的實例比比皆是。尤其是處理法輪功嚴重背離了憲法確立的信仰自由的原則。把僅僅是傳播信仰、印製宗教書籍、說明真相、遊行抗議、懸掛標語等傳教行為或表達思想的行為當作違法犯罪行為來處理,造成了相當普遍的冤案錯案。法輪功學員僅僅因為家裏藏有法輪功書籍或光盤、僅僅因為電腦裏存有法輪功資料就被關押、強制洗腦、勞教或判刑的現象,極為普遍。這些做法與中國憲法的宗教信仰自由原則嚴重抵觸。每一宗教都是一種思想意識,包含一套價值體系和超驗主張,它一旦產生,便如同人之生命一樣,是一種事實,並不以法律承認為前提。宗教信仰自由,包括了法輪功生存、發展的自由及公民信仰法輪功的自由。從世界範圍看,除中國大陸外,沒有任何國家宣布法輪功為邪教,禁止它的傳播。民眾難免產生疑問:難道中國大陸的信仰自由原則與其它憲政國家不同嗎?到底誰的標準有問題呢?為甚麼眾多國家的認識與中國有如此明顯的差異呢?對王海洋這樣的法輪功信仰者採取高壓政策不但違反了普世原則和中國憲法,而且從實用及歷史的角度來看,效果有限,甚至適得其反。法輪功原來在國內允許自由存在的時候,它只是一個區域性的、影響有限的修煉群體;但是,自1999年對法輪功採取高壓手段以來,不但沒有制止它的傳播,反而使其影響力擴大到世界範圍,成為世界性的宗教(這是通常的認識,法輪功學員自己的認識就是修煉)。從歷史上來看,對宗教、思想進行鎮壓的結果往往適得其反:儘管過去的一千年裏對各種「異端」的迫害不遺餘力,但恰恰是當初被誣蔑為異端的宗教成為當下的主流宗教。無論是宗教裁判所的鞭打和火刑,還是法西斯和極權政府的強制洗腦,都無法摧毀人們內心和靈魂的選擇。政治壓制只能把宗教運動變成現實的社會運動,殘酷的鎮壓除了製造政治恐怖氣氛和人道主義災難以外,也會製造激烈的社會政治運動。強迫法輪功信仰者改變或放棄信仰,耗費了納稅人的巨額財富,帶來的卻是妻離子散、家破人亡、人人自危、談法輪功色變,不敢面對真相,不敢面對發生在我們周圍的暴行和苦難。清洗人們內心信仰,既超出了政府的合法權限,也超出了任何世俗政權的能力。我國政府應當檢討前期政策,適時做出調整,尊重普世原則,踐行憲法,在中國早日落實信仰自由原則。就實證法層面,中國公布的關於法輪功的一系列文件包括:
a:《刑法》第300條;2、1999年7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認定法輪大法研究會及其操縱的法輪功組織為非法組織。3、1999年7月22日,公安部決定取締法輪功的通告。4、1999年10月26日報載,江澤民接受法國《費加羅報》採訪,正式公布法輪功是邪教;5、1999年10月27日,人民日報特約評論員發表文章:《「法輪功」就是邪教》;6、1999年10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7、1999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兩高司法解釋一」);8、2001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兩高司法解釋二」);9、2000年5月10日,公安部頒布「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
上述文件可分如下幾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不是法律,不能作為處罰的依據,如江澤民的談話和《人民日報》特約評論員的文章。第二種情況:因違憲無效而不能作為處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5條規定: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刑法》第300條,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因違憲設立了對所謂的邪教進行定罪處罰的「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罪,與憲法第36條相違背而無效,不能適用。第三種情況:司法解釋違反《憲法》和《立法法》而不能作為處理依據。《立法法》第8條第五項規定,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制定法律,即只能由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法律來設定。全國人大常委會1981年《關於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的規定,司法解釋只能針對司法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進行。可見,解釋是對某一法律進行說明,而絕不能脫離法律文本創制法律。同時,這種說明也不能侵入立法解釋的領域,根據《立法法》第42條的規定,法律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或者法律制定後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則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解釋。而「兩高」對所謂邪教問題的解釋,擴大了刑法的適用範圍,涉及到了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和人身自由的限制,以司法解釋之名行立法或立法解釋之實,明顯越權;同時「兩高」有關法輪功是邪教組織的司法解釋也違反了中國憲法的信仰自由條款。第四種情況:部門規章違反《憲法》而不能作為處理依據。民政部有甚麼權力宣布一個宗教組織為非法組織?公安部對宗教的傳播實行禁止措施,他的權力從哪兒來的?更為讓人不可思議的是,公安部文件更宣布了十四種宗教為邪教: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文件明確的邪教組織有7個。我們要問,公安部頒發這兩份文件的權力依據何在?認定邪教的法律依據是甚麼?標準是甚麼?這是甚麼性質的認定?是否向被認定對像進行了告知?是否允許被認定對像申辯?如果允許申辯,具體程序是甚麼?由哪個機構受理?因此,民政部一份文件、公安部的兩份通知,違反憲法第36條,應屬無效。
b: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本身的非法性
「邪教」不是一個法律範疇術語,世界各國刑法條文中,鮮見「邪教」一詞。不管是2500年前釋迦牟尼傳講佛法,還是2000年前耶穌宣講主的道,他們都遭受過當時其它宗教的指責和排斥。正教與邪教之爭始終與宗教的產生和發展相伴,而宗教信仰的獨立性和排他性決定每一門宗教自稱正教的同時很容易貶低或排斥其它信仰,乃至將其歸為「異端邪說」。也就是說,信仰之間的孰正孰邪以及如何區分是超出世俗之外的話題,不是世俗的評判標準能夠衡量和干預的。正如耶穌所言,「上帝的歸上帝,凱撒的歸凱撒」。一個世俗的政府顯然不適合作為某種信仰屬正教還是邪教的區分與評判者。更何況,一個將無神論思想納入國民教育體系的國家以法律的形式確認甚麼樣的信仰是邪教,這顯然是有悖常識且難以讓人接受的。從這一點看,中國的立法與司法解釋使用「冒用宗教、氣功或者其他名義,採用各種手段……」這樣的描述來定義邪教除了表明該立法因負有反法輪功這一政治任務而顯示出的直接針對性外,無疑也表現出立法者對信仰這一屬於神學領域的話題相關知識的貧乏。
刑法無疑是人類文明發展的成果之一,它體現了一個國家對於基本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的維護,體現了對人權、人性、公平、正義等人類普世價值的保護。各國刑法條文內容大同小異,這也是由於刑法所要保護的客體的共性決定的。沒有任何一個國家的法律條文中含有「邪教」、「不好的宗教」或者是「不好的信仰」等類似用語。在眾多刑法條文中含有「宗教」、「禮拜場所」、「信仰」等詞彙倒是很多,但幾乎都是在法條中作為被保護的客體內容(類似於中國刑法第251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宗教信仰自由罪」),顯示出現代文明國家對信仰自由這一天賦人權的保護。除刑法之外,從各國立法看,實際上也沒有法律意義上通行的國際或者國家標準。法律規範的對像只能是行為,而不能涉及信仰和思想。以法律的形式單純針對某種信仰的正和邪進行價值判斷並決定是否予以取締的做法無疑是中世紀「宗教裁判所」行徑,早已經被歷史證明是荒謬的且極具危害性。
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名義對法輪功進行打壓的非法性
行為的主體、主觀方面、客體、客觀方面,是犯罪構成的四要件,缺一不可。一則確定犯罪結構的刑法條文,如果沒有需要保護的客體,那麼它就不能成為可做定罪量刑依據的獨立法條;一個行為,如果沒有侵犯某則刑法條文確定的需要保護的客體,那麼這個行為即與該法條確立的罪名無關。我們看一下刑法第300條分別要保護的客體:第二款客體是「自然人的生命權」;第三款客體是「婦女的人身權、自然人的財產權」。我們著重看第一款,即「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從該款內容完全可以看出立法者的本意,即為了避免一部法律或行政法規在施行中遭到基於信仰原因的阻撓而設定。亦即,本罪的犯罪主體必須是破壞了特定的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致使達不到立法目的,且情節特別嚴重。法輪功信仰者的修煉行為沒有違反哪部具體的法律和行政法規,更沒有破壞法律實施。
六、結語
自從有人類以來,人們從來沒有停止對知識的渴求、對美好生活的追尋、對正義的求索,對意義的追問。由於不同的進路與回應,人們的認識不盡相同,這相當程度上體現在差異化的宗教信仰方面。這種差異、加上一些宗教對信眾的排它性要求,宗教與政府之間、不同宗教之間、宗教內部各派別之間極易產生糾紛和流血衝突。經驗表明,沒有人能壟斷真理,解決宗教問題必須遵循普世的處理宗教問題的原則:宗教自由原則、信仰自由原則和政教分離原則,它們是一切實行信仰自由原則的法治國家必須承認與遵守的原則。本案看似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實際上是一起不尋常的憲法案件,一個關涉公民信仰自由的大案。如果拋開憲法,只在法律法規層面考慮問題,就會出現合憲的行為受到違憲的法律法規的懲治,形成「政府放火不是罪,公民點燈要判刑」的不公正局面。
執法者藉著法律的名義行違法之事,受害的不僅是廣大法輪功修煉者,還有所有的社會人,包括您在內。希望所有的正義之士站出來都發出正義的呼聲,讓執法者尊重公民的憲法權利,承擔起應有的歷史責任,敢於直面現實和自己的良知,做個真正的人!
立即無條件釋放王海洋、董明芬等所有被非法關押的大法弟子!
不管您是執法者也好,您是普通市民也好,都是地載天覆的人!級別也好,貧富也好,我們首先都是個人!強大我們的善念吧,幫助被冤枉者洗清冤屈。迫害好人必遭天譴!是要被淘汰,還是擁抱新未來,就在您一念間,正義的律師已經站出來了,您還等甚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