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雙鴨山市各級政府、紀檢委、人民檢察院、法院:
為了懲治警察違法犯罪,純潔幹部隊伍,提高警察在人民心目中的威望,現將我們掌握的有關惡警──強剛非法抄家、毆打孩子和家長以及搶劫錢財的犯罪事實向檢察院控告。
強剛,雙鴨山市寶清縣國保大隊副隊長,年齡:三十多歲。2007年9月27日上午,夥同朝陽鄉政府孫廣權和派出所警察倪老六等十餘人,在沒有出示任何證件和搜查證的情況下,非法闖入朝陽鄉紅興村村民韓長貴家強行抄家,抄走私人物品及孩子壓歲錢等物品,毆打韓長貴十多歲的女兒韓慧,並將村民韓長貴綁架到縣看守所。
中國法律賦予中國公民言論自由、信仰自由、集會自由的權利,韓長貴在法律範圍內行使自己的權利,其行為未對任何人、任何部門造成任何傷害,是完全合法的公民。即韓長貴沒有任何違法、犯罪的事實,其行為沒有違反中國任何一條法律、法規。寶清縣公安局國保大隊副隊長強剛僅因其信仰法輪功,就將其抓捕,並毆打韓長貴十多歲的女兒韓慧,沒有任何法律依據;而且在此過程中未依法履行任何法律手續,是非法執法,其行為構成非法拘禁罪、毆打他人罪。
當以強剛為首的十餘人非法闖入韓家時,韓長貴正與妻子在地裏收大豆,家中只有一個十多歲的女兒。惡警闖進韓家沒有說明自己的身份就到處亂翻,韓長貴的女兒不讓翻,問他們是幹甚麼的,知道是警察後對他們說:「我爸媽不在家,等他們回來你們隨便翻。」強剛等惡警哪會把小女孩放在眼裏,更不會聽她的話了。韓長貴的女兒看他們還繼續翻,就再一次阻攔說:「你們要翻也行,得拿搜查證。」惡警強剛說:「你要多少張我都能寫出來」。然後掏出一個本,寫了幾個字,說:「這就是搜查證。」也沒讓韓慧簽字,卻讓韓長貴的弟弟給簽了字。韓慧說:「這也不好使啊!這是你現寫的。」強剛無賴的說:「你要是想要,一百張我都給你印出來,你要現印我都能給你印。」他們還繼續翻,韓慧上前阻攔,有兩名警察就往外拽她。
韓長貴當時住的房子是剛買的,賣主的東西還沒有全部搬走。韓慧說:「那是別人的東西,你們別翻了。」其中一個警察說:「甚麼人家的東西,我們願翻誰的就翻誰的」。韓慧見勸說不行,就掙脫開上去阻攔。然而這些警察卻以妨礙公務為名,對一個弱小的韓慧大打出手。其中一個惡警扯著韓慧的辮子使勁拽,當時就把頭髮拽下一綹;另兩個惡警把孩子的兩隻胳膊掰到背後,按在沙發上。其他警察在屋子裏到處亂翻,翻的亂七八糟。牆上掛的,盒子裏面裝的東西都拿車上去了。惡警看到一個上了鎖的抽屜,就向韓慧要鑰匙,韓慧不給,強剛就掄起拳頭照韓慧的左眼眶猛擊一拳,孩子的左臉立時就青紫起來。警察見不給鑰匙就拿菜刀去撬,沒撬開,就找了一把韓家新買的斧子強撬。撬開後,把斧子、抽屜連同裏邊的物品和孩子的三百元壓歲錢一塊拿走。孩子氣得大喊:「你們還是人民警察嗎?簡直是一夥強盜!」
韓慧邊喊邊使勁往外掙脫,想去喊人,卻被兩個警察按倒在地,強剛再次舉手要打,被韓慧的二叔給擋住了。
韓長貴夫婦回來後,惡警強剛等人不容分說,連打帶踹的將韓長貴向車裏拖。韓慧見狀,就自己上了警車說:「我就不信,還沒有說理的地方嗎?」警察就把她從車上往下拽。被拽下來後,韓慧因被打、被氣、受驚嚇就抽過去了。韓妻見女兒抽過去了,就求警察幫忙,警察卻無動於衷。
八歲的小兒子看見父親被打,就拿起小煤鏟往惡警強剛的屁股拍了一下,強剛惡狠狠的踢了孩子好幾腳。韓妻看到這一切氣憤的說:「你們根本就不是人!這是甚麼警察,簡直是群強盜。再說就算大人犯法,小孩也沒犯法,何況我們還沒有犯法。」韓妻因去阻攔警察拖拽韓長貴,被警察拽過來,又推出去,頭撞到水泥柱上暈了過去。而警察卻視而不見,帶著韓家的錢物,揚長而去。韓慧因在警察非法抄家時被警察毆打,情緒低落,整日無精打采;至今左胳膊小臂發麻,手不太好使;頭髮嚴重脫落,被迫將人見人羨的長髮剪成了短髮。小兒子在學校聽同學說他爸爸被打了,精神受到嚴重的打擊,學習成績下降。
韓長貴被綁架後,在看守所遭受蹲小號的折磨。站不起來,坐不下去,只能蹲著。四十多天之後,才被解除蹲小號的酷刑。
在看守所關押期間,家人幾次前去看望都遭到拒絕。至今,家人仍不知韓長貴在裏面的詳細情況,不知在看守所的日子裏還會受到甚麼樣的折磨。
這種強盜式地闖入百姓家宅,毆打孩子、毆打家人又搶錢物的行為,與警察的形像大相違背。更為囂張的是在惡警強剛得知其他人知道他打人搶錢等犯罪事實之後,竟又第二次把家人、孩子叫到公安局進行威脅,恐嚇孩子。問孩子被打後都告訴誰啦?是誰拍下了孩子被打後的照片?妄圖加害他人。惡警強剛還挑撥家人,致使孩子的爺爺把孩子的頭打了好幾個大包。處於恐慌中的孩子在離開公安局下樓梯時險些摔倒。
竟有如此土匪式的警察。我們百姓實在看不下去了。是誰把現在的某些警察,變成了土匪?警察,他是保護我們人身和財產安全的衛士;國家賦予他保護人民人身和財產安全的權利;但是誰賦予他打人的權利?
國家警察法總則第二條給予人民警察的任務是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第二十條規定人民警察必須做到秉公執法,辦事公道;模範遵守社會公德;禮貌待人,文明執勤;第二十二條規定警察不准毆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文明執法。國保大隊執法犯法,難道他們這些公務人員就可以這樣目無法紀嗎?難道警察就可以隨便打人嗎?是誰給予了他們這種權利?
我為有這樣流氓加法盲式的警察生活在我們周圍而感到噁心!感到可怕,這是和諧社會嗎?我們強烈要求有關部門嚴懲這種危害人民、危害社會的惡警。我們將關注此事到底。
舉報人:一位正義者
2008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