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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津縣新平鎮警察知法犯法闖民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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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零七年九月十六日】四川省新津縣新平鎮派出所7、8個手拿攝像機的警察,夥同該鎮惡黨政府綜治辦主任姚東,該鎮董大橋村村長,駐村幹部一行10餘人,於2007年8月21日上午約10點鐘左右,擅自闖入三位法輪功學員的住宅非法搜查。

這一行人來到法輪功學員蔣彬家,一進門不由分說四處搜查,眼見未搜到他們要的所謂「證據」,並不甘心,要蔣彬打開樓上的房間進行搜查。蔣彬向他們講法輪功好;法輪功師父教人按「真善忍」做好人,法輪功祛病健身奇效,自己身患多種疾病,久治不但無效還喪失了勞動力;可煉功後全身疾病很快不藥而癒,現今成了家裏主要勞動力,10年來沒沾過一粒藥的事實,讓他們到村上去了解。

惡黨人員們根本不聽,只顧找他們的所謂「證據」,非要蔣彬上樓開門。蔣彬說他們執法部門,知法犯法,不給開門。她兒媳婦(不是煉功人)在樓上聽說警察要上樓搜查,就質問他們:沒有搜查證憑甚麼搜查?這時該鎮綜合辦主任姚東(音),便破口大罵,罵的全是不堪入耳的下流話。

此時,村長、駐村幹部都走了,只剩下警察和姚東繼續搜查,結果還是沒搜到他們所要的「證據」,最後把蔣彬的大法書籍2本,師父照片1張,幾本明慧週刊進行攝像後拿走了。

當天同時被非法抄家的有法輪功學員周定春,被抄去大法書籍2本,師父講法錄音帶,煉功帶,師父照片,收音機。惡徒在法輪功學員孫學芳家中抄走師父照片一張。

新津縣新平鎮政府綜治辦姚東,鎮派出所警察搜查法輪功學員的住宅行為完全是違法行為。憲法第39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住宅。」《刑事訴訟法》第111條規定: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憲法》第3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宗教信仰自由……」,法輪功學員信仰「真善忍」佛法是符合憲法的,是合法行為,迫害法輪功是違法行為。

此次非法搜查法輪功學員住宅,是由該鎮董大橋村的劉長安的告發引起的,此人憑他看到蔣彬鄰近個別法輪功學員有時到蔣彬家,就捕風捉影,說:「法輪功還在活動,又去煉功去了,我要整幾個給看看。」因此發生8月21日警察非法抄家事件,8月22日此惡徒在他家茶鋪叫囂:「說整法輪功要遭報,我咋還沒遭報呢?」

在此,我們奉勸那些還在為邪黨賣命迫害法輪功的人,立即懸崖勒馬,不要再繼續做惡,要知道,人在世上所做的惡事善事,神都有記載,到時會善有善報,惡有惡報,這是一定的。記住,善惡有報是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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