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惠雲,女,42歲,博士,河北科技大學機械電子工程學院的副教授,工作能力很強,敬業肯幹,多次獲國內外學術大獎。
99年720後,李惠雲因煉法輪功長期被河北科大以各種形式進行迫害。如:押送洗腦班、強迫寫不煉功的保證、開除留用、不讓出國參加學術會議、不讓去香港旅遊、不讓上課、讓她去打水掃樓道等等。
2003年下半年,河北科大捏造「教學事故」試圖對李惠雲進一步迫害。李惠雲多次找王英英等領導講真相,制止他們對法輪功的迫害,同時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為此李惠雲起草了《關於河北科技大學「捏造教學事故」並有重犯跡象的訴訟狀》,目的是為了說明情況,澄清事實真相。於是黨委書記王英英等人加重迫害李惠雲。於2004年2月24日將李惠雲和其丈夫宋洪水再次綁架到洗腦班(「河北省會法制教育培訓中心」)。
李惠雲在洗腦班遭受了精神和肉體的雙重折磨:幾天幾夜不讓睡覺,被煙頭燙、打頭、謾罵侮辱等等,最終導致精神失常。2004年8月,李惠雲被送入精神病院,一個半月後被非法劫持到石家莊勞教所第五大隊判勞教兩年,在勞教所的高壓迫害下,2005年10月被第二次送精神病院。
河北科技大學惡人在把李惠雲綁架到洗腦班的同時,就開始停發她的工資。到2004年12月1日,又無理將她開除。與此同時,邪惡對李惠雲的丈夫宋洪水的迫害也在升級。
宋洪水,男,42歲,大學本科,原在河北科技大學信息科學學院機關工作。公認的老實、忠厚、善良、敬業,因煉法輪功長期被河北科技大學以各種形式迫害,如:寫保證、扣獎金、扣工資、調離原工作崗位、讓他去種花等等。
2004年2月24日,河北科技大學將宋洪水和其妻李惠雲第二次綁架進洗腦班加重迫害,在洗腦班裏宋洪水遭受了各種非人折磨,出來後因不寫放棄信仰「真、善、忍」的保證書,河北科大不法人員非法停止他工作、停發他的全部工資至今。
在這種情況下,宋洪水靠著一點積蓄和親友的接濟養活上初中的兒子,生活艱辛。宋洪水曾多次找到河北科大的各級領導講真相、要求恢復工作和工資,這些人卻以不寫保證書為名不予解決。
河北科大不法人員非法剝奪了法輪功學員的公民權利,就像「文革」等歷次政治運動中迫害無辜者一樣。王英英、陸長福,你們都是年過六十的人了,經歷過歷次政治運動,前車之轍、後車之鑑。奉勸你們不要為了一時的政治資本和利益而不管良心、善惡,最後的下場卻可悲、可憐,將留下千古罪名。
附錄:
關於河北科技大學「捏造教學事故」並有重犯跡象的訴訟狀
原告:李惠雲
被告:河北科技大學
原告陳述:
我是河北科技大學機械電子工程學院(簡稱機械學院或機電學院)李惠雲,就是2003年9月23日蓋有「河北科技大學教務處」公章的通報(見附件1)中的「李慧雲」。
一、附件1所及的教學事故內容完全是捏造的
附件1中寫道:通報各教學單位:(1)李慧雲繫機械學院教師,(2)本學期擔任機制2000級3、4班《機制工程學》主講任務,(3)在未經學院允許及有關部門批准的情況下,(4)於9月8日、10日擅自無故停課兩次,(5)造成極壞影響,(6)依據《河北科技大學教學過失、事故認定和處理辦法》,(7)此行為已構成教學事故,特此通報。
在上述內容中,不符合事實的有:
(1)我的名字應為「李惠雲」,而不是「李慧雲」(見身份證複印件)。
(2)我任課的班級是「機械2000級3、4班」(見附件2),而不是「機制2000級3、4班」。機械2000級包括機制、機設和機電各兩個班,即機制1、2班,機設1、2班和機電1、2班。機械2000級3、4班實質上是指「機設1、2班」,而根本就不存在「機制3、4班」,而且機制專業也根本沒設《機械製造工程學》即通報中的《機制工程學》課程。(機械學院教學秘書李紅彥可以證實)
(3)既然是「在未經學院允許及有關部門批准的情況下」,那陳征宇為甚麼去上課?是陳本人要去上的呢,還是有人安排的?(請證人陳征宇作證)
(4)9月8日、10日根本沒有停課。9月8日的課,我去上了,而是他們安排了陳征宇去上。9月10日的課,陳征宇也上了。後來,我與陳核實此事,他說是教研室主任安排的。
(5)陳按點去上課(陳和學生都可以作證),如何來的「造成極壞影響」?
(6)根據《河北科技大學教學過失、事故認定和處理辦法》(見附件3 或河北科技大學教務處網頁)第八條,有關單位應認真認定基本事實,確定責任人(一人或多人),不得以單位或集體代替。那這「教學事故」的責任人是誰?能拿出來嗎?敢拿出來嗎?
(7)那麼,在上述(1)-(6)的基礎上,如何認定的「此行為已構成教學事故」?
二、嚴重性:
9月23日上午,在我還不知道這教學事故之前,我就找到了主管校長趙地順反映了真實情況,並且他當時也很誠懇地許諾:「我馬上給你處理這事」。當我9月26日上午被通知這教學事故時,我想不通,就給校長陸長福打電話,他說:「你找一下主管校長。」
爾後的三個月中,我找了主管校長趙地順不下百餘次,見到的也不下幾十次。可他一開始將責任推給我和趙文婕(教務處一個普通職員),爾後推給我,在後來又完全推給機械學院,說甚麼「一級一級上報的」。這不能成為正當的理由。《河北科技大學教學過失、事故認定和處理辦法》第九條明文規定:教學事故由主管校長負責最終審定。
在這三個月的過程中,我不斷地在學院與學校之間穿梭。10 月中旬,當機械學院第一次說出「你可以到法院去告」的時候,我幾乎暈厥。我想到了法輪大法,想到了《轉法輪》裏的一句話「難忍能忍,難行能行」,默念著,強力控制著自己,挪出了他的辦公室。隨後,我去找校黨委書記王英英不在,我在黨委辦公室主任於世孝辦公室,想說話沒說出來,感覺身體一陣僵硬,差一點背過氣去。我坐下來,卻控制不住失聲痛哭,還影響了在三樓辦公的校領導(於世孝可以作證)。這導致我重感冒一個星期。爾後,機械學院又說過讓到法院去告的話。後來,學校又下發了所謂的甚麼「人事代理」文件。我一邊咬著牙,一邊盡自己的努力協調著各種關係,我甚至找了教育廳與職稱處的有關領導。根據《河北科技大學教學過失、事故認定和處理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對教學過失、教學事故責任人的紀律處份由人事處負責,會同教務處和責任人所在單位提出處理意見。教育廳人事處的朱玉國處長親自給人事處長趙建華打了電話,也沒得到解決。
12月4日,學校職稱雖然仍然沒給報,但機械學院給我安排了教學任務──課程設計,我感覺好像緩和了一些,也不再打算往下追究。但沒想到的是,12月19日(週五),我剛和學生見了面;12月22日(週一)上午,教研室主任就找到學生教室,告訴我:課程設計不用帶了。我當時的感覺就是:他那是在學生面前當眾污辱我,因為他曾因發津貼一事在教師面前當眾侮辱過我。所以,我不同意。他命令我10分鐘內到教研室。我問他為甚麼?他說:「你忙。」我說:「我忙,我自己又沒說,你也沒給我安排別的任務。」後來,他又說:「平衡工作量。」我問他:「你週五之前幹甚麼了?」他又說是「教研室統一安排」。我質問他:「有你這樣安排的嗎?」他聽了一會兒,說:「反正告訴你了,你不用帶了。」(見證人:吳書迎、寧辰校)後來,我看了一下工作量表才發現:除了新調來的、剛畢業的就我工作量最少。要說平衡工作量,應該多給我安排才是。我無論如何也想不通,立即向學院、學校有關領導反映了這個情況,希望得到解決。結果,下午,我再到學生教室去的時候,他們已經安排了其他教師頂替我。這與9月8日、10日的教學事故,同出一轍,潛在著構陷第二個類似於附件1的教學事故的可能。
三、給我遭受的損失
1、 精神和肉體上的:三個月以來,由於這捏造的教學事故,給我造成極大的精神壓力,多日徹夜不眠,經常休息不好,感覺身體無力,有時感覺腿像灌了鉛一樣特別沉,有一次幾乎暈厥,一次幾乎背氣,一個星期嚴重感冒,經常默默地流淚,有時甚至失聲痛哭。身心受到了極大的傷害。
2、物質上的:根據《河北科技大學教學過失、事故認定和處理辦法》第十四條:對造成教學過失或教學事故者,取消本年度各種榮譽稱號的評定資格。第十五條:造成教學事故者扣發一定數額的崗位津貼,情節特別嚴重者不得參加當年的職稱評定。
(1)人事處記錄「9月8日-10日」曠工三天,10 月份被扣工資、崗位津貼,11月份被扣崗位津貼。
(2) 被人事處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者」,第四次沒有給評定教授職稱。
(3) 沒有給推薦河北省新世紀「三三三人才工程」榮譽
(4) 沒有給推薦「河北省優秀專業技術人才」榮譽
(5) 沒有給推薦「石家莊市2003年度優秀科技工作者」榮譽
註﹕我有兩項國際金獎、一項科技發明進步獎、一項國際發明先鋒獎和一項教學成果獎。
3、名譽上的:在整個河北科技大學甚至更大範圍內,給別人造成了我工作紀律渙散的惡劣影響。實質上這是對我工作一向認真負責、嚴謹執教的褻瀆與侮辱。
順便提一下:別說「擅自無故停課兩次」,就是職稱評定述職,我都沒有停過課、調過課。
4、潛在的:根據《河北科技大學教學過失、事故認定和處理辦法》第十六條:在一年內造成兩次以上教學事故者年度技術考核不得合格。再加上,上學期的「教學一票否決」和本學期的「人事代理制度」,可能潛在很大的損失。
總之,這捏造的教學事故,表面上損失的是我的榮譽和利益,詆毀的是我的名譽,實質上侮辱的是我的人格,褻瀆的是我的敬業態度,摧殘的是我的精神,損害的是身心,危及的卻是生命。
四、有關人員所觸犯的法律
1、「瀆職罪」
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已構成瀆職罪。
2、「侮辱罪或誹謗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已構成侮辱罪或誹謗罪。
3、侵害他人名譽權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 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已構成侵害他人名譽罪,並要求立即「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償損失」。
五、送交部門與送交人情況
送交:石家莊市裕華區人民法院
送交人:李惠雲
單位:河北科技大學機械電子工程學院
住址:石家莊市裕華西路138號博士專家樓1104號
電話:7861203
證人:陳征宇 河北科技大學機械電子工程學院教師 電話:3624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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