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此,師父在《嚴肅的教誨》、《去掉最後的執著》、《大法弟子的正念是有威力的》等經文和《在北美大湖區法會上講法》中已有教誨。
作為一名大法修煉者,本應將勞教所及所到之處作為講清真相、洪法和證實大法的陣地和場所,揭露邪惡、清除邪惡、助師正法、救度世人。一些學員卻聽任邪魔的擺布,去聽誹謗大法、誣陷師父的邪魔的謊言,去看惡意捏造、栽贓陷害大法和師父的造謠錄像帶。
師父在法中早已告誡我們:別人為甚麼就沒受干擾?「你去幹啥去了,你去聽,你不是去求了嗎?你不往耳朵裏灌,它能進來嗎?」(《轉法輪》)
希望那些受到干擾、被所謂「轉化」的學員,靜下心來好好學法,深刻自省、向內找,深挖思想根源,去掉最後的根本執著,儘快醒悟,及早擺脫、突破邪魔的干擾和控制,找回真正的自己,早日回到堂堂正正堅修大法的正確道路上來。千萬不要被邪魔所害,不要和大法擦邊而過,不要給自己的生命造成永遠都難以挽回的無邊痛悔;更不能受邪魔的控制和指使寫甚麼所謂的「悔過書」,被邪惡利用去「轉化」別人,去幹破壞大法的邪魔要幹的壞事,助紂為虐。真是「有些心不去連佛都敢出賣的」(《大曝光》),上次,邪惡利用製造「假經文」進行破壞的教訓足以為戒了。
在我們的修煉中所遇到的任何事情都不是偶然的。師父在法中早已講給我們,對大法是否堅定的考驗貫穿修煉的全過程,到最後一步還要看你對大法堅定不堅定。正如師父所講的:「根本上對法還不堅定,那甚麼也談不上。」(《為誰而修》)「你說你必須堅定不移,這樣的心,到那時候你真能堅定不移,你自然能做好」「就是在有魔干擾的情況下才能體現出你能不能修下去,你能不能真正的悟道,你能不能受到干擾,能不能堅定這一法門。大浪淘沙,修煉就是這麼回事,剩下的才是真金。」(《轉法輪》)
對此,我們一定要堅定不移的以法為師,保持最強大的正念,主動清除邪惡,排除一切干擾,做到「視而不見──不迷不惑。聽而不聞──難亂其心。」(《道中》)謹記師尊的教誨:「你就把住大法去修,不管你遇到甚麼、看到甚麼、夢到甚麼,你就是堅定在大法上」(《一九九九年在加拿大法會上講法》)「在任何艱難的環境下,大家都穩住心。一個不動就制萬動!」(《一九九九年在美國中部法會上講法》)這樣,邪惡就無空可鑽,如果所有的學員都能做到,邪惡就會自滅。對於一些學員受魔的干擾和控制出現邪悟所寫的兩封信,我已當即銷毀、燒掉了。今後,對這類邪悟的東西大家要堅決抵制,做到不聽、不看、不傳,主動制止和清除邪惡。真修弟子人人都應這樣做。
現在,宇宙正法已經到了最後的階段,破壞大法的一切邪惡都處於全滅之中,邪惡也看到了它們註定失敗的必然下場,妄圖做最後的垂死掙扎。但是,在大法和大法弟子面前,它們甚麼也不是,「還不夠一個小指頭捻的。」(《轉法輪》)只能促使真正的修煉者儘快、徹底的從人中走出來,「在重大考驗中,放下自我,以至一切常人的思想。」(《位置》)真正的在正法修煉中走向圓滿,修成無私無我、先他後我的正覺。成為師尊所要的「堂堂正正修煉的弟子、金剛不破的偉大的神。」(《排除干擾》)
所以,越是到了正法的最後階段,我們越應堅定正念,越要保持清醒的頭腦和純淨的心態,更加勇猛精進,學好法,注重在法上提高,不斷修去人心。只有這樣,才能不斷同化更高層次法理對我們的要求,緊隨宇宙正法進程,真正做到堅修大法緊隨師,配合天象的變化,更好的助師世間行。更加珍惜師父為我們開創的這正法修煉的萬古機緣,不辜負師尊的慈悲苦度和偉大期盼!
建議:在通讀學好《轉法輪》的基礎上,反覆學習:《道法》、《見真性》、《位置》、《心自明》、《理性》、《去掉最後的執著》、《強制改變不了人心》、《建議》、《大法弟子的正念是有威力的》、《在北美大湖區法會上講法》、《在二零零一年加拿大法會上講法》,《洪吟》-(《苦其心志》、《無存》、《了願》、《助法》、《真修》、《大覺》、《道中》、《威德》、《緣歸聖果》、《登泰山》)、師父近期講法和明慧網指導性文章。
後註﹕太原大法弟子季國媛(繫山西省委省政府信訪局正科級幹部,96年1月開始修煉法輪大法,97~98年度曾獲山西省委辦公廳機關優秀公務員、先進工作者、文明職工標兵榮譽稱號)於2001年1月2日在向民眾講清大法真相時,被太原市公交公安分局惡警非法拘捕。
在整個過程中,她銘記師尊的教誨,用大法所賦予的理智、智慧和慈悲,把每一次與公、檢、法、司人員,律師,記者及世人接觸的機會,都作為講清真相、揭露邪惡和救度世人的珍貴機緣,不失時機、堂堂正正的證實大法;時刻用正念正視惡人,無論在任何環境都不要配合邪惡的要求、命令和指使,不在拘留證、逮捕證等邪惡對大法及大法弟子進行迫害的文本上簽字(拒簽)。悟到:這既是不消極承受和縱容邪魔、主動制止和清除邪惡的重要環節,也是「走好每一步」的具體體現。並於3月1日被非法開庭時,在法庭上講清真相、證實法輪大法是正法,做了無罪陳述。她將在獄中用油筆芯寫在衛生紙上的題為「法正乾坤、除盡邪惡,讓千古奇冤昭雪天下」證實大法的辯護詞,當庭遞交給法庭審判長。(2001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