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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警方釋放被扣留的法輪功學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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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6年2月28日】馬來西亞警方於2006年2月27日決定不起訴在中國大使館外抗議迫害的三名法輪功學員和一名維權人士,並在保釋下釋放法輪功學員。

三名法輪功學員和一名維權人士2006年2月23日早上前往中國駐馬來西亞大使館前抗議中共迫害法輪功,同時遞交一封信函給中國大使王春貴。在他們進行抗議時,警方抵達現場,在中使館施壓的情況下逮捕他們,並帶往警察局,最後警方欲以警察法令第27條起訴他們「非法集會」(Illegal Assembly)。

2月24日,警方申請延長扣留他們72小時。2月26日下午,警方欲再延長扣留,但法輪功學員的代表律師認為警方沒有充份理由延長扣留,最後法官命警方必須於2月27日決定是否要起訴,若不起訴就必須釋放學員。警方於2月27日上午與檢控官商議是否要起訴,最後決定以保釋方式釋放學員。

在這期間馬來西亞國內外的法輪功學員都跟當地警方、政府和公眾人士講真相,講述中共迫害法輪功,以及中共如何在海外滲透共產主義,同時希望馬來西亞政府能做出正義的選擇,勿協同中共迫害善良的法輪功學員。

天理昭昭,法輪功被誣蔑和迫害的真相已經大白於天下,希望世界各地政府都能認清中共的邪惡本質,選擇站在正義一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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