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零六年九月五日出工時,在工地崗樓處,一大隊教導員馮偉把法輪功學員顧顯野叫去,要求「考核必須過關」。顧顯野沒有馬上聽從,馮偉即狠狠地踹了顧顯野一腳,將其踹了幾步遠,又猛打了顧顯野六、七個耳光,隨後又用樹條子猛抽其後背四、五下,同時又對其惡毒辱罵。
打完顧顯野後,馮偉又將姜秀玉叫去,同樣要其「考核過關」,姜秀玉也沒服從。馮偉隨即狠狠地打了他將近二十幾個耳光,又用一根比手指粗的樹棍猛捅姜秀玉的肋骨。姜秀玉疼痛難忍、站立不住,因用力過猛,致使樹棍捅斷。同時馮偉對姜秀玉進行辱罵。姜秀玉當時質問馮偉:「你知不知道,這是執法犯法」。馮毫無顧忌的說:「你去告呀,我不怕」。
第二天,馮偉又把姜秀玉關在嚴管室,強迫他在地上盤腿,並指使勞教人員馬健軍、孫星每人踩姜一條腿,長達十多分鐘之久。使姜秀玉疼痛難忍。馮又指使勞教人員楊帆在姜秀玉的後腰部冷不防狠踢一腳,隨後馮偉又在姜的背部猛踢一腳。在這期間馮偉又指使孫星用臭襪子往姜的嘴裏塞。
馮偉的這種行徑對顧顯野、姜秀玉二人造成很大的身心傷害,侵害他們的人身合法權利,已經構成傷害罪、瀆職罪、觸犯了法律。
馮偉作為一名警察,並是一個教導員,是熟知法律的,對自己傷害他人的行為是否犯法也是清楚的。但是,馮偉自知自己是警察、手中有權,似乎犯了法誰也不能把他怎樣,狂妄野蠻。
馮偉對顧、姜二人毆打造成了輕傷;次數已超過三次以上,並指使他人毆打。鑑於上述,根據刑法248條規定: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對被監管人員進行毆打,或體罰虐待、侮辱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所有參與迫害的人,包括馮偉,都將在不久的將來得到法律應有的懲處和天理的報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