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蔣怡。家住四川省成都市溫江區。
被告:
1、洪倫春。住家現不知。他是溫江區城西派出所的所長。
2、黎明。他是城西派出所的一名幹警。
3、吳雲。他是雅安監獄四監區的教官。
案由:被告的行為侵犯剝奪了原告的人身自由權和信仰自由、原告在看守所和監獄受到了被告的邪惡迫害。
控告事項:
1、責令被告釋放非法關押的法輪功修煉者。
2、對原告賠償非法關押期的經濟損失。
3、對原告公開道歉。
4、追究有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事實及理由:
見證溫江看守所和雅安監獄的罪惡
自從99年7月20日以來,江××按照個人意志,對法輪功掀起了瘋狂的迫害,讓我和所有法輪功修煉者失去了信仰自由和公開煉功的權利。我被非法關押在溫江看守所和雅安監獄遭受迫害,見證了江氏集團和惡黨迫害大法學員的罪惡。
我家住在四川省溫江縣。自從1998年,看到母親修煉後的變化,有幸得了法輪大法。經過幾年的修煉,我和母親的身體以及思想上有很大的改變,我的爸爸現在也開始修煉了。自從我開始修煉法輪大法以後,就按照師父所講的「真善忍」來嚴格要求自己。以前自己的壞脾氣和壞習慣也改掉了,而且讓我最清楚知道的是人生真正存在的意義是甚麼:那就是返本歸真,做一個真正的好人,為別人著想的人,而且還要修成先他後我、無私無我的正覺。
在2001年5月7日晚上,我和兩名大法弟子出去講真相,散發真相資料、貼標語、掛橫幅,要求還法輪大法和師父的清白,被不明真相的群眾舉報到溫江公安局和城西派出所,將我們三個大法弟子綁架。當晚惡警們還帶著槍,把我們帶回各自的家去非法抄家。他們就像土匪一樣,到處亂翻一陣,非法抄走了我家的一本大法書、一張傳單、一個坐墊,還有一把多年沒用過的防盜刀。把家裏翻的亂七八糟,把我們帶走送到了拘留所。而且還對我們拳打腳踢,當時我的嘴就被打出血來。
我們受盡了惡警們非人的折磨和毒打,直到半夜三更還在非法審問,讓我們幾天幾乎都沒睡覺。在拘留所非法關了兩天,5月21日,惡警強行把我、耿遠成、周世春、王小華四個大法弟子與刑事犯綁架著遊街示眾,後由城西派出所惡警洪倫春、黎明把我們送到了看守所。
在看守所,他們唆使裏面的刑事犯對我們一陣暴打,我被打成內傷,兩個大腿也被他們踢黑了,只要一出氣心口就痛,一蹲下大腿就痛。他們還強迫我們做苦工刮銅線。吃的是水煮白菜、老圓根蘿蔔,一點鹽味也沒有,而且還有沙子在裏面。
這樣超期關了我和耿遠成8個月後,由成都中院非法執行,然後在溫江法院非法判刑4年。期間另一個大法弟子周世春被非法關了3個月,強迫寫「保證書」,由農校黨委出面保了出去。還有4名女法輪功弟子王小華、耿遠群、焦天瓊、張淑容,其中王小華被非法關了3個月與周世春一起釋放,其餘3個非法拘留15天後,被釋放,看守所則把我和耿遠成送到了雅安監獄,進行新一輪的迫害。
這裏從2001年底就開始非法關押、迫害大法弟子。到2002年底,已非法關押大法弟子30餘名,還有被不斷抓進來的。被迫害的大法弟子最長刑期8年,最短的也是3年。
該監獄迫害大法弟子的手段極其殘忍、惡毒。主要有電擊、體罰(罰站)、毆打、批鬥、「違規學習」,而且每個大法弟子還被安排兩個刑事犯,24小時不分晝夜的監視,包括上廁所、洗衣服、吃飯、洗碗,甚至睡覺都要輪班監視,並且寫記錄,強迫大法弟子半個月寫一次「思想彙報」,強迫看一些栽贓陷害,反對大法的錄像,而且那些惡警還經常找大法弟子「談心」。說是「談心」,其實就是要你「轉化」,寫「三書」:「保證書」、「悔過書」、「決裂書」,因為這些惡警拿到三書後,就可以得到6000元甚至更高的獎金。所以這些惡警為了金錢、利益,不顧出賣自己的良心,對大法弟子進行瘋狂迫害。
在這人間地獄裏,遭受迫害最重的大法弟子有:王際生、鄭文質、高先良、駱常勇、牟強等,都不同程度遭到8000伏的電棍電擊、罰站、毆打、關禁閉、批鬥等迫害。其中高先良在一天半夜裏被惡警吳雲、蘇某用8000伏的電棍電擊近200次。當時高先良被兩名刑事犯成洪炎、姜志翰一人拉一隻手成大字形拉開,吳、蘇兩惡警用電棍猛電頭部,過後又電他的手指,額頭上都電起了很大的包,其場景慘不忍睹。惡警電完後又罰站,致使高先良行走都十分艱難。在高先良被迫害的同時,大法弟子駱常勇被惡警單獨關押在4樓一個房間裏,由6個刑事犯三班倒輪流不間斷的迫害,從早上7:30開始罰站,兩腳並攏站直,兩腿間夾一張紙,不能掉落,一直站到晚上9:30。每天罰站長達10多個小時,兩腿、腳站的紅腫,穿不上鞋,疼痛難忍,而且還是光著腳站。惡警們仍不放過他,前後被罰站一個多月,如果稍有站不直,就叫刑事犯毆打。其間,副監獄長劉健康和獄改科的科長安志堅多次來觀看迫害現場,看「轉化」了沒有。過後,駱常勇又被轉到雅安監獄名山縣八監區,繼續遭殘酷迫害。
其實,這一切都是江澤民和邪惡的中共對法輪功學員的殘酷迫害,而且那鋪天蓋地惡毒的謠言毒害了無數的世人,使千千萬萬法輪功修煉者的家庭受到了無辜的迫害,剝奪了法輪大法修煉者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