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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攀枝花市交警一大隊優秀警察的上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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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5年2月12日】

原告:
徐浪舟、男、32歲、漢族、高中文化,原攀枝花市交警一大隊優秀警察、家住攀枝花市仁和區大和中路彎腰樹一村201附5號。

被告:
四川鹽邊縣法院刑庭:肖文剛、朋瑤、胡蓮圖;鹽邊縣檢察院:徐恆貴、 唐興華 、尤方平;攀枝花市610辦公室;市公安局國保支隊警察:秦剛、鄒勇軍、黃誦金;攀枝花市看守所;四川綿陽新華勞教所。

案由:
被告的徇私枉法、瀆職行為嚴重的侵害和剝奪了原告的人身自由權和信仰自由權等多項基本權利。

訴訟請求:
1.撤銷對原告的非法判決(2004)鹽邊刑初字第00045號,立即停止傷害並釋放原告。
2.賠償對原告非法關押所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3.恢復原告原在交警支隊的工作,還原告清白並恢復名譽。
4.追究有關責任人的相應法律責任,無論是直接參與的還是間接參與的。

申訴理由:
被告不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從而違背了執法人員應有的道德和良心;褻瀆了《憲法》、《刑法》、《刑事訴訟法》、《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規,縱容違法、枉判無辜、肆意踐踏法律的尊嚴和人權。給原告和家人造成家庭破裂,帶來痛苦和災難。

事情經過:
原告原是攀枝花市交警一大隊警察,專職處理交通事故。1994年開始修煉法輪功後,嚴格按照真、善、忍來要求自己的思想行為,在煉功後的短短時間內,身患的疾病消失了,身體健康了。原告煉功前抽煙、喝酒、打人(特別是事故逃逸司機,抓著就打)、請吃也去,送錢、送禮也要,而煉功後去掉了所有惡習,再也不打人,請吃不去,送禮、送錢再也不收。工作認真負責,踏實敬業,處理交通事故又快又好又公正,年年被評為優秀警察,攀枝花市電視台還為原告做過報導,然而就是這樣優秀的一個好人卻被反覆迫害。

1999年7月22日以來,國家宣傳機構做了一系列關於法輪功的報導,原告認為報導的是不實的,是栽贓陷害,造謠造假。原告相信政府,為了對國家和人民負責任,就去北京信訪辦反映法輪功的真實情況,就被非法綁架並押回攀枝花關進拘留所,幾天後才放回。隨後單位要原告在信仰法輪功與交警工作之間作選擇,原告的選擇是:法輪功和工作都要。最後因堅持修煉法輪大法被單位強行的非法開除公職。

1999年11月23日,原告去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信訪辦上訪,準備講清法輪功被迫害的真象,澄清事實,結果話沒說完就被信訪辦工作人員舉報到公安局,被市公安局610非法抓捕以後,又被綁架到原告的戶口所在地東區大渡口派出所。當天晚上關在派出所的地下室,沒有床、沒有凳子,室內甚麼都沒有。攀枝花人都了解攀枝花的氣候是屬於早晚穿棉衣中午穿紗,冬月的天氣,原告穿著單薄的衣服,被凍了一晚上。第二天又被非法送進了看守所,拘留了一個月才釋放。

2000年原告在自己家的戶外煉功健身,被綁架關押在攀枝花市看守所。在看守所內向犯人講清法輪功被迫害真象,被警察迫害「上刑床」連續十三天(手和腳呈大字型被手銬固定在鐵床上,胸部橫綁粗鐵鏈,二十四小時不能動彈,吃喝拉撒全在上面,人極度痛苦)。2000年3月15日,原告被攀枝花市610系統判非法勞教兩年,後送四川綿陽新華勞教所。

原告在新華勞教所受盡了精神上和肉體上的殘酷折磨。因堅持信仰,勞教所警察就拿幾萬伏的電棒觸到原告的身上,觸到的地方馬上燒一個洞,冒煙。勞教所繼續施用酷刑要原告放棄信仰,幾個警察動手,強制按在地上捆警繩,腳踩在原告臉上,半邊臉摁在磚碴上,臉上被摁傷了,流出了鮮血,繩子都勒進了肉裏,五花大綁後,丟在大熱天的壩子裏曬太陽。從勞教出來時臉上還有傷痕,肩膀上還有捆過的繩印。

原告在勞教所被強迫燒磚,溫度很高,磚還是火紅的,就叫原告去撿,撿出的磚放在壩子上還能點燃紙煙。一般的衣服穿著進洞出來後就全變紅了。所以大熱天30-40度也都要穿上棉衣棉褲,手上套上剪下的棉衣袖子再在袖子上墊上汽車輪胎膠皮,才能進去撿。30歲以上的年輕人進去只能撿兩分鐘,多數撿磚的人出來後都無法站立,全身是灰,都稱出磚的人為「兵馬俑」、「土陶人」。

天氣很熱,勞教所警察還不給水喝,只有喝下雨時的雨水,蟲子都長起來了,一股惡臭,還不夠喝,熱天太渴了,只有爬在廢水溝裏喝幾口,但是都要被監工的犯人打,由於缺水喝,中午吃飯是經常有人昏倒飯廳。凡是從新華勞教所出來的人都說:新華勞教所簡直是十足的人間地獄。就這樣度過了兩年,因不放棄做好人的信仰,又被加期9個月,往哪兒「轉化」呢?原告煉功以後去掉了以前的一切惡習,處處按真、善、忍要求自己,連續幾年都是優秀警察,這樣的好人是不是要把他轉壞呢?

原告在勞教所時,愛人承受不住迫害的壓力和原告離了婚。原告從勞教所滿身傷痕的回來,住在妹妹家恢復身體一年多也不得清靜、國保警察經常騷擾。回來後上無片瓦,八方借錢,原告和別人合夥開塗料廠用以糊口,生產剛剛上路就又遭受迫害。

在2004年4月9日上午九時,原告正在塗料廠上班時被攀枝花市公安局國保大隊等人非法綁架。參與綁架的十多名警察全部穿的是便衣,沒有任何法律手續,與土匪一樣,強行用黑袋子把原告的頭蒙住,直接綁架到鹽邊新縣城B區金谷酒家二樓會議室暴力取證。惡警秦剛、鄒勇軍等人把原告吊起來迫害,吊了一天一夜,三天兩夜不准睡覺。秦剛、鄒勇軍、黃誦津等人輪番上陣,晝夜不停的提審折磨,由於心虛理虧,也不敢向原告出示身份證件,每次作筆錄都故意空出訊問時間、地點、訊問人、記錄人等欄目不填,採取弄虛作假手段將訊問時間填成每隔四小時提審原告一次,訊問地點由金谷酒家改為鹽邊縣公安局,強迫原告承認「誣陷證據」(秦剛強迫徐浪舟簽字,徐浪舟不簽,秦剛說:你不簽、不認,老子弄死你!徐浪舟在被非法的暴力取證過程中已被折磨得神智不清……。

非法綁架時國保警察收走了徐浪舟隨身帶的一個包(後來證實包內裝的是塗料廠的帳本、收據及現金3000多元),但警察硬誣陷說其包裏有一包法輪功資料並且不承認包裏有錢,而且國保人員鄒勇軍欺騙徐浪舟所在塗料廠的工人去作偽證……。

2004年9月14日鹽邊法院已進行了一次非法開庭。在法庭上,原告揭露了警察的暴力取證惡行,並申明酷刑折磨中神志不清時所言作廢。因 「證據不足」,法院迫於眾怒未能立即判刑。在610辦公室等對法院的強壓下,2004年11月1日,鹽邊法院第二次非法開庭。在法庭上,審判長不顧暴力取證的誣陷事實,在沒有任何犯罪證據的情況下,用攀枝花市610惡警誣陷的材料,不顧法律尊嚴,助長邪惡,迫害善良,對原告非法判刑8年零6個月。

從以上事實說明,真正破壞法律實施的是被告,其行為已嚴重觸犯《憲法》、《刑法》,詳見如下:

一、違反《憲法》第3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註﹕公民有信仰法輪功的自由)。第3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註﹕610侵犯了人身自由)。第3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註﹕公安、派出所、看守所、等誹謗法輪功觸犯此條)。

二、觸犯刑法,已構成非法剝奪公民信仰自由罪、非法拘禁罪、虐待監管人罪、刑訊逼供罪、誣告陷害罪、濫用職權罪。

1.非法剝奪公民信仰自由罪。犯罪事實:以關押、洗腦、株連家人親朋好友等手段逼迫原告放棄信仰、逼寫不修煉保證簽字等。依《刑法》第251條情節特別嚴重導致多人被迫放棄信仰,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非法拘禁罪。犯罪事實:將原告多次非法拘禁,勞教,判刑。造成原告精神、肉體嚴重傷害和經濟上的重大損失。依《刑法》第238條情節特別嚴重被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
3. 虐待被監管人罪。犯罪事實:原告被非法關押遭受毆打、罰站、睡死人刑床、上腳鐐手銬、遭電棒電、捆警繩等酷刑 。依《刑法》第248條情節特別嚴重,影響極壞,致人傷殘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 刑訊逼供罪。犯罪事實:原告被吊銬24小時,兩天兩夜不准睡覺。依《刑法》第247條: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5.誣告陷害罪。依《刑法》第243條: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的,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6. 濫用職權罪。犯罪事實:在第000045號的判決書中,原告沒有任何犯罪事實,鹽邊法院僅以攀枝花市公安局惡警「暴力取證、原告被迫害的神志不清時所言」作為判刑的證據,並以《刑法》第三百條:「利用XX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來給原告定罪,造成了冤案。鹽邊法院知法犯法,非法宣判大法弟子,觸犯《刑法》第3條,第4條,修正案2002年12月28日通過的第83號第8條,第397條等。依《刑法》第397條情節特別嚴重後果極其惡劣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原告是蒙冤的受害者,受到了執法者的非法抓捕、關押、送上法庭、關入監獄,實施酷刑折磨。法律本身旨在維護善良、道德和正義,原告本應受到法律的保護,法官不追究那些真正違法者的法律責任,反而枉判無辜,這不是徇私枉法又是甚麼!法官們在強權與真理之間,選擇了強權;在麻木與善良之間,拋棄善良和勇氣;在漠然與道義之間,遠離坦蕩與正義。做出如此荒唐的裁決,造成了冤案。打擊善良一定是邪惡的,作惡者必將受懲,法輪功人員和親朋好友,以及社會各界正義人士,不會讓劊子手逃脫人間、天理的懲罰與無盡的償還,只是遲早而已,誰都推卸不了責任,都將為自己犯下的罪加倍去承擔。

歷史總是驚人的相似,文化大革命不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嗎?1978年4月5日清明節時,北京市長根據中央的指示,下了鎮壓令。當事件被平反後,北京市長被免職,他並沒有因為是奉行了中央的旨意而保住烏紗帽;北京公安內部槍斃了一百多個警察,他們不僅沒有因為執行的是上級命令而保住飯碗,而是連性命都搭了。

不知對法輪功學員行惡的人對此有何感想?做何打算?是繼續為江賣命殘酷迫害大法弟子,還是立刻住手,善待他們,以贖回以前對大法弟子犯下的重罪呢?這可是對生與死的選擇,況且到目前為止,這些人的雙手早已沾滿了大法弟子的鮮血。將來失去的不僅僅是權勢,地位,或許還有生命。知道嗎?今天對法輪功的迫害比對迫害十個文革還嚴重。誰能承擔得起迫害修佛的善良人所犯的罪行?

法輪功學員是以修「真、善、忍」為原則,善待他人、珍愛生命,且至今已洪傳六十多個國家。海外大法弟子中多數是碩士、博士等高學歷、高階層的人士,世界各地已相繼成立了明慧學校,教育小孩子從小就修大法做好人。有些國家還組織看守所、監獄的人修大法,啟發人的良知。各國政府和人民給予大法的褒獎有一千六百多項。

現在江羅等迫害大法的元凶已在十幾個國家被起訴,「全球審江大聯盟」、「追查迫害法輪功國際組織」早已成立,誓將所有迫害法輪功的兇手送上法庭,令其承擔歷史、道義和法律的責任!現有多人,如羅幹、趙志飛、蘇榮、劉淇等,因迫害法輪功學員,不僅在海外被告上法庭,而且已經被判有罪。

要知道,中國不會永遠這樣無法無天下去,所有傷害別人的人都將承擔後果。原告和家人會堅持不懈的申訴下去,直到昭雪為此。歷史的審判終究是公正的,在不久的將來當真象大白時,當法輪功有個說法的時候,決不會因為誰執行的是上級的命令就可以逃脫歷史的責任。為民伸冤、維護人間正道和法律尊嚴是你們的天職,所以原告向法院,檢察院等各級部門提出申訴請求,懇請伸張正義,做出撤銷違法判決、立即無條件釋放原告,並追究被告人相關刑事、民事責任的正確決定。希望你們能夠依法獨立行使執法權,秉公執法。

謹呈
四川攀枝花市中級人民法院
四川攀枝花市人民檢察院

具狀人:徐浪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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