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架時由於挨了打,此時感到頭暈有些累,我便側過頭昏昏欲睡。到了晚上,五、六個警察破門而入大罵著問我的名字,打耳光,打累了就用厚厚的書打耳光,拳打腳踢,又用電棍電。揚言:「就你這樣的我們見的多了,不說姓名就把你扔給武警收拾你,看你說不說。」不知過了多久他們將我銬於暖氣管的手放開,我便從椅子上滑落地上。他們又把我雙手在胸前銬上,有時扯著頭髮,有時拽銬子有時拽著腳在地上將我拖至樓下,塞入車裏拉往醫院,又拉往看守所,看守所拒收又拉回公安局。
我就這樣被他們拖來拖去,衣服、頭髮、臉被拖得都是泥水,我穿著短袖衫又冷又餓又痛,時而清醒時而昏迷的在水泥地上躺了一夜。
翌日,它們將我用車拉至郊外,拋於荒野……
遼寧省鞍山市公安局、國安科,觸犯了《刑法》第238條:非法拘禁或以其它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刑法》第248條:監管機構對被監管人員進行毆打、虐待;《刑法》第247條:國家執法人員對犯罪嫌疑人使用肉刑或變相使用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都是刑訊逼供;《最高人民檢察院九條硬性規定》的第7條:凡在辦案中搞刑訊逼供的,先下崗,再處理。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人民警察不得有以下行為:4、刑訊逼供或體罰、虐待……6、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物品。遼寧省鞍山市公安局、國安科對本人構成非法拘禁罪、虐待被監管人員罪和刑訊逼供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