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反酷刑法,不僅在世界範圍內禁止酷刑,還禁止對美國的犯人實行殘忍、非人道和帶有侮辱性質的手段。但在審理恐怖分子嫌疑人時,被迫做出的證詞未來也可以用作證據。
在布什總統簽署生效前,反酷刑法還必須獲得美國參議院的通過。
用國際通行的專門術語講,刑訊逼供、超期羈押、體罰犯人等行為均屬於「酷刑」的範疇。酷刑是司法腐敗尤其是司法專橫的重要表徵之一,濫施酷刑的行徑使刑罰本身的形像變得面目可憎,但其惡果絕不僅限於此。國家侵權行為不止是對公民個體權利和尊嚴的侵犯,從根本上是對社會公平和正義的侵害。
在《反酷刑法》上,中國的江澤民搞的是陰一套陽一套,一方面向世界承諾減少酷刑折磨,一方面中國的酷刑個案越來越多,尤其是在迫害法輪功群眾上更是不擇手段,如:
電棍(放在法輪功學員嘴裏放電,電擊胸部、腋下、乳房、陰部);強姦、輪姦和其它性侵犯(最典型的是酷刑和性侮辱同時進行);形形色色的手銬、腳鐐、「煙桿銬」、「狼牙銬」、背銬;橡膠棍、狼牙棒、地牢、死人床、坐板;抽人的鞭子有皮的、銅絲擰成的、鋼筋條、荊條、全竹竿(帶刺)、上繩、鐵釘釘指甲縫、鐵鉗子擰肉、用鉗子拔指甲、蹲小號、坐鐵椅子、野蠻灌食、灌辣椒水、灌大糞湯,冬天往頭上澆涼水、脫衣服在外面凍,數伏炎夏在太陽下暴曬;不讓大小便;連續半月不讓睡覺;注射破壞中樞神經藥物;超極限強度的電針摧殘等。
被迫害致死的中國法輪功學員,目前已核實姓名的有2793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