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網9月1日報導,14種應當確認人民法院違法的具體情形包括:
1,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釋放後,未依法撤銷逮捕決定的;
2,查封、扣押、凍結、追繳與刑事案件無關的合法財產,並造成損害的;
3,違反法律規定對沒有實施妨害訴訟行為的人、被執行人、協助執行人等,採取或者重複採取拘傳、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且未依法撤銷的;
4,司法拘留超過法律規定或者決定書確定的期限的;
5,超過法定金額實施司法罰款的;
6,違反法律規定採取或者解除保全措施,給確認申請人造成損害的;
7,超標的查封、扣押、凍結、變賣或者執行確認申請人可分割的財產,給申請 人造成損害的;
8,違反法律規定,重複查封、扣押、凍結確認申請人財產,給申請人造成損害的;
9,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故意不履行監管職責,發生滅失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給確認申請人造成損害的;
10,對已經發現的被執行人的財產,故意拖延執行或者不執行,導致被執行的財產流失,給確認申請人造成損害的;
11,對應當恢復執行的案 件不予恢復執行,導致被執行的財產流失,給確認申請人造成損害的;
12,沒有法律依據將案件執行款物執行給其他當事人或者案外人,給確認申請人造成損害的;
13,違法查封、扣押、執行案外人財產,給案外人造成損害的;
14,對依法應當拍賣的財產未拍賣,強行將財產變賣或者以物抵債,給確認申請人造成損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