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最高人民檢察院:
2004年7月27日下午,昆明發電廠通知馬燕到廠裏學習,並且用小車把我接去。到了之後,發現昆明市西山區公安分局國保大隊李銳、西山區610董姓主任已經在廠招待所等著了。李銳對我說,你姐姐的檢舉材料檢察機關很重視,檢察機關說,我們的行為沒有違法。法輪功被政府定為×教了,你還敢到省公安廳為法輪功上訪,等哪一天說不定你還會到聯合國為法輪功上訪呢。
從7月27日下午開始到30日為止,西山區公安分局國保大隊李銳、西山區610董姓主任就吃住在昆明發電廠,我每天早上7點半坐廠裏的公交車到廠裏,由李銳、董主任「陪著學習」,中午廠裏還為我免費提供一頓午餐。他們說:「星期一(8月2日)叫我交一份「認識」,而且不准向外泄露。為了制止昆明市西山區公安分局國保大隊李銳、西山區610董主任無視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利用公款私設公堂,非法剝奪我的人身自由和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特向你們控告。
有關詳細情況請見附件一、二、三。
控告人:馬燕
2004年7月31日
附件一:申訴
雲南省人民檢察院:
我叫馬燕,女,昆明發電廠退養職工。2004年6月25日上午9時許,我們來到雲南省公安廳信訪處反映:自1999年7.20以來法輪功學員受到的不公正對待的情況,如法輪功學員鄺德英的母親向工作人員反映她的女兒在雲南省大板橋女子勞教所已經超期關押半年之久,至今都沒有放回來,工作人員答覆叫她去找雲南省司法廳;法輪功學員王玲的母親反映她的女兒已經在雲南省大板橋女子勞教所關押半年了,至今還沒收到勞動教養通知書,工作人員答覆叫她去找五華公安分局;還有的法輪功學員反映因為法輪功上訪而被非法勞教,要求如數補發勞教期間的工資;還有的法輪功學員反映修煉法輪功身心受益,信仰真善忍沒有錯,99年以前國家允許煉法輪功,99年以後為甚麼不許煉法輪功了。
到了中午快12點的時候,突然有6、7輛警車開到了公安廳信訪處門口,從車上下來了10多個便衣,也有穿警服的,他們說他們是五華公安分局的,信訪處的叫他們來接待我們。法輪功學員說我們是來雲南省公安廳信訪處上訪的,為甚麼要到你們那兒去?他們說法輪功的問題,信訪處解決不了,讓他們來解決。說著就叫我們上車,還有一個警察動手去拉一位78歲的男法輪功學員上車。旁邊的法輪功學員就勸阻說他年紀那麼大了,這次是為了他的姪兒子(法輪功學員)判刑4年了,監獄一直不讓他去探望,來向信訪處反映情況的。
有一些法輪功學員拒絕上車,因到吃飯時間了,大家都要吃飯,警察就說帶到他們那邊去吃,我和幾個法輪功學員上車後就被帶到五華公安分局。到了那裏,才知道甚麼吃飯都是假的,是騙我們的,才到那裏就開始審訊我,他們訊問我還煉不煉法輪功,是不是五套功法都煉,我說我煉法輪功,五套功法一步到位,對法輪功的鎮壓是非法的。他們說法輪功是×教,是定性的。我說你把法律條文拿出來,有哪一部法律把法輪功定為×教了?拿出來給我看!我今天是來省公安廳信訪處上訪的,你們把我帶到這裏審訊是違法的,我現在還沒有吃飯呢。大約是1點多鐘了,他們說我們也沒吃呢,我說你們沒吃是你們自己不吃,我沒吃是你們剝奪了我吃飯的權利!他們說你不准再去公安廳上訪了,這是第一次,下一次就不是這樣對待你了。他們讓我簽字,我不簽,他們就叫官渡公安分局來,我拒絕上車,有一個警察就來揪我的胳膊,把我胳膊都揪青了,我說不要來拉我,我自己走!官渡公安分局又對我進行審訊,並做了筆錄,我說我來省公安廳上訪,你們為甚麼把我騙到這裏來?你們的行為是違法的,放我回家!等到三點多他們才放我回來,我一直是餓著肚子的。
我不明白我堂堂正正到省公安廳上訪(當天是信訪接待日),卻遭到警察的非法審訊!我請求:
1、 我到省公安廳信訪處上訪,信訪處的工作人員為甚麼要通知五華公安分局?此行為是違法的,是利用職權侵犯我的合法權利,我要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公開向我賠禮道歉,從而樹立信訪人員秉公執法的形像。
2、 五華公安分局對我審訊、強行將我轉給官渡公安分局、限制我幾小時的人身自由等行為都是違法的,我要求公開向我賠禮道歉,對我的精神、經濟造成的損失給予補償。
3、 官渡公安分局對我進行非法拘禁、審訊,我要求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4、 此申訴同時交雲南省公安廳信訪處、五華公安分局、官渡公安分局。
申訴人:馬燕
2004年6月26日
附件二:申訴
西山區人民檢察院:
我叫馬燕,女,是昆明發電廠退養職工。2004年6月29日上午10點來鐘,西山區公安分局國保大隊一位姓張(男)、姓劉(女)的警察和我廠保衛科姓張的來到家中對我6月25日上午到雲南省公安廳信訪處上訪的行為認定為「涉嫌擾亂社會秩序」,將我帶到西山公安分局傳喚。他們問我,你到公安廳信訪處上訪甚麼?我說,上訪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合法權利,你們無權干涉我。你們以此來傳喚我是違法的。他們說,政府已經把法輪功定為×教了,你還要為法輪功上訪,你還想為法輪功平反嗎?我說,至今為止,沒有一部中國法律把法輪功定為×教的。對法輪功的鎮壓是違法的。法輪功是教人做好人的,信仰自由,何罪之有?
他們問我,你寫給省檢察院的申訴交了沒有?是你自己寫的嗎?是你自己送去的嗎?你還要送到哪些地方?我說,向檢察機關申訴也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你們無權過問,我還要向檢察機關控告你們的違法行為。他們說,法輪功是×教,沒有哪一位律師敢為你們辯護的。
以上是我的申訴,我請求:
1、 依法追究西山公安分局國保大隊和昆明發電廠保衛科有關人員對我非法傳喚的法律責任,並公開向我賠禮道歉。
2、 對我非法傳喚使我精神受到了極大的傷害,對此我要求給予補償。
3、 此申訴交雲南省人民檢察院、西山區公安分局、昆明發電廠。
4、 附:給雲南省人民檢察院的申訴一份、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國保大隊傳喚證複印件一份。
申訴人:馬燕
2004年6月30日
附件三:檢舉
全國人大常委會、最高人民檢察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41條的有關規定,我向你們檢舉雲南省公安廳信訪處、昆明市五華公安分局、昆明市官渡公安分局、昆明市西山公安分局國保大隊、昆明市發電廠有關人員的違法行為:
今年六月二十五日上午馬燕到雲南省公安廳信訪處上訪,當天被五華公安分局、官渡公安分局拘禁和審訊。對此,馬燕於六月二十六日向雲南省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六月二十八日晚,馬燕所在單位的領導一行五人到家中調查此事,馬燕將到省公安廳上訪及向雲南省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的情況一併告之。
六月二十九日上午,馬燕單位保衛科姓張的和西山公安分局國保大隊的姓張的(男)、姓劉的(女)將馬燕六月二十五日到省公安廳上訪的行為認定為「涉嫌擾亂社會秩序」把她傳喚到西山公安分局國保大隊。對此,馬燕向西山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七月九日中午,西山區公安分局國保大隊的偵察員李銳、張躍明及隊長徐和馬燕所在單位的保衛科的人來到家中對馬燕的住宅進行搜查。
有關詳情請見:
1、 馬燕於六月二十六日向雲南省人民檢察院提出的申訴;
2、 馬燕於六月三十日向西山區人民檢察院提出的申訴;
3、 傳喚證複印件;
4、 搜查物品清單。
此檢舉材料同時抄報:雲南省人大常委會、雲南省人民政府、昆明市人大常委會、昆明市人民政府、雲南省人民檢察院、昆明市人民檢察院、五華區人民檢察院、官渡區人民檢察院、西山區人民檢察院、昆明市發電廠。
檢舉人:馬玲
二零零四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