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輪功是甚麼,江澤民為甚麼要鎮壓法輪功,五年前由於政府的欺騙宣傳,尚能矇蔽一些不明真相的世人,而五年後的今天,經過數千萬大法弟子的不懈努力,講真相,揭謊言,江澤民再要老調重彈欺騙人,已經不可能了。
法輪大法自李老師1992年5月13日傳出到現在的12年中,特別是江氏集團對法輪功血腥鎮壓的5年中,江某人沒有達到他的罪惡目地,反而把法輪功推向全世界。法輪大法以其獨特的健身功效,和博大精深的法理,把光明和美好帶到人間,法輪大法好,法輪大法是正法,這是天意所歸,人心所向,凡有大法弟子的地方,人心向善,道德回升,社會安定,法輪大法對國家,對社會對人民有利而無一害。
江氏獨裁者出自私慾,嫉妒,反人類的本性,於1999年7月20日起,利用軍警,公安、國安、拘留所、看守所、監獄、勞教所等國家機器,開始血腥鎮壓修煉法輪功的民眾,它操控全國宣傳機器,新聞媒體造謠,迷惑、欺騙人民,強姦民意,謊言鋪天蓋地,顛倒是非黑白,對大批信仰真善忍的善良民眾進行非法拘留、盤問、關押、勞教、酷刑折磨、洗腦、敲詐,被折磨致死的已有上千人,近幾千萬人受到非法盤問、關押,被強制寫保證書、悔過書,獨裁者不准民眾信仰真善忍,不准修煉法輪功。恐怖充滿各個角落,現在中國的監獄、勞教所、拘留所、看守所、洗腦班內,還關押著大量信仰真善忍的民眾。貴陽地區6月至9月開展的打擊法輪功專項行動,正說明迫害在繼續,在升級。
江氏獨裁政權的這一倒行逆施,已激起全世界善良人們的譴責。江氏集團對法輪功慘無人道的迫害,完全是建立在謊言和欺騙的基礎上的,江澤民鎮壓法輪功不僅沒有任何法律依據,而且嚴重違反了中國的《憲法》《刑法》《勞動法》等諸多法律。
立法權的問題
中國《立法法》、《憲法》都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代表大會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中國《行政處罰法》第九條規定:「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按中國立法的慣例和《立法法》的規定,「法律只能有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定及設定,換言之,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全國人大與人大常委會制定,其他任何制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規定,截至現在,全國人大與人大常委會,沒有設定、制定出任何限制法輪功人身自由的規定,按照規範與法理講,沒有法律規定的依據,就不能對公民作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否則就是犯法。
上述可見,公安部的「六禁止」通告,民政部關於取締法輪大法研究會的通告以及兩高的解釋都不具備法律效力,都是違法的。至於中國公安機關,各級人民政府,各個事業單位及個人對法輪功人員採取的各種限制人身自由,剝奪公民各種權益的作法是法外施法,完全是非法的。
《憲法》條文
迫害法輪功是江澤民拋開集體領導,拋開中國《憲法》,越權而作出的個人違法行為。
請看我國憲法的規定: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利屬於人民
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尊嚴,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警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給予追究,任何組織或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第三十三條,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
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體,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宗教的公民
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留和以其他方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收查公民的身體
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權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收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維護《憲法》的尊嚴,是每個公民神聖不可侵犯的權利,正告政法系統的同胞們,身居領導崗位的同胞們:江澤民利用權力,一意孤行,對億萬手無寸鐵的法輪功群眾進行血腥鎮壓,已經嚴重違反了國家憲法和其它法律,而你們身為人民公僕,手裏領著納稅人的錢理應從人民的利益出發,維護《憲法》賜予公民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