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用法律反迫害收集證據問題的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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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4年7月13日】邪惡迫害大法從開始就是錯的,就像網上同修所談的那樣:1、「×教」應受到處罰,2、法輪功是「×教」,3、所以法輪功應受處罰。在這個三段論中,最重要的一環──2、法輪功是「×教」是江澤民和《人民日報》說的,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不是通過正常的法律途徑認定的。所以本身就是非法的,更沒有法律效力。因此而後對大法及大法弟子的任何打壓,無論如何操作都是違法的。作為大法弟子是根本不承認的。這個前提我們應清楚。這不是筆者今天所談的問題,我所想談的是我們至少應收集下面幾方面的證據:

一、超期關押問題

許多大法弟子在被抓到釋放、教養及判刑前,都曾被超期關押,這已嚴重的違反了法律,甚至構成犯罪。一般來說,在被抓後到釋放(或批捕)前不得超過37天。

二、罰款的問題

公安局所做罰款金額不得超過200元,而取保候審的保證金在解除取保候審後必須立即返還。

三、毆打及侮辱大法弟子的問題

法律禁止警察打人,也不許警察變相打人(或唆使犯人打人),禁止侮辱人格。
四、程序違法問題。鎮壓之初,幾乎所有對大法弟子的迫害都沒有履行基本的法定程序。比如:警察或其它工作人員未經大法弟子許可擅自闖入大法弟子家;未出示(或沒有)搜查證就搜查;沒有傳喚證就硬把大法弟子帶走;沒有拘留證或逮捕證就把大法弟子強行抓走;搜查大法弟子家後沒有清單;做出教養決定時不給予大法弟子辯護權、申訴權、覆議權及起訴權。對大法弟子判刑時開庭不通知家人,剝奪大法弟子的陳述權、辯論權、上訴權等等。

五、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問題

許多被迫害的大法弟子,惡人想抓就抓,想教養就教養,想判就判。完全憑惡人的主觀意願。無論怎麼講,僅憑「他(或她)還煉法輪功,就抓、就教養或就判,這肯定是事實不充份,證據不足。

六、洗腦班問題

把人強行抓去「教育」、「轉化」這完全是非法的!沒有任何法律依據,除非個別同修被騙主動去之外。在大法弟子不同意的情況下,無論是誰抓的,誰參與的,都是違法和犯罪的!

七、超越職權及濫用職權的問題

「610辦公室」裏可能有政府的人,有政法委的人,也有鄉黨委的人(或縣黨委、市黨委人),從法律上講,除了公檢法司外,任何人無權提審人,也無權接觸被關押的人,事實上許多政法委的人(或其他人)審大法弟子,誘騙或威脅大法弟子,這都是超權及濫用職權,是違法的。更有甚者,有的地方政府官員竟把大弟子抓起來,審訊和拘禁,這已構成犯罪!

八、邪惡違法文件、密令等問題

其實99年7、20前,許多地區已把大法定為「非法組織」,此後,邪惡的文件、密令不斷,全是違法的!

九、邪惡迫害大法的其它方面證據

上述的證據,尤其書面證據一定要保存好,別被惡人毀壞,必要的話複印出來,把原件保管好,方便的時候或者今後交給明慧網「迫害物證收集委員會」。同時,大法弟子的親身經歷就是最直接最有力的證據,是邪惡抵賴不了的!

早在2001年3月4日,師父就預言:「這段時間邪惡在被利用時雖然能逞兇一時,最終將在可恥中收場,因為在正法過程中它們註定是被淘汰的生命。」(《精進要旨》中《強制改變不了人心》)過去邪惡無所顧忌的迫害大法及大法弟子,到頭來都是給它們自己受用的。

由於法律掌握不精(非專業人員),肯定有遺漏及失誤之處,誠望法律界同修補充和圓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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