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人都不應凌駕於法律之上
2004年3月19日提交上訴法庭的這份辯論文件是針對對方對泰瑞-馬什律師1月20日提交的上訴文件的回應所做出的進一步回應。原告律師在此文件中指出,對於江澤民個人唆使和下令進行的酷刑和群體滅絕行為,被告江××是不能享有豁免權的。對於外國官員個人違反國際法的非政府行為,美國行政部門不能給予其豁免。
文件並進一步舉例說,對於外國元首是否享有豁免權的問題,最高法院在聖逖西瑪-特立尼達(The Santissima Trinidad)案例中已經作出了答覆。法庭當時裁決儘管外國主權國的公有船隻應免於在美國法庭受起訴,但若船隻違反了國際法則豁免權將不再適用。
原告律師在辯論文件中說,在起訴江××的訴訟中,指控江設計、命令、貫徹並領導了一場試圖在中國消滅法輪功的運動。被告江的行為導致了對成千上萬的法輪功學員進行的有預謀的謀殺、失蹤、廣泛的酷刑和群體滅絕。
在1997年克林頓和瓊斯(Clinton V. Jones)的案例中,最高法院見證到連克林頓總統都沒有爭論說總統能「凌駕於法律之上。」為甚麼中國的主席就能凌駕於法律之上呢?
*豁免權不等於免於處罰
在此前裁定引渡前委內瑞拉元首馬科思-皮魯茲-吉米奈茲(Marcos Perez Jiminez)回國的案子中,第五巡迴法庭認為他的行為違反了他的職位而這些行為不在其公職職責之內。這些行為包括強姦等惡行,這決不是國家的行為,這一點連上訴人吉米奈茲自己都承認這不是「國家行為。」
原告律師最後向法庭要求撤銷地區法庭拒絕接受對江××和610辦公室的起訴的判決,並要求地區法庭允許原告修訂他們的起訴以及給予被告合理的時間就起訴進行回覆或辯護。
*準備過程中陸續得到美國法律專家們的支持
泰瑞-馬什表示在準備上訴材料的過程中陸續得到了許多美國法律界人士的支持。她說:「有一些知名度很高的律師,他們在這一領域出過書,在豁免問題上出過書,寫過Jus Cogens(拉丁語,正義至上)的文章,寫過教科書。在我還是一名法學院的學生時,我就讀過他們的文章,現在他們在這一訴訟案上幫助我。當看到對他們來說參與把江繩之以法是多麼重要時,是很鼓舞人心的,他們在提供幫助時也不吝惜時間。他們幾乎都分文不收,只是義務幫忙。」
*訴方的辯論理由以普世準則為基點
據悉,江氏集團就訴江案不斷通過外交途徑與美國交涉,以經濟利益等為藉口施加壓力並威脅其取消訴訟案。馬什律師表示在美國這一司法獨立的民主國家,這些干擾是不能被接受的。
泰瑞-馬什律師說:「我們訴訟中的辯論理由是以條約法、國際慣例法及美國判例法為基礎,有些準則是超越這些法律的,被視為普世接受的,不因一個國家的外交政策,眼下的政治苛求,或是一個政府的需求和期望而定。」
律師馬什認為,「當有人違反了這些準則,不管他是國家元首,前元首,他都要負責。服從這些準則,我們才能在一個文明制度下共事合作。人人有生存權、有自由權、並且有追求幸福的權利。他們有權免受無根據的搜查、抓捕,有權免受正發生在中國的那樣的迫害。這些天賦人權是普遍適用的,超越國界的。」
瑪什表示,我們簽署了兩項國際條約:酷刑國際公約,和群體滅絕國際公約。兩項國際公約中均規定,如果有人施以酷刑或群體滅絕,不管他的身份地位如何,他都要負責。美國作為這些條約的簽署國之一,有責任推動此案。
史料表明,就美國而言,美國的第一批移民正是為了避免宗教迫害而登上這塊自由的土地。信仰自由是美國的立國之本。傑佛遜、阿達姆斯、麥笛遜、福蘭克林,他們每一個人在一生中都不斷強調為人類所接受的共同原則,也就是文明社會所立足的道德理念。獨立宣言和美國憲法所表述的也都是相同的宏觀精神理念,這些理念已經成為文明社會的法律、道德、文明的基石。
*江澤民發動迫害運動在中國也屬違法
美國伊利諾伊州的法輪功學員、電子工程師楊先生說,「訴江案是建立在正義和道德的基點上的。人有權利擺脫奴役、酷刑、任意逮捕關押和群體滅絕。在人世這個大舞台上,我們每個人既是觀眾,又是演員。在正義與邪惡之間,在無畏與恐懼之間,每個人都在擺放自己的位置。」
當被問到這場對江澤民的起訴案對中國和中國人民有何影響時,泰瑞-馬什說:「這一訴訟案不是針對中國人民,它針對的是江澤民和在中國政府中一小撮追隨他迫害法輪功的人。實際上,我認為這一訴訟案對中國人民非常有好處,因為它把江澤民對法輪功迫害的真相揭露出來,它揭露了一些人在江氏集團(也就是前主席江澤民和一小撮追隨他的人)的授意下製造的謊言,給法輪功這一純正精神信仰帶來了一場浩劫。」
她還表示江氏集團發動的這一場迫害違反了中國的憲法和許多其他法律,610辦公室的存在本身就完全違反了太多的法律和政策。
任教於美國華府一所大學的法輪功學員劉先生介紹說,法輪功學員在中國大陸遭到以江××為首的政治流氓集團長達四年多的迫害,截止到2004年3月中旬,法輪大法明慧網已證實至少有900多名法輪功學員在中國被迫害致死,遭迫害致死案例分布在全中國30多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國大陸被非法判刑的法輪功學員至少有6000人,被非法勞教的人數超過10萬人,數千人被強迫送入精神病院受到破壞中樞神經藥物的摧殘,大批法輪功學員被綁架到各地「洗腦班」遭受精神折磨,更多人受到所謂「執法人員」的毒打、體罰和經濟敲詐。
*起訴江澤民案使國際社會和法律界的更多人了解迫害真象
兩個月前,瑞典「法輪功之友」和「國際司法正義協會」聯合舉辦的「新時代的群體滅絕」國際研討會與有全世界58個國家政府代表團參加的「防止群體滅絕」國際論壇同時在瑞典首都斯德哥爾摩召開。作為與會的律師之一,泰瑞-馬什說:「那個會真是太好了,因為世界上最好的律師都來了,比如起訴皮諾切的律師、起訴米絡捨維奇的律師,很多都是很有成就的律師。在會議期間,我們都認為以前從未有如此多的律師合力把一個人繩之以法。」
據統計,從2002年10月至今,江澤民及其為迫害法輪功而成立的「610辦公室」因群體滅絕、酷刑迫害法輪功等罪名而美國芝加哥、西班牙、台灣、德國、韓國、比利時等地被告上法庭。
現在聯合國第60屆人權大會正在日內瓦召開,來自世界各地的法輪功學員上星期在日內瓦市內舉行遊行和請願活動,希望世界各國政府了解法輪功在中國受到江氏集團迫害的真相,呼籲嚴懲迫害元凶江澤民及其主要幫兇羅幹、劉京、周永康。
劉先生表示:「當越來越多的中國人和世界各國人民,包括眾多法律界人士了解到江氏集團迫害法輪功的真相時,越來越多的人會站在人心和道義的角度審判江氏集團。這個過程也意味著江澤民在人間法庭被繩之以法的日子在一天天臨近。」
(1) 2002年10月18日,美國聯邦法院北伊州地方法院,法輪功學員原告 A-F 以群體滅絕罪和酷刑罪對江澤民提交了法律訴訟 (編號 02 C 7530)。
(2) 2002年10月22日,原告遞送了法律訴訟傳票。在以後幾個月中,原告多次將法律訴訟文件掛號寄往中南海。江澤民辦公室多次簽收法律信件。
(3) 2003年6月10日,38位美國國會議員以法庭之友的身份向法庭遞交了支持訴江案審理的辯論書,強調《外國元首豁免法》確立的基本原則是這類訴求不應再通過因迫於強大政治壓力而採取的外交途徑來解決,而是基於法律標準由法庭來解決。
(4) 2003年9月12日,北伊州地方法院以國家元首豁免權為由,技術上駁回原告起訴(當時江已經不再是國家元首)。
(5) 2004年1月20日,原告依法將本案上訴到美國第七巡迴法院。
(6) 2004年3月5日,美國行政部門以法庭之友的身份提交了支持駁回本案的材料。
(7) 2004年3月19日,原告提交了對上述材料的回應材料。除了1月20日提交的理由之外,材料中增加了對訴江案程序合法性的提要。就是說,對江的訴訟過程完全符合緊急事件法官Hibbler簽署的法令。文件還強調任何人,不管是現任還是前任國家元首,都必須遵守法律,而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
(8) 現在雙方材料收集完畢。口頭辯論將在近期進行。法官委員會將決定辯論時間。
English Vers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4/3/23/4635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