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教所強迫法輪功學員每個月必須在20號之前寫好「三書」(悔過書、保證書、決心書),每個星期六寫思想彙報。在寫好的材料上必須在落款處寫上「自己與法輪功××組織從思想上、組織上、行動上徹底決裂」、「以上所寫是我自願,以後永不反悔」。如不寫這兩句話,就沒有達到它們要求的標準,實行株連式懲罰,扣兩個互監、班長各29分。每三個月全所進行「法輪功考核」,如哪個法輪功學員考核不合格,扣兩個互監、班長又一個29分。
所以吸毒犯為了多掙分,早解教回家,互監對不轉化的法輪功學員進行殘酷的折磨,百般刁難,不准上廁所,不准睡覺,數九寒天整天成夜在雪地裏罰站,並派吸毒犯輪流監管,稍一活動便連打帶罵,給不轉化的學員派最髒、最重、最難的活,無限期倒馬桶,掃廁所,打掃號室衛生,用抹布擦院子裏剛生完爐子到處是煤灰的磚,大家早上在院子裏刷牙洗臉,洒在地上的水結成了冰,要求擦出磚的紅色為止,不允許磚上有冰渣…………
楊菊蓮,46歲,家住安西縣。2002年12月和柴梅同時被抓,被非法勞教3年,因拒絕寫「三書」被體罰站了三天三夜。有一次和互監(吸毒犯)為提水發生爭執,回來後,不問青紅皂白,被吸毒犯班長(專門管迫害法輪功的班長)打得鼻青臉腫,眼睛都睜不開,下身青紫腫痛(吸毒犯打人都有特點,專門踢下身,受害人也不好意思對人講,讓人看),致使大小便失禁,疼痛難忍,昏倒在院子裏……。
張又夫,45歲,家住白銀市。由於不放棄修煉法輪功,2002年7月被第二次非法勞教2年。在新所(甘肅省女子勞教所)由於拒絕寫「三書」被吸毒犯打得鼻青臉腫,腿被打瘸,還被逼迫帶傷出工、掃廁所、提水、超強度的做工、磨寶石等。
張愛君,34歲,家住安西縣。2002年11月被抓,關在安西縣看守所。2003年4月被非法勞教2年。因拒絕寫「三書」受互監(一個三進宮吸毒犯)折磨,不准喝水,不准上廁所,不准睡覺,受盡了侮辱和折磨。經過一年的相處,由於張對互監的寬容,以「真、善、忍」嚴格要求自己,感動了互監,互監看到她每次寫「三書」痛苦不已的樣子,便主動的說,你要反悔不寫,我也不管你了,隊長扣分就扣,反正我還是三年勞教。
岳丁香,47歲,榆中人,2003年7月被非法勞教一年。由於拒絕寫「三書」,在三伏天被吸毒犯班長指示,只穿著坎肩背心,強迫站在太陽下曝曬。曬的胳臂起泡脫皮,晚上還要挨班長、互監的毒打、辱罵,不准睡覺、罰站,進行非人的折磨。
趙月琴,50歲,家住金昌市。2002年元月,被非法勞教三年。由於二年的勞教生活,長期營養不良,眼睛老花,看不清做工(粘寶石,一天任務2108粒),經常完不成任務,被體罰,掃廁所,罰站,晚上不讓睡覺……。
閆萍,45歲,家住嘉峪關,2004年元月被送往甘肅省女子勞教所。正趕上勞教所開展的元旦、春節雙節80天爭先創優活動。每個中隊法輪功學員的轉化指標是一項主要考核指標。由於閆萍拒絕寫「三書」,被互監(三進宮吸毒犯)打罵、體罰、起綽號、虐待、掃廁所,下工後,晚上不讓睡覺、罰站。
茹香蘭,56歲,家住武威地區。2002年3月被非法勞教2年半,丈夫也因修煉法輪功被非法判刑,被關押在平涼監獄。
翟永華,34歲,家住武威地區。2002年元月被非法勞教3年。
陶玉娥,32歲,家住酒泉,2002年8月被非法勞教2年。由於拒絕寫「三書」,打罵、體罰、不准睡覺已是家常便飯,受盡折磨。
以上人員已全部轉入甘肅省女子勞教所。岳文芳,36歲,家住嘉峪關市,2003年8月被非法勞教一年。由於拒絕寫「三書」被無辜延期三個月。
雖然勞教所所務公開上有文明管理的規定,不准體罰、虐待勞教學員,但對法輪功學員打罵體罰是家常便飯。不管哪一個學員在眾目睽睽下被毒打,明明全班二十幾個人都在場,隊長來調查,全班人都會說「沒看見」。難道說法輪功學員遭受的這一幕幕折磨、迫害,隊長們真的不知道嗎?勞教所的規定真的就屢禁不止嗎?並非如此,實際上這都是隊長們為了達到轉化指標,有成績,而能快速提幹、晉級、升官發財巧妙的暗示吸毒犯這樣做的。這些披著警服的「人民警察」,在江氏大肆鎮壓法輪功的的指令下,道德淪喪,人性泯滅。
有一個二十幾歲的吸毒犯看到對法輪功學員非人的折磨,曾醒悟的這樣說道:「國民黨的渣滓洞是甚麼樣,平安台勞教所就是甚麼樣。」有一個吸毒犯班長經常惡狠狠的對堅定的法輪功學員說:「在勞教所這種地方,你就是鋼鐵也能把你化成水,看你的骨頭有多硬」。
惡警隊長們對不轉化的學員軟硬兼施,「談心」、「做工作」。談心內容和電影《紅岩》裏徐鵬飛勸降江姐的話簡直就是一個腔調,如出一轍:「你也有父母、丈夫、兒女,你不為他們想一想,也得為你自己的後果想一想……。
雖然所務公開上有明文規定,不准拆檢、扣留、積壓勞教學員的來往信件、郵包等,勞教學員有通信自由,與家人會見的權利。但對法輪功學員的來往信件、郵包,嚴格檢查、扣留,不轉化便隨便取消家屬會見權利。
English Vers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5/1/16/5662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