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憲法》第36條、第42條賦予公民的權利,我於2000年11月3日帶五歲的孩子(因沒人照看)進京上訪,當天即被送至甘肅駐京辦。在駐京辦,陸××及田××強行將我帶的六百元錢索走,沒有開具任何票據,至今未還。這種非法拘禁他人、搶奪他人財物的犯罪行為已經違反了《憲法》第37條、觸犯了刑律,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002年8月13日,魏東、陸××及蘭州市公安局一處多人,非法侵入他人居所,綁架了我及另一名大法學員魏俊仁。他們使用暴力強行搶走我財產五百多元,魏俊仁(現被關押在甘肅省的監獄被非法判刑十八年,魏俊仁不服,上訴多次至今未果)兩千多元及銀行卡一個。
只因我喊了幾句「法輪大法好」,為強行剝奪我的講話權利,魏東(兇手之一)夥同另一姓名不詳的犯罪人,對我面部頭部大打出手,我立刻口鼻血流如注,兩耳嗡嗡作響,被告魏東還喪心病狂的用寬一尺的布條充當繩索勒住我嘴及頸部,使我幾乎窒息而死,長達四五小時。
這種迫害致使我面部黑青,兩耳聽力受損,滿身是血,下頜骨輕度錯位,輕微腦震盪。至今我的下頜骨仍然未完全恢復,並經常隱隱作痛。後邪惡之徒將我及另外受害人魏俊仁、強小毅和魏俊仁哥哥等四人綁架至市局一處(國安處)非法審訊一夜。第二天送至蘭州市西果園看守所繼續迫害。
在看守所裏,我被戴上幾十斤重的腳鐐和連在一塊的手銬,使我只能蜷縮著身體。在我僅一天一夜未吃東西的情況下(被打傷沒法吃東西),看守所即給我鼻飼,因面部受傷嚴重,我頻頻嘔吐, 吐出大多是血。後看守所即令市局一處,將我送至醫院治療,時間是2002年8月15日,編號:政零一。經過四十多天治療,我出院。後轉至陝西迫害。
綜上,魏東、陸××和田××等人執法犯法,包括姓名不詳的捲髮40多歲的市局一處不法之徒,任意毆打他人等行為,觸犯了《刑法》第234條238條、245條251條構成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非法剝奪公民信仰自由罪。為維護我合法權益,懲治犯罪,現我要求追究那些罪犯的刑事責任。
迫害直接責任人:
魏東,男,三十多歲,蘭州市公安局一處。
陸××,男,四十多歲,蘭州市公安局一處。
田××,男,五十來歲,蘭州市公安局一處。
English Vers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4/12/24/5589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