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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直機關工委書記吳殿成踐踏法律迫害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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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4年12月19日】鑑於我國《憲法》明確規定公民有信仰自由、言論自由、人身自由的權利;鑑於公民的生存權、健康權、人格尊嚴權利等不受侵犯;鑑於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能有超越憲法的特權;鑑於今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在全國開展一年的「嚴肅查辦利用職權侵犯人權犯罪專項活動」;鑑於憲法又新增保障人權條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輪功學員也是中國的合法公民,也擁有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權利;故此檢舉市直機關工委書記吳殿成直接或指使各機關單位及政府人員,非法侵犯公民信仰自由、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公然侵犯公民的生存權、健康權、人格尊嚴的違法行為。

自2002年12月至今兩年的時間裏,市直機關工委書記吳殿成數次召集各機關單位書記,開會布置迫害法輪功學員,逼迫各單位讓法輪功學員在規定的時間裏寫「五書」放棄修煉、詆毀法輪功及其創始人、檢舉其他法輪功學員等等,並把不寫「五書」的法輪功學員送至「洗腦班」暴力洗腦、殘酷迫害。吳殿成的做法嚴重違背了《憲法》,侵犯了公民的信仰自由,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踐踏了公民的生存權、健康權和人格尊嚴的權利。

法輪功學員在單位裏都是兢兢業業工作的好幹部、好職員,在社會上是寬容善良、先人後己的好公民。他們因為修煉法輪功,明白了人生的真諦、生命的意義;因為修煉法輪功,獲得了健康的身體;因為修煉法輪功,成為心胸開闊、無私無我的高尚的人。每個修煉人都在法輪大法中身心受益,知道怎樣對待家庭和工作,生活變得光明而美好。

自2002年,吳殿成數次指使有關單位將至少3名法輪功學員非法綁架到五常市610「洗腦班」,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時間長達數月。我國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刑事訴訟法》第92條第2款規定,傳喚、拘傳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將法輪功學員強行關押到「洗腦班」數月,這種變相拘禁行為,是限制剝奪人身自由的嚴重非法拘禁行為。嚴重侵犯了公民權利,嚴重擾亂了社會安定,踐踏了法律尊嚴。

在五常市610「洗腦班」,拳打腳踢、電棍電、上大掛、剝奪睡眠,每天強制灌輸對法輪功的惡毒誹謗和邪惡宣傳,暴力轉化。學員不但承受著精神與肉體的雙重迫害,還要承擔巨額的「洗腦費」--每人每月二千元。有的學員為了躲避殘酷的迫害,只好出走他鄉,有家難回,家中弱小的孩子無人照料,給正常的家庭生活帶來極大影響;有的學員工作也受到嚴重干擾,整日心神不安,說不定哪天在單位上班,吳殿成就會帶著人來強行抓走;而且這些法輪功學員家屬的正常生活都受到影響,每日裏心驚膽戰,承受著巨大的精神壓力……

最近幾日,吳殿成又給各單位布置了新迫害「任務」,將「法輪功學員轉化情況」列為各單位年終考核內容,沒寫「三書」的單位將扣掉單位全體職工的目標獎和精神文明獎。「一石激起千層浪」,各單位陰雲籠罩、人心惶惶,嚴重影響著年終的各項工作。

兩年來,吳殿成違背《憲法》與法律的行為干擾了多少單位的正常工作、騷擾了多少人的正常生活,給多少人造成難以癒合的創傷,很難統計。望有關單位傾聽民眾呼聲,調查吳殿成破壞法律正確實施的違法行為,維護法律的尊嚴,保障普通公民的合法權益,還這些老百姓們安居樂業的自由。

此致

各級檢察院、法院、信訪辦、紀檢委、人大、人大法制辦、哈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等

哈爾濱市市民

2004年12月10日

附:吳殿成地址 哈爾濱市道裏區地段街1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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