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港區人民法院:
我們是大港區法輪大法學員及其家屬,狀告江氏集團及大港區一些機關單位的政府官員濫用職權,執法機關知法犯法迫害信仰「真、善、忍」的善良民眾。
事實及理由:
自94年大法傳到大港區以來,大法的神奇功效,博大精深的內涵和法理折服了數以千計的修煉者,許多人修煉後身體得到了康復,就連醫院治不好的病症,也神奇的消失了,並且大法要求人按「真 、善 、忍」的標準做好人,做一個完全為了別人的人,使許多人道德回升,真修者思想境界不斷提高。原來有不良嗜好的,學大法後全部戒掉了;在單位好爭好鬥的,學大法後變得寬容和善;學大法的幹部變得廉潔奉公,群眾變得無私奉獻。老百姓都說,你看人家煉法輪功的沒有一個吃喝嫖賭行賄受賄的。大法學員在工作單位、家庭及社會各個角落,都得到了人們普遍的讚譽,凡是了解法輪大法的人無不稱讚法輪大法好。
然而,江氏集團出於私慾、嫉妒、反人類的本性,於1999年7月20日起利用軍警、公安、國安、法庭、拘留所、看守所、勞教所等國家機器開始對大法學員進行血腥鎮壓。江××操縱全國的宣傳機器,導演天安門自焚、殺人等案件造謠、栽贓,迷惑、欺騙人民,強姦民意,顛倒黑白,對大批信仰「真、善、忍」的大法學員進行非法抄家、拘留、審問、關押、勞教、酷刑折磨、洗腦、敲詐;強迫寫悔過書,不准信仰「真、善、忍」,大港區的國家機器和各單位也全力配合邪惡江××迫害本區大法學員。
早在1999年7月19日,大港油田管理局、大港區衛生局、石化公司、大港區審計局、大港司法局等單位就配合公安局以開會、請吃飯……等為名,對部份大法學員進行非法關押和非法詢問,強迫看造謠誣蔑大法創始人的電視,強迫寫保證書、悔過書。堅持修煉大法的,就被關進看守所。
許多法輪大法學員出於對國家負責,對迫害者本人負責, 善意的進行上訪,告訴他們大法的真象,希望停止迫害,以免他們犯下不可償還的罪業,還民眾基本人身權利。但惡人們不聽勸阻,反而變本加厲迫害大法學員,為了阻止大法學員上訪,他們停了大法學員的工作,也不讓其家屬上班,在家24小時監視著不讓出門。凡進行上訪的人都要被非法拘禁、關押。並把學員家中的大法書洗劫一空。在看守所裏,那些惡警們對堅持修煉大法的弟子強迫背監規、穿號服,強迫寫所謂揭批、悔過、保證書,並挑撥家屬及親友仇視大法及大法學員,並用親人的前途威逼強迫放棄其修煉。對不配合的,他們就大打出手或戴上刑具,或利用犯人打大法學員,嚴寒冬日,往大法學員身上、被子上澆水不讓睡覺。更有甚者,把堅持修煉的大法學員送往精神病院往身體中輸入不明藥物進行迫害,有一個人到現在還總不明原因的頭暈、頭疼。大批堅持信仰的人被非法勞教、非法判刑。
在勞教隊,大法學員更是受到了非人的待遇。惡警們讓真正的犯人監視、毆打他們,經常叫他們連夜幹奴工活,有時一宿連一個小時的覺都睡不了。夏天,烈日當頭惡警們叫大法學員在烈日下曝曬,直至頭暈眼花甚至暈倒;嚴寒冬日,他們把大法學員的衣服扒光只穿內衣內褲光著腳在雪地理站著。有一個大法學員把他們用來洗腦的書給燒了,他們竟叫她在外邊凍了幾天幾夜,不讓任何人送衣服。為了所謂的轉化率,他們利用各種形式折磨大法學員,拳打腳踢、用電棍電不說,他們還用特製的鐵籠子把人關進去,使人站也站不起來,坐也坐不下,警察打、拿電棍電學員,直到把人折磨得奄奄一息,他們還把堅定的大法學員都關進一間屋子,不讓外出大小便,在屋裏放上便桶。
雖然迫害如此殘酷,法輪大法學員從來沒有停止過善意的向各級領導講清真象。各級領導及警察中的惡人們,為了他們眼前既得的利益和仕途,麻木的對善良的人們幹著壞事,幾年來不斷有大法學員被非法抄家、非法拘禁和非法勞教。有的被開除黨籍、開除工職。大法學員李金燕是剛滿週歲孩子的母親,因為給人講真象而被綁架,後被勞教三年,致使幼小的孩子三年不能見到母親。他們連孩子和老人都不放過,徐連紅和高振秀是六、七十歲的老人,就曾多次被非法綁架。徐子傲,是一個天真可愛的小姑娘,才不滿十四歲,就因為堅信「真、善、忍」而被學校開除學籍,被勞教,幼小的心靈承受了成人都難以承受的壓力。
在邪惡鋪天蓋地的壓力下,在所有的宣傳工具都被江氏集團控制的情況下,大法學員為了揭穿欺世謊言,還民眾知情權,還大法及師父清白,使更多的民眾不被欺騙與迫害,為了那些被謠言迷惑的人的生命的永遠,紛紛走出來向世界講清真象。為了讓更多的人明白真象,他們省吃儉用,自制真象資料,散發給不明真象的民眾、警察及各級幹部甚至包括迫害者。不能製作資料的就用嘴去講,明白真象後的世人、大法學員家屬也去講,目前越來越多的人已經看清江氏集團的醜惡嘴臉,越來越多的人站在了大法學員這邊。在這種形勢下,一些惡人不知悔改,甘當江氏集團的工具、替罪羊,仍然喪心病狂的迫害大法學員。為了達到迫害目地,他們對大法學員進行電話監聽、跟蹤監視、蹲坑監控。
今年四月以來,不斷有大法學員遭綁架,據了解,他們有的正在家中,不法人員便突然闖入,不由分說就把人帶走,而且有的把人綁架後根本不通知家屬,有的是在單位被帶走,所有被綁架的大法學員都被他們非法抄過家,有的拿走了電腦、打印機甚至現金,所有真象資料也被洗劫一空(有的是在廣場與人交流思想時被非法綁架)。
江氏集團及大港區的追隨者的諸多行為已觸犯了我國憲法。我國憲法中規定:
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利屬於人民」
第三十五條:「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
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
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式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任何方式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蔑陷害。」
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
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受到賠償的權利。」
作為信仰「真、善、忍」的修煉者,同時也是中國公民,我們信仰「真、善、忍」,到任何環境中講清真象,和平上訪,是履行《憲法》賦予我們的權利。眾所周知,任何法律、行政規範、規章違反《憲法》或與《憲法》相抵觸都是無效的,《憲法》是母法,任何違憲立的法都是違法的。公安部不是制定法律的機構,沒有權利制定法律,那麼他的六條也是違法的,江氏集團針對法輪功制定的所謂的法都是基於自己的私利和權欲,都是違法的,那麼任何執行江氏集團的指令都是違法行為,最終必將受到法律制裁,任何人都休想逃脫 。
我們是在客觀上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並勇敢的站起來行使憲法賦予我們的權利,不是鬧事。
江氏集團及其追隨者對法輪大法修煉者的鎮壓也觸犯了我國刑法,已構成犯罪,而且是故意犯罪。具體如下:
1. 他們利用媒體公開大規模的對法輪大法創始人及其修煉者肆無忌憚的造謠、中傷、侮辱誹謗,散布謠言。此類行為符合《刑法》第246條的規定,構成了嚴重的侮辱誹謗罪。
2. 違反憲法第三十六條關於公民有信仰自由權的規定,侵犯了公民的信仰自由權,用限制人身自由、拘禁、勞教、判刑等侵犯人權的方法及剝奪工職的方法來逼迫法輪大法修煉者放棄對「真、善、忍」的信仰,此類行為符合刑法第251條的規定,構成了非法剝奪公民信仰罪。
3. 他們對無人組織的群眾自願上訪、戶外煉功強行拘捕後逼迫法輪大法修煉者承認有組織,把修煉堅定的定為組織者進行重點迫害,逼人說假話,此類行為符合刑法第243條的規定,構成了誣告陷害罪。
4. 警察闖入大法學員家中隨便搜,隨便看,有的被多次搜查卻無搜查證。此類行為符合《刑法》第245條規定,構成了非法搜查罪。
5. 許多修煉者就因為一句還煉功的真話而被拘禁,有的多次被拘禁在看守所,有的拘禁在單位或被看管不准出家門,此類行為符合刑法第238條的規定,構成了非法拘禁罪。
6. 有些修煉者的上訪信或講真象的信被轉交給公安部門或者上訪人的工作單位,成為繼續迫害修煉者的一個依據,有的修煉者的信被監控被私拆,電話被監聽,此類行為符合《刑法》第252、253條構成了侵犯通信自由罪及私自拆開、隱秘毀棄郵件罪。
7. 法輪大法學員都被要求不准煉功、不准上訪,如果說還煉、還上訪就被拘禁、勞教或判刑、開除工職、開除黨、政、學籍,對老弱殘或無工職無各種籍但還說煉的,不上訪的,至少也得公安、街道家屬監視、看管,此類行為符合刑法第254條,構成報復陷害罪。
8. 公安部門用暴力剝奪人身自由,剝奪各種權利的辦法阻止大法修煉者上訪反應事實情況說明真象,阻止其他人為大法修煉者作證,此類行為符合《刑法》第307條的規定,構成了妨害作證。
9. 對反映事實進京上訪的大法學員,在北京折磨後再抓回本地進行折磨、摧殘,有的被勞教、判刑,如有其他大法學員前去要求放人或說明情況,便遭抓捕拘禁或者勞教,被拘禁勞教期間遭受非人待遇及肉體折磨,而不許把情況外露,如有洩露者再遭迫害,此類行為符合《刑法》第308條的規定,構成打擊報復罪。
10. 大批大法學員在被非法關押期間受到非人虐待和酷刑,讓犯人毆打、監視、刺探消息,對大法學員進行體罰,如夏天在烈日下進行曝曬,或穿上棉衣棉褲,用電爐烤,嚴冬把衣服扒光,光著腳站在雪地裏或在雪地裏跑步,用手銬把人銬在高處用電棍電,關進鐵籠,毆打學員,打完後警察再用電棍電,灌辣椒水,甚至誣蔑堅定的大法學員是精神病,送往精神病院,強行使用藥物破壞中樞神經。此類行為符合行事法第248條的規定,構成了虐待被監管人罪。
11. 在被非法拘禁期間,法輪大法學員因堅持信仰遭受了無數的傷害,他們有的用皮管子打大法學員,用電刑具電,許多大法學員被打得遍體鱗傷,此種行為符合《刑法》第234條的規定,構成了故意傷害罪。
12. 在與大法學員的接觸中,公、檢、法和機關工作人員都能了解到大法學員無任何政治訴求 ,都是按照「真、善、忍」做人。但是他們按政法委負責人對各部門的授意、秘密文件的要求,去找假證據,此類行為符合刑法第399條的規定,構成徇私枉法罪。
綜上所述,某些政府官員濫用職權,對法輪大法修煉者的鎮壓不僅涉嫌個人犯罪,而且涉嫌指揮、組織脅迫犯罪。
各位法官,為民申冤是你們的天職,因此,我們要求:
1. 江氏集團迫害大法學員,致使許多家庭妻離子散、家破人亡,我們要求追究大港區所有參與迫害者的歷史、道義和法律責任。
2. 某些政府官員濫用職權、助紂為虐,執法機關執法犯法、欺壓良善,必須承擔法律責任。
3. 立即釋放所有被非法關押的大法學員,並賠償受迫害期間的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
4. 所有參與迫害者必須向法輪大法修煉者及其家屬公開道歉,還公道於世間。
請求各位法官做出公正的裁決。
大港區全體法輪大法學員及家屬
本狀告信抄送大港區人民檢察院、大港區公安局、大港區司法局、大港區政法委、大港區人民政府、大港區委、大港區人大常委會、大港區婦聯、大港石油管理局、大港區衛生局、大港區審計局、大港區科委、石化公司黨辦、大港區建委、大港區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