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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祁東縣法輪功學員周鳳雲、匡森受迫害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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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4年11月16日】

  • 湖南祁東縣法輪功學員周鳳雲受迫害事實

  • 湖南祁東縣法輪功學員匡森受迫害事實

  • 湖南祁東縣法輪功學員周鳳雲受迫害事實

    我叫周鳳雲,今年53歲,家住湖南省祁東縣磚塘鎮七塘村13組。原來有高血壓、腦動脈硬化等疾病,自從99年6月修煉法輪功以後,疾病消失的無影無蹤,身體恢復了健康。99年7月20日,江澤民集團開始鎮壓法輪功後,我為了到北京去說句公道話、講清真象,於2000年6月19日登上去北京的列車,不料在火車上被警察非法抓捕,關押於湖南省駐京臨時辦事處,坐了6天6夜的黑牢後轉送到長沙收容所,28日晚被非法遣送回祁東縣拘留所關押了48天,非法罰款6500元、強行收取生活費480元,祁東縣公安局政保股警察李偉非法搜走我現金200元。在此期間,我還受到這些所謂「公安幹警」的慘無人道的迫害,現將事實控告如下:

    2000年6月28日,我被轉回到祁東縣拘留所,公安局政保股警察李偉對我進行非法審問,第1次審問時就打了我20多個耳光,他手打痛後還不罷休,又拿來了根1米多長的圓竹棍,猛打我的腳膝蓋骨、腳踝骨以及手指骨和高突的手腕骨等處,直到我站不住快要昏倒的時候才收手,而且在多次毒打我時還惡狠狠的說:「看你還煉不煉法輪功……」。我的左手中指被他打得變形了,經常疼痛,直到今年才好。

    除此,祁東縣公安局還夥同鎮裏幹部到我家非法抄家,他們在光天化日之下,沒有出示任何證件,就把我家裏的所有東西全部搬到門外,準備用車子強行拖走。在這種情況下,我丈夫忍氣吞聲借來650元錢交給他們後才作罷。

    我作為一名法輪功學員、一名合法的中國公民,沒有違反國家的任何法律,也沒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而公安卻在沒有出示逮捕證與拘留證的情況下,不明不白的把我非法抓捕,關押於拘留所48天之久;公安局以「進京上訪」為由對我所採取的罰款與關押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也沒有最高權力機構的正式文件,而民政部與公安部包括兩高院都是執法機關,非立法機構,頒布出來的《通告》與「司法解釋」都違反了《憲法》第五條的規定。而且我國《立法法》明文規定,只有全國人大才有制訂法律的權力,其它任何行政機關都沒有這個權力,所制訂出的任何東西都不能與《憲法》相抵觸。祁東縣公安局對我所採取的罰款與關押都是非法的,都是不能成立的。

    綜上所述祁東縣公安局警察李偉等人已經觸犯了《憲法》第五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四十七條;《刑事訴訟法》第五條、第六條、第十二條;《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條中的<四>、<五>、<七>條,《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六條等足以構成非法拘禁罪、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等。


    湖南祁東縣法輪功學員匡森受迫害事實

    我叫匡森,男,漢族,現年48歲,家住湖南省祁東縣步雲橋鎮鰲魚村一組,我是1996年9月底修煉法輪功的,自從修煉後我的身體健康了,道德提升了,再也沒有得過病。99年7月20日,江××集團開始鎮壓法輪功後,我為了說句公道話、向世人講清真象,於2000年6月19日全家進京上訪,卻被祁東縣公安局政保股股長賀崢嶸一夥以我「煽動別人上訪」為由非法判勞教一年半,送入新開鋪勞教所,後又超期關押193天,現有解教字第15544號為證。我妻子譚綠榮因上訪被祁東縣步雲橋鎮幹部肖忠非法罰款5000元,強行收取生活費288元,非法關押24天,現有步雲橋鎮肖忠寫的收條為證。在此期間,我們全家遭受著慘無人道的迫害,現將事實控告如下:

    2000年6月21日早上我們與另一位同修到了北京,在市「馬管營」處,被便衣警察非法抓捕,關押於豐台區看守所9號監房。看守所慫恿罪犯用膠鞋底打我的腳脛骨,用手指掐肉,用水灌,對我進行拳打腳踢,我身上被他們毒打的青一塊紫一塊。到第三天不法人員又把我轉到了衡陽市駐京臨時辦事處非法關押,衡陽市一警察非法搜走我現金900元,連張清單都沒有。幾天後,有人打開了窗子,我們正念走出了。

    第二次是7月19日我與妻子譚綠榮共四人一起再次去北京上訪,22日夜晚在軍事博物館的公園裏被警察非法抓捕,關押於海濱區公安局的一間房子裏,這間房子裝有的空調是專門用來整人的,他們把溫度調到最低檔,冷、凍了我們一個晚上。當時我與同修周光權在一起,第二天被衡陽市警察劫持到衡陽駐京辦事處,非法關押三天後又轉回祁東拘留所。

    政保股股長賀崢嶸非法審問我時說:「有辦法叫你說實話」,接著便用最毒辣的酷刑「背寶劍」來折磨我,他強行將我雙腳跪地,把我的雙手一上一下反銬於背後,還騎在我的背上用雙腳膝強壓我的雙肩,致使我的手越來越痛。

    緊接著警察李偉站過來,用一米多長的圓竹棍,來打我的雙手腕等處,並說:「看你去不去北京了」。後於8月6日我被轉往看守所9號監房,經常被一個姓鄧的罪犯用掃把打我,用湯匙彈打我。

    到10月份,我被非法判勞教送往衡陽市勞教所,他們拒收,又被轉回。11月底我被劫持往長沙新開鋪勞教所八教隊,三天被分到專門非法迫害我們大法弟子的七二八分隊,派了兩個罪犯每天24小時管制我們,不准我們打飯、打開水、洗衣服、洗澡,連上廁所都有人跟著。

    有一天我在黑板寫上「罪海無邊,回頭是岸」八個字,意在提醒不能被所謂的「轉化」,要堅信大法。警察知道了,把我另外安排到了二大隊(原四大隊合併),警察熊煥經常罵我是神經病。後來警察崔魏、楊小平、楊曉波來做所謂的「轉化」洗腦,都被我講得他們無言以對。他們利用罪犯來打罵我們,有一次安排了湘潭縣罪犯肖志平來夾控我,有時他們看我完不成生產任務,就不准我睡覺,做快了說沒做好再返工,做慢了說偷懶,經常刁難我們。

    有一次我妻子帶著6歲的小孩匡廣來見我,而且以前警察欺騙我妻子交錢辦了接見證。來後卻不准見面,只同意小孩見面。可我見到小孩時,只允他大聲哭著,流著眼淚。現有接見證為憑,證號是G441。一個「打不還手,罵不還口」的好人,沒有違反任何法律,卻被非法抓來讓罪犯管制,親人來了不准見面。而且警察還說:他們打人罵人了就「轉化」了,才能放走,這是在幹甚麼啊?這不是在教人變壞嗎?這不是使社會變壞嗎?

    我的妻子譚綠榮第一次帶小孩上北京回來後將小孩放在朋友家裏,7月19再上北京被非法關押在西城派出所,被一個警察用摩托車鏈子鎖住後猛打頭部及全身,並要她跪著,然後站在她雙腳脛骨上猛踩,並說「看你來不來北京了」。23日被轉回祁東拘留,賀崢嶸非法審問時用米多長的木棍,打她手腳骨頭,逼問她到北京去的情況。

    到8月17日,朋友知道了我妻子已關入拘留所,便把大女兒匡嬌13歲,大兒子9歲,小兒子6歲都帶到了拘留所。三個小孩(都是大法小弟子)想與媽媽在一起,後被警察周佑忠知道了強行趕走,匡嬌哭著流著眼淚,喊著媽媽,匡廣也哭著,三個小孩無可奈何的被趕了出去。誰知到了家裏,門已被賊撬開,很多東西被偷走,沒有吃的東西,孩子們只好捆著肚皮過了一夜,第二天同修知道後接走了。

    我沒有違反《憲法》,也沒有違犯《刑法》與《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我們是根據《憲法》第41條與《國務院信訪條例》才到北京上訪,而祁東公安局賀崢嶸卻以我「煽動別人上訪」為由而判我勞教,理由何在,法律根據何在?上訪是憲法與《國務院信訪條例》給予的權利,是法律上有規定的,而且也是對政府機關信任怎麼能說成是我煽動他們而到北京上訪的呢?就是根據《國務院關於勞教教養問題的決定》與《勞動教養試行辦法》也不符合教養條件。而警察賀崢嶸說:判勞教不是被判有罪,而是最高的行政處罰,是內部矛盾。可《行政處罰法》規定,不能設定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處罰。民政部、公安部以及兩高院拋出的《通告》與《司法解釋》都違反了《憲法》第五條規定。因為民政部、公安部屬於國務院的行政部門,包括兩高院都非立法機構,所頒發的任何東西都不是法律,就更不能作為量刑判刑的法律依據,這三個部門都得按照法律規定行使權力的,執法機關違法一樣追究責任的,而且《刑法》第三條: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而且《立法法》明文規定只有全國人大制定出台的法律才能作為量刑判刑的依據,就是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更不能判勞動教養,而且對我妻子譚綠榮的罰款與關押同樣是非法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6條規定不屬於罰款範圍,更何況已經超期9天非法拘禁了。所以任何執法機關包括祁東縣有關部門及公安局對我們採取判刑、勞教、拘留、罰款、抄家等都是違法的,是不能成立的。

    綜上所述,祁東縣公安局警察賀崢嶸、李偉等人已經觸犯了《憲法》第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條,《刑法》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四十七條,《刑事訴訟法》第六條、第十二條,《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條中的第<四><五><七>條,《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六條,也違犯了《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與《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等,已經足以構成非法拘禁罪、刑訊逼供罪與暴力取證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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