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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山東中年農民因按「真善忍」做好人而遭受的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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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4年11月13日】中年農民王發茂是山東省諸城市桃林鄉埠頭村村民,因修煉法輪功於2002年10月被非法判刑五年,現被關押在濰坊濰北監獄。家中只剩妻子、兩個孩子和一位年近八十的老人。

1999年7月27日中午12點左右,王發茂在自己家午休時,被當時的山東頭派出所所長高常福、惡警張自波等十幾名警察非法強行綁架。

王發茂在當地是個出了名的遵紀守法、助人為樂的好公民。只因修煉法輪功,強身健體做好人就被抓,真讓人不明白這到底孰是孰非?誰正誰邪?以高常福、張自波為首的警察,不問青紅皂白,進屋就是一頓拳打腳踢,硬是把他塞進警車帶走了。

王發茂被抓到山東頭派出所後,高常福、張自波等逼他寫放棄信仰的「保證書」,王發茂不配合就被拖到院子裏,在山東頭鄉十幾名機關工作人員的圍觀下,高、張領著十幾名惡警開始對王發茂圍追毆打。雨點般的拳腳落在他瘦弱的身上,窮凶極惡的張自波用穿著皮鞋的腳猛踹他的後背。直到把王發茂打得昏死過去還不肯罷手。

第二天甦醒過來的王發茂,又被強迫幹重體力活。當時山東頭派出所正在修整院子,每天他拖著傷痕累累的身體,被強迫幹完這個又幹那個。頂著烈日修院子地面、台階、拔草、清理衛生。中午不僅不讓休息,還必須在院子裏太陽底下幹活。被關押折磨七晝夜,強行勒索200元錢後,於8月2日放回家。這時的他全身已是慘不忍睹的累累傷痕,一個個青紫的皮鞋印清晰可見。即使這樣,迫害並沒有結束。在山東頭黨委的唆使下,高常福讓王發茂每天到派出所報到一次,聲言如果不去就打。

2002年10月19日12點左右,桃林派出所(山東頭、桃林合併)所長高常福等,帶領膠南「610」組織及理務關派出所十幾名惡警,開著一輛白色卡車,以王發茂發放法輪功真象材料為由,在無任何證件的情況下,野蠻的抄了王發茂的家。當時王發茂正在午睡,聽見有人進院子,起來出去看看怎麼回事。結果被揪住從門口一直打到裏間屋的牆角。這幫匪徒一樣的惡警直打得他鼻口竄血,動彈不了,再給他戴上手銬。王發茂仍然善意的告訴他們修煉「真善忍」、做好人沒有錯、沒犯法,又遭一頓暴打。惡警們同時把屋裏屋外翻了個底朝天,劫走了一輛剛買的新摩托車和一部手機。然後把王發茂拖上車揚長而去。

王發茂被劫持後,先被關在膠南理務關派出所,兩天後又被非法關押在膠南看守所。在此期間,他被強迫罰勞役織尼龍袋子,每天幹十幾小時。家人及親戚曾多次設法去探視,都被告知禁止探視。也不告訴其家人他關在哪裏。現狀如何。

當允許家人探視時,王發茂已經被整整拘押了10個月了。與此同時家人得知他被非法判刑五年,送往濰北監獄遭受更加殘酷的迫害。

就在王發茂被送濰北監獄的前幾天的一天早晨6點多鐘,膠南大場派出所幾名惡警闖入他家,不由分說,強行把他的妻子和五歲的小女兒抓去。在大場派出所他們威逼利誘母女倆,說出其他修煉法輪功的人和真象材料來源。因她們不知道,就逼迫交上3000元錢才放母女二人。因王發茂幾次遭非法抄家、罰款,又斷了經濟來源,早已是一貧如洗,日常生活都無保障,哪裏還有錢。因此這些警察氣急敗壞,連五歲的孩子一起關著不給飯吃,餓得孩子直哭仍不放人。直到晚上6點多,看實在榨不出油水才放人。

綜上迫害事實,諸城市桃林派出所所長高常福、張自波,膠南理務關、大場派出所已經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諸條法律條文,應受到法律的制裁,受到人類道德的譴責。

王發茂為了自己的信仰,告訴鄉親們:「要做一個身心健康的好人;要求有一個和平的修煉環境;要求一個公正的對待。我們是處處為他人著想的好人,是正的。不像江氏集團造謠誹謗所說的那樣。中國的歷史告訴我們凡是上當受騙、跟著幹壞事的人最後的結果都是很慘的,善惡自有報。」所散發真象材料,就被非法判刑五年,讓人心和法律評判一下,這是不是冤獄?

1、依照我國各種法律法規,散發法輪功真象傳單不是違法行為。真象傳單上的內容沒有一項是反黨反政府的。只是在民眾的視聽權被人為的堵塞,電視、報紙對法輪功報導極盡污衊的情況下,向民眾善意的說明解釋;是針對堅持修煉法輪功所遭受的迫害進行的揭露。在不公正的對待下得允許人說話,這是人的最基本權利。散發傳單沒有影響社會治安,沒有傷害任何人。相反,大法弟子客觀上都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最忠實的維護者。王發茂的做法純粹是行使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同時,是在尊重公民的知情權,幫助建立司法公正,維護法律尊嚴。

傳播法輪功沒有違法,法輪功教人修心向善,教導我們做一個高尚的人。是一件福益於民族、社會、蒼生的大好事,我國沒有任何一條法律、法規,對勸人做好人而定罪的。

2、自1999年7.20以來,執法機構對迫害法輪功所謂的法律依據是:「民政部與公安部的通告」和「兩高」的解釋。民政部與公安部都屬於行政部門,非立法機構。所發通告屬於行政文件,不是法律條款,不能作為量刑和判刑的法律依據。根據我國《立法法》和《憲法》第五條:國家行政機構所頒發一切法規應以《憲法》為基準,不能違背《憲法》的宗旨。通告本身已經嚴重違背《憲法》宗旨,根本不能作為執法部門的判刑和量刑的法律依據。

我國《憲法》雖然對×教的制裁有明文規定,但沒有任何一條定性法輪功是×教。「兩高」的解釋後來被用來作為迫害的藉口,直接將×教指鹿為馬的安在了法輪功的頭上,蓄意引發了這場全國性的、史無前例的對法輪功的殘酷迫害,明顯的是在法外施威。完全是把個人的意志凌駕於國家權力或《憲法》、以及全國人民之上。是一種典型的擾亂、破壞法制的亂法亂政行為。

同胞們:這是一位農民因修煉「真善忍」做好人,遭受無端迫害判刑五年的事實真象;這也是在一個號稱古老文明,《憲法》明文規定信仰自由的國度,裏因修無私無我、處處為他人著想,不爭不鬥的好人而身陷囹圄的實例。希望大家對照中國自己的法律,看看這場史無前例持續五年的震驚世界的瘋狂迫害,完全是對著一個誠心做好人的善良群體,那誰正誰邪不是一目了然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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