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麼好的功法,卻遭受到江氏流氓集團的血腥鎮壓。2000年1月,14村村長夥同鄉政府、派出所一群不法人員闖入我家,沒有出示任何證件抄我的家。他們抄走我所有的大法書籍、煉功帶、師父的講法錄音帶及師父的照片,他們還威脅我說:「如果再煉就開除黨籍。」
是大法使我獲得的新生。我毅然決然的選擇了我要走的路--修煉。由於我堅持煉功,不法人員們任意抄家,成天監管,上街買菜,去女兒家,都在他們的監控之下。他們隨便侵犯人權、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法輪功雖然不是宗教,但是我們信仰真、善、忍,信仰法輪大法,公民有思想信仰的權利。憲法第三十七條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不法人員們無權剝奪我的思想,我的信仰自由。
為了反對迫害,討還公道,討還法輪功的清白,討還師父的清白。我於2000年6月20日進京上訪,證實大法。22日,我在天安門廣場煉功,被公安非法抓捕。當晚被放出,26日我回到家鄉。
2000年6月29日,我去成都新津縣金三角廣場參加集體煉功,早上被新津縣五津鎮派出所公安抓捕到該所迫害。我們18位大法弟子被非法戴上手銬,強制在派出所院子裏曝曬八個小時。家裏親人送來的水和食物,不法人員也不准我們吃喝。到下午六點左右,我們被押送到拘留所關押四十多天才放回家。
2000年9月份,因散發真象資料被14村不明真象的人舉報,警察杜友明把我抓去拘留15天。
農曆臘月26日,鄧雙鄉政府騙我們說是去開會,結果我們被非法綁架到派出所關押,當天晚上,天氣寒冷,又沒有被蓋,睡在潮濕地上,被凍了一晚上。第二天,與7位大法弟子一起被非法關押,四天沒有飯吃。我的腳腫脹得不能走路,仍被關押在派出所達一月之久。一個月後,不法人員將我們送拘留所。拘留所所長見我這種情況,怕出問題擔責任,第二天將我放回家,其餘同修一直被非法關押了八個月。
2001年9月25日,我與一同修去13村散發真象資料,被當地村民舉報,警察杜友明將我抓到派出所非法關押一個月,再送拘留所關押一個月後放回家。
我為甚麼要進京上訪,為甚麼要散發揭露迫害大法的真象資料?都是因為江氏流氓集團血腥鎮壓造成的。如果按照國家法律辦事,不對法輪功鎮壓、迫害,誰會進京上訪,誰去發真象資料?99年7.20之前哪裏有人進京上訪,發資料?況且,散發真象資料也是合法的。我國憲法也明確規定,公民有信訪自由,言論自由,有批評、揭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為的權利,揭露江氏集團違法執法,迫害法輪功、迫害大法弟子的罪行,也是讓人們認清他們的邪惡本質,從而分清是非,識別正邪,維護正義,給自己的生命選擇一個美好的未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