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法修煉中的教訓

EMail 轉發 打印
【明慧網2003年8月27日】從99年7.20以來,魔難開始已4年了。最近看了一本反洗腦專輯(明慧登載),回顧自身所走的彎路,才發現自己以前是被另外空間的邪惡利用了。雖說至今從未寫過「三書」之類的鬼話,但每次面對邪惡的審訊總是沒有把握好,雖說根子上的原因是自身造成的,但邪惡的安排及其操縱的黑手卻實在是狡詐和邪惡。它讓你一步步出賣同修卻不易察覺,除非是完全正念破除,不能有一點妥協的因素並不能相信它們的任何話。

下面將這種邪惡講出來,以便同修提高警惕,窒息邪惡。以下是我個人在此問題上栽跟頭的整個經歷。

我是2002年初被非法抓捕的。開始我不配合邪惡,不報名字,這時惡警找來了我的親人,看到親人直呼我的名姓,固定的思維便出現啦。於是報了名字。

以後我又拒不說出資料來源,這時它們便又神氣活現的對我說:你們一起的全被抓了,資料點已破了,如何如何……這時我還是不說不承認,它們又說不需要我說了,只要我說出資料點錢的問題,因為已經有人都說了等等。如果不說出錢的來源,那麼就是貪污詐騙犯,有時惡警突然好像變換了模樣──似乎成了一個堅定的大法維護者,對我直接喊道:「你竟敢騙大法弟子的錢!」我說我沒有,它們又喊道:「說不出錢的來路,就是貪污詐騙犯!」看到我十分痛苦但又不能表白的樣子,它們又說:「你到底為甚麼不能說?」我說:「我不能出賣同修!」這時它們就一個勁地迷惑我:「只是把錢給了誰,怎麼會因此被捉呢?……我們只是把錢退還給原主。」結果到了最後根子上還是有怕心──怕別人說自己是貪污犯。表面的思想對邪惡的迫害認識不足,真的相信它們的話,說出了是誰誰給了我們多少錢,出賣了同修。

以後我們內部確實有人已被洗腦,主動的將我們的事和盤托出,因此隔三差五就有人將我的所謂新問題在我面前說上一遍,然後問我承不承認,這時它們要我的家人(家人知道我那幾位同修關係密切的情況)說出一些新情況以此要挾我承認它們已掌握的材料,如果不承認,就要把那幾個同修搞出來迫害他們,當時我確實是左右為難,但一直沒有開口,直到後來還是沒有頂住,沒有堅定正念。當時它們對我說道:「真不知你是怎麼回事,你硬要護著一個被我們攻破了的資料點,卻讓我們知道你們更多的東西。」然後又信誓旦旦的對我說:「我以人格擔保,只要你承認了去××資料點,我們決不去讓你家人說出其他煉功人。」當時人心一起又用了常人中所謂孰大孰小的觀念去衡量,做了口供,承認這件事。

當這件事發生以後,我內心深處似乎在這個問題上也沒有原來那麼堅定了,反而產生了一種承認邪惡已掌握的事,並不算破壞法的想法。以致在此問題上越滑越遠。

以後它們今天把我的新問題在我面前說上一遍,明天又說上一遍,以此給我造成種種錯覺。過了幾天。它們又對我說,和我一起的同修都要判了,××時間判,判刑的有多少人,判勞教的有多少人,進洗腦班的有多少人。當時我還是對邪惡的迫害認識不足,真的相信了它們的鬼話。並且在關押中發生發生了一件陰錯陽差的事,當時在關押的地方過了一個月後聽到電視上這樣一則消息:說有多少人被判,時間與惡警描述的基本一致。這時真的以為同修都已被判,於是心裏產生了一種說與不說都一樣的狀態。以後由於根子上的私心一起來,出發點不對,站在一種為自己著想的基點出發,覺得在此問題上付不付出都一樣,但有時正念一出,覺得即使同修都已被判了,自己還是應該窒息邪惡!這才是對法的真正證實!但妥協的心態隨即又出現了,覺得只要不寫「三書」,不去說惡警不知道的事,不會對同修造成直接傷害,至於其他的則無所謂,於是就做了口供,其實還是出賣了同修,做了一個大法弟子絕對不該做的事!

以後我又繼續牽扯了同修,在做資料的同時,曾在XX同修那裏住過,當時也是在這種慣性的邪惡思維狀態將此事說了出來,並且也是不知不覺的接受了邪惡的觀點,例如:從所謂的法律角度上看,你住誰那兒並不算甚麼,別人也不會因此而如何……。

再以後,惡警又將我曾去過的一些地方,如××公共汽車站等等地方帶去指認,當時對我說這是一種法律的程序。現在回想起來,惡警就是利用我思想中有漏──所謂承認說出它們已掌握的並不算破壞法的變異觀點來達到它們的目的,從而增加了同修的魔難,使我配合了邪惡,給它們以有利的藉口,達到了迫害同修的目的。我最大的問題就是在邪惡的迫害中,不能完全為同修負責,為法負責。就這樣,在這個問題上,我就一步一步地被邪惡洗了腦。結果搞得自己按照常人中所謂圓滑、聰明的一套對待惡警的辦法來對待,自認為還是在維護法,實在痛心。以致後來又被邪惡鑽了一個空子,在做資料時,有同修大肆宣傳××是特務,在以後被捕時,邪惡也直接對我說××是特務,甚至還有津貼等鬼話,以致後來出賣了此位同修還不知道,還一直以為他是特務,而實際上他是一位對法非常堅定的弟子,以後知道真相後,我經常感到揪心一般的痛,只想對此同修說:「請原諒我!……今後定會用生命來捍衛法!以此作為彌補!」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