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是,到底是誰在犯法呢?
1、(上訪)上訪辦是國家專設的信訪單位,從中央到各省、各縣、各市、各區都設有信訪單位,上訪是公民向上級領導講明道理的地方,信訪是按照法律辦事的地方,公民上訪是完全合理合法的,是國家完全允許的。但是公安局把上訪當成觸犯法律,把上訪辦當成抓人的地方。只要上訪一次,就抓、判、坐牢,不知上訪觸犯了誰的法律?國家沒有這個法律規定。
2、(擾亂社會秩序)2002年,××分局1科惡警組織派出所一大群幹警在我家無故抓人,非法搶走現金500元,行兇打人,又將我非法關押46天。分局不但不將不法幹警依法嚴懲,連一根汗毛也不動他們一根,反而協助不法幹警助惡懲善,三方幹警執法犯法,這不是嚴重地擾亂社會秩序嗎?反過來說,如果有人打了公安人員,搶了公安500元現金,後果就大不相同,肯定重判。但是國家警察幹了這些行兇打人、搶走現金、違法亂紀的事,沒有人管,好像是「合理合法」的。這樣的特權是誰給的呢?
3、(判刑)正常的判刑程序得首先由檢察院調查犯罪事實,再由法院辯護誰是誰非、多大的罪、判多長時間。現在都改變了,檢察院不用了,法院也不用了,也不用甚麼調查「犯罪事實」,也不用辯護有罪無罪、誰是誰非。公安局全盤當家,隨心所欲,想搶誰就搶誰,想打誰誰遭殃,想關誰誰受罪,想判誰誰坐牢,和警察是朋友的在社會上打人搶錢還有不法警察支持,警察看這人不順眼,這人就要遭殃。國法對這樣的不法人員不起一點作用,所以他們膽大包天,在社會上橫行霸道,發橫財。所謂執法者猖狂到這種程度了,無人敢管,國法對他們無效。
4、(坐牢)勞教所的管教人員沒有一點人性,專使壞心,如何害得別人更痛苦。還挑選五名身強體壯、心狠手辣的刑犯做打手,專門毆打法輪功學員。打不還手、罵不還口、善良的學員每天每夜被拳打腳踢,經常23小時體罰,法輪功學員都被打手們如此折磨過。我一到勞教所就被打手們打成嚴重的殘疾,險些死掉,日夜耳光拳腳不斷地往身上加,長時間體罰,24小時被監視,身受重傷。肚子餓得心慌亂跳,家裏送來的米粉他們不准接受。一直睡在水泥地上。所受的折磨一下子都寫不完。然而,法律明確規定,不准打罵體罰。
執法者的吃、穿、用都是百姓納稅者的錢養活的,然而不法人員卻冒著「法律」的名義禍害百姓。僅從我個人的一點經歷就能看出所謂執法者根本不守法,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也是從來都沒講過法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