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四年的鎮壓中,有至少600多名法輪功學員被迫害致死。迫害也延伸至海外甚至美國公民。學員被恐嚇、誹謗、毆打、汽車被燒、美國公民在中國被捕。甚至他們還將法輪功學員和支持者收入一份黑名單,使他們的旅行權利受到限制,人權和信仰自由被嚴重傷害。為此,法輪功學員要求司法部門嚴懲迫害的參與者,並調查及凍結江澤民、610辦公室成員、參與迫害的間諜、和有關的高官及子女在美國的財產、固定資產等非法所得,用以補償受害者肉體和精神上的損失。賠償金金額高達5千萬至17億元。
起訴書第八款翻譯如下:
原告的起訴緣由八:在美國司法管轄範圍內陰謀侵害民事權利
除構成違反國際法的民事侵權行為外,被告還共同策劃,並與他人共同謀劃以剝奪在美國的許多人的民事權利,違反了42 U.S.C. 1985。尤其是為配合和支持在中國的這場對法輪功的鎮壓,被告把它們迫害和威脅法輪功學員的活動延伸到美國,限制美國學員和其它西方國家學員抗議中國政府的鎮壓和酷刑政策的權利。被告,作為其對在中國的法輪功精神修煉活動及其學員的整體迫害和誹謗運動的一部份,把在其它國家的知名法輪功學員和支持者收入一份名單,並以傳遞此名單開展活動以阻止支持者和學員們前往冰島和其它國家和平抗議被告和到訪這些國家的其它參與這場迫害的中國官員。例如,由於被告江於2002年6月到訪冰島,被告向冰島政府、冰島航空公司和冰島議會提供了這份備好的名單,並以中國政府的名義正式要求冰島政府阻止法輪功學員進入該國。這份名單,以及中國政府的要求,對造成損害和本訴狀所述的違反法律行為起到了實質的作用。有眾多報告說,這份或同類的學員名單,早在2001年5月7日江訪問香港時就已經被中國政府用來阻止學員進入香港。
這些在美國發生的民事侵權行為構成了對美國公民以及對生活在美國的外國僑民的民事權利的侵害,違反了42 U.S.C. section 1985,包括旅行權利、自由擁有、信奉和行使精神信仰的權利、自由結社的權利、以及行使言論和表達基本自由的權利。那些名字被被告收入黑名單的人們,大多數是居住在美國的外國僑民,對於他們來說,那些行為構成了對42 U.S.C. section 1985的違背,同時也違背了外國僑民民事侵權條例和酷刑受害者保護條例。
II 賠償金
被告被指控犯下嚴重罪行,這[罪行]不僅是他們本國憲法所確認的,也是全球所有文明國家的憲法及其允准的國際條約所確認的。如果被告不就這些在法院提起的指控進行應訴,原告將向法院提出一項缺席判決申請,並請證人出庭宣誓作證被告犯下了原告指控的罪行。鑑於本案被告犯下的極其不平常的和嚴重的人權侵害罪行,以及由於他們的行為所造成的傷害程度,我們期望按照陪審團在同類嚴重侵害人權案件中判給的賠償金額度,要求賠償金5千萬至17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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