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律師菲理浦.葛朗 | 戴志珍接受採訪 | 新聞發布會 |
除了將在瑞士發生的法律程序外,「窮追未受懲罰者非政府組織」組織還將與世界各地法輪功協會合作,聯絡世界各地有聲望的人權律師形成聯合網,共同起訴江澤民,收緊套在江澤民身上的法網,幫助受害者伸張正義。
葛朗律師說,根據證人的證詞和大量來自不同來源的資料表明,江澤民政府違背了國際反酷刑公約,他們的所為同時觸犯了國際刑事法中的群體滅絕罪。江澤民從2003年3月14日起就已不再是國家主席,不再享受國家元首赦免權。另外,根據1948年聯合國預防和處罰群體滅絕罪會議上的決議條例,「任何人,包括國家元首,如果犯下殘害人類的罪行,都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
「窮追未受懲罰者」是瑞士的一個非政府組織,旨在致力將那些犯有酷刑罪、反人類罪和群體滅絕罪,但又因多種原因沒有受到懲罰的人,告上瑞士法庭或國際刑事法庭,並為受害者在法庭上辯護。
控方律師葛朗先生說,中國批准並簽署了國際反酷刑和其他刑罰或非人道殘酷對待或虐待的公約。中國應該遵守這些公約。無論中國作為一個國家,還是中國的某一個個人違犯了這些公約,都要因此承擔他們該負的責任。違犯國際公約不僅應受本國法庭的約束,第三國也可以對國際犯罪採取法律手段,只要第三國有這樣的法律。
葛朗律師說,那些參與鎮壓法輪功的中共官員應該明白,他們有一天要為自己所犯的罪行負責。
鑑於:
-中華人民共和國在1988年10月4日批准,5日簽署的國際反酷刑和其它刑罰或非人道殘酷對待或虐待公約,以及1966年12月16日的聯合國關於民事、政治權的國際公約;
-人權是國際法的一部份,因為它體現人類尊嚴的普遍認知;
-在人權中包括結社和集會自由(公約第22條),尊重生命、自由、人身安全的多種保障(公約第6,9和17條)或禁止非人道的殘酷對待或虐待(公約第7,10條;國際反酷刑條約),任意關押和對其它司法程序原則的違反;
受迫害者將出席記者招待會並作證:
趙明先生:愛爾蘭大學生,在勞教所被關押兩年多,在愛爾蘭政府、國際大赦組織等的共同努力下於2002年3月被釋放。
戴志珍女士:澳大利亞公民,她的丈夫被酷刑折磨致死,在澳大利亞政府的壓力下,她才得以領回她丈夫的骨灰。
張天嘯女士:呼籲營救她在中國被迫害的家人。她妹妹現在監獄,並被迫害。她妹夫在一家勞教所被折磨致死,她老母親在沉重打擊後去世,妹妹兩歲的女兒無人照顧。
司法代表菲力普葛朗律師:
日內瓦法庭出庭律師兼「窮追未受懲罰者非政府組織」(《TRIAL》Track Impunity Always)主席,將對江澤民進行刑事訴訟,並在下次江澤民來瑞士時實行有關法律程序。另外,一個由多名人權律師組成的國際律師工作組正在運作中,以積極保護眾多的中國人權受害者,形成全球控告江澤民的網絡,收緊套在江澤民身上的法網。
控告江澤民的三個主要理由:
酷刑
反人類罪
滅絕群體罪
English Version: https://en.minghui.org/html/articles/2003/3/20/3355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