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7月25日早五點公開煉功,被住地派出所抓捕,強迫寫保證,被關至晚9點釋放。
1999年7月26日,單位保衛處強迫寫悔過書、交書,否則抄家、扣留不讓回家。
1999年8月13日到位於北京永定門西街甲1號的中共中央辦公廳信訪辦上訪,信訪辦一聽是為法輪功上訪,具體內容都不問就將我綁架。我被警察用客車連夜押回錦州(為防止走脫,警察把大法學員的褲帶抽下來和鞋一起放在警察那看管)。
1999年8月14日被警察移交給分局,將我的身份證沒收(至今未還)。然後警察帶人抄了我家,並將我非法拘留30天,關押在錦州拘留所。在被拘留期間,警察強迫念攻擊大法師父和法輪功的材料,看誹謗大法師父的錄像。由於我堅持煉功,被打、罰站、罰跑步。在拘留滿30天時被拘留所勒索伙食費760元(其中包括煉功「罰款」30元),而且到期也不放。
1999年9月13日,因不放棄修煉又被送至錦州拘留所非法關押(給我的拘留票是30天而且是後改的,而派出所存根是15天。)
1999年9月14日,被押至義縣看守所非法關押。被關押期間,被義縣看守所警察非法搜身,被義縣政保科審問、打罵,被看守所警察打罵、幾次被帶手銬,而且是在超期關押8天、我絕食抗議的情況下才被釋放。在後面的判刑開庭時,我的律師曾查證過派出所對我的拘留日期,肯定了超期關押的事實,並當庭指出這樣的關押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這次被勒索伙食費530元。
1999年10月進京上訪,信訪局仍然是警察把守,只要是為法輪功上訪的幾乎都是在信訪局門外就被綁架,就是能見到信訪辦的工作人員也是被抓,結果是一樣,根本不允許上訪。在上訪無門的情況下,1999年10月27日,我和一些同修只好到天安門城樓打橫幅請願,以自己修煉的親身體會告訴全世界「法輪大法是正法」,「法輪大法是宇宙的真理」,「法輪大法是真正的科學」,希望廣大人民百姓不要被謊言迷惑。
1999年10月27日-2001年10月26日被以所謂「非法示威罪」關押二年,迫害情況如下:
1999年10月27日當天被天安門地區分局強行關押審訊,用一種名曰「蘇秦背劍」(雙手擰到背後一隻在肩頭上一隻在下)的刑罰,摘下手銬後手黑紫、腫脹、被手銬勒進肉裏的地方一圈水泡,在這之後的一年手都麻木。在分局地下室煉功被警察打、踹、銬、煙熏,夜間強迫站著把手銬上吊到暖氣管子上不讓睡覺。
1999年10月28日晚我被送到北京東城區看守所,這期間由於煉功被警察打、摁著腦袋讓「飛」著(一種懲罰,站著,頭挨著腿,手在背後向上舉著)。我絕食抗議非法關押,被看守所警察強行灌食,一個男警察帶著六個刑事犯將我摁倒在地,用腳踩在身上,手拽著頭髮,連打帶罵,從鼻子往裏下膠皮管,反覆插拽折磨,造成血管破裂,口鼻是血、滿地是血。
1999年12月上旬被轉到北京七處,強迫看誣蔑大法的「報告」、寫「體會」,搞株連,只要一人煉功,全體都受罰。提審的不法警察恐嚇我說槍斃我。
2000年1月被轉回看守所。後不法人員在沒通知家屬的情況下秘密開庭(後來被抓到東城的功友說我們開庭時他們參加,在法庭外都被抓了)。在我們聲明無罪的情況下被強行判刑二年。我們不服,提出上訴。後被帶到中級法院,他們宣布說維持原判,在我們不同意的情況下強制執行。
2000年3月被押送到位於北京團河的遣送站。在這裏,警察逼著我們低頭抱手走路,否則讓犯人摁著;白天幹活做衛生棉籤、方便筷子都是在犯人的床上(根本不管衛生不衛生),不完成任務晚上不准洗漱,室內很熱,很多人擠在一起,臭氣熏天;晚上點名時蹲在地上手抱頭低頭大聲答到,否則不讓睡覺、罰站。我們不允許警察誹謗我們師父、不背監規、堅持煉功被綁在大椅子上使勁勒。惡警讓犯人用腳跺大腿、把兩條腿綁上,連續幾天帶手銬不給摘,一直到下監。
後在3月底,被遣送站警察押送至遼寧瀋陽大北監獄。在監獄期間,警察強迫給洗腦。由於我把他們逼我看的誹謗我們師父的書撕毀,她們恐嚇我要對我經濟制裁,並多次用電話騷擾我家人,讓我家人買書;警察讓犯人包夾看管我,不許我煉功,吃飯、睡覺、上廁所都跟著,每天向隊長彙報,沒有任何自由,造成的精神壓力非常大。這期間,還強迫長時間超強度勞動,每天十多個小時(除吃飯外沒有任何休息時間),時常是兩天兩宿或更長時間連續幹活(期間為保證幹活只讓休息一會兒,最多兩個小時),活大多是監獄警察自己攬的外加工或出口的(犯人幹成本低)。有時幹著活就能睡著了,經常是幹完一天活,手指、手腕腫很粗,手上有很多針眼、口子,晚上睡覺時常疼醒。如跑著幹一天下來,兩條腿像灌鉛似的,抬不起來;冬天刨煤(濕煤粉凍得像小山一樣的煤砣)、運煤(跑著幹),累得胸疼。就是這樣一直到2001年10月非法關押期滿。我父母一早來監獄接我,監獄都不放,直到下午單位保衛處來接,才允許出獄。
出獄後,派出所多次到我母親家騷擾,監獄警察也多次打電話騷擾,使親人不得安寧。
由於我被非法判刑,單位將我開除公職。釋放後單位發給生活費,十六大之前單位以給我長工資為名誘捕我,被我識破,沒有去,單位從此停發我的生活費。
我原本有一個很好的工作,一個幸福的家庭,修煉法輪大法後身體健康了,家庭更和睦了,卻因為不放棄信仰被迫害得妻離子散。